车厘子进口检验检疫指南

Hello,my name is Cherries.大家都叫我车厘子,其实是我的英文名Cherries(樱桃)音译过来的。我主要生长在智利、新西兰、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地,当然还有中国,I love China!

营养富含维C

进口水果准入制度

我国对进口水果实行准入制度,根据《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不定时更新),只有列入我国准入水果名单的国家和地区的水果品种,才允许进口。
根据国外不同产区的季节,我国在每年不同时段都有以空运或海运的方式进口的车厘子。
我国车厘子主要是从深圳、上海、广州等口岸进口,除了上述讲到的桑提娜(Santina)、蕾妮(Rainier)、宾(Bing),还包含娥丽丝(Earlise)、红杉(Glen Red)、布鲁克斯(Brooks)、皇家黎明(RoyalDawn)、拉宾斯(Lapins)、斯基纳(Skeena)、甜心(Sweet Heart)、瑞姬娜(Regina)、科迪亚(Kordia)共12个品种。
作为近些年流行起来的高端鲜果产品,除了国外的几大产区,中国也有引进栽培,味道和品相也完全不亚于进口。

海关规范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2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08章的规定,车厘子规范申报要注意:

(一)制作或保存方法(如税目08.09项下填报为“鲜”)

(二)等级(如A级果、B级果或一、二级果)

(三)品种(如Santina)

(四)品牌(中文名及外文名称)

(五)注册厂商(种植或加工企业名称)

(六)尺寸(如JJJ或9ROW)

查验检验检疫

 

对于进口新鲜水果,海关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43号令)

 

澳大利亚产区进口车厘子

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车厘子,我国有具体的检验检疫要求,以澳大利亚产区进口的车厘子为例: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樱桃(学名:Prunus avium,英文名:Cherry),包括杂交在内的所有栽培品种。

二、允许的产地

澳大利亚樱桃产区。

三、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须在澳大利亚农业与水利部注册,并向我国提供注册名单。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如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昆士兰实蝇Bactrocera tryoni、樱桃瘤蚜Myzus cerasi等。

五、出口前要求

完善果园管理,确保做好相关的监测和管理记录;加强包装厂的管理,避免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入包装;包装及冷处理和熏蒸处理要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澳方出口前,按照议定书要求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抵达中国口岸时,向海关申请报检。海关检验检疫人员将对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动植物许可证等有关单证和标志核查,并实施检验检疫。

七、备注

具体内容可参见《质检总局关于中国核果苹果梨出口澳大利亚和进口新西兰鳄梨及澳大利亚核果葡萄樱桃柑橘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附件7:澳大利亚樱桃输往中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你知道多少

肯尼亚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也是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在非洲的重要支点国家。准予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关于“愿意进口更多国外有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制成品和服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在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主旨演讲上关于“中国持续扩大进口”及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主旨演讲中“中国将为非洲农产品输华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检疫准入程序”的重要精神,是持续扩大优质产品进口的又一举措。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肯尼亚野生水产品进口。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进口肯尼亚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一、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肯尼亚共和国农业、畜牧业、渔业和合作部关于肯尼亚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野生水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物繁殖材料。

三、对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

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企业、独立冷库),应获肯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和肯尼亚有关食品安全、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向中国出口野生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在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野生水产品范围内。

四、对进口产品有哪些要求

(一)在肯尼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在以下所列问题的涉及区域:

1.肯尼亚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野生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肯尼亚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

3.肯尼亚已输华或拟输华野生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员工感染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野生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四)水产品来源的水生动物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无病理变化;经主管当局检疫,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的疫病。

(五)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六)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产品包装有哪些要求

输华野生水产品应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野生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六、随附证书有哪些要求

肯尼亚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野生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肯尼亚食品安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肯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捕捞、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肯方应及时将证书、官方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样式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肯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其他还有哪些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措施。

同时,提醒进口商在进口肯尼亚水产品前,认真阅读公告内容,确保进口产品符合要求。

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证件有哪些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其中,涉及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证件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由海关负责口岸验核。

年来,受益于“颜值经济”消费升级,伴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和化妆品进口手续的进一步优化,中国进口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全球化妆品市场关注的焦点。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许可证件的那些事儿吧。

一、定 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二、适用范围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化妆品应当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海关对上述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上述监管证件相关信息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三、申领条件及材料

0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申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申请材料

02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申领条件

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相同。

四、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五、申报注意事项

1.进口化妆品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进口货物享惠时,你不能不知道的知识

编者按

自由贸易协定对促进我国不断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企业要享受自贸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除手握原产地证明外,还应关注以下几点。为了让企业更好地享惠,我们对享惠过程中容易忽略的问题做了归纳总结。请大家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NO.1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及有效期

问:“我有原产地证书,为什么进口时还是不能享惠呢?”

答:“每个自贸协定下的证书签发日期都有相关规定,且要在证书有限期内使用才能享惠!”

NO.2原产地证书补发条件及有效期

问:“没有在协定规定时间申请到原产地证书,还可以申请补发吗?”

答:“除了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没有补发外,其他的申请人按照规定流程可以申领补发,使用时与正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相同效力。不过依然要注意证书使用的有效期!”

企业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原则上应在相关协定规定的申请日期内进行申请,但有时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海关提醒

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

问:“补发的证书是否有时间限制呢?”

答:“小编总结了各个协定补发要求和补发证书有效期的表,请大家看这里。”

海关提醒

补发证书有效期为装运之日起12个月有效的自贸协定有四个: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

补发证书有效期为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的自贸协定有一个: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因不可抗力原因补发的证书有效期为实际出口之日起1年自贸协定有三个:
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中国与最不发达国家特惠、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举个例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于2022年4月7日正式生效实施后,修订签发时间及补发证书相关规定。

A企业于2022年7月1日从新西兰装运一批货物运送自中国,因故未能在装运前签发证书,经新西兰某签发机构确定可补签原产地证书,签发日期为2022年8月1日,该证书属于补发证书且证书上有补发标志,该批货物准备进入中国海关某特殊监管区域内进行保税仓储,如果企业于2023年7月20日从特殊监管区申报出区,此时申请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这种情况下企业能否享受到协定税率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原产地证书未能在货物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中国或新西兰签证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1年内有效。因此,该批货物虽然按要求取得了补发原产地证书,但是在申报出区时,证书已经超过补发证书的有效期,所以该批货物无法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下的协定税率。

该批货物需在2023年7月1日前申报出区才能享受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下协定税率。

NO.3直接运输规则

问:“货物如果在第三国中转了是否还能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呢?”

答:“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进口的货物必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什么是直接运输规则?
“直接运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181号令)第十条进行了详细规定。
“直接运输”是指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途中未经过该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作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

(一)该货物在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须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二)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的时间未超过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期限;
(三)该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临时储存的,处于该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由于我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时间跨度较大尤其是不同协定文本之间关于“直接运输规则”也存在差异,使得企业在实际报关时,对认定“直接运输”存在困难。为便利我国已签署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海关总署发布2015年第57号、2016年第52号公告,进一步对“直接运输”条款进行了明确。

海关提醒

要享受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除了要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还要满足直运规则哦

1.无论经何地中转,能够提交符合要求的单份运输单证”的,可不再提交中转地海关证明文件;
2.对于“已实现原产地电子数据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集装箱运输货物,提交可确认货物集装箱柜号、封志号未发生变动的“全程运输单证”;

3.不满足上述两点:
①非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按各协定署令或公告提交单证;
②经香港、澳门中转货物,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中转确认书》。

维生素进口申报的知识你了解多少?

维生素是人和动物为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而必须从食物中获得的一类微量有机物质,在人体生长、代谢、发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维生素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同时,越来越多外国品牌的维生素进入国内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选择。那么,进口维生素申报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呢,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商品小知识

维生素通常根据物理性质可分为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D、E、K等)和水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C、维生素B1、B2、B6、B12、泛酸、PP、生物素、叶酸、胆碱等)两大类。脂溶性维生素易溶于有机溶剂而不易溶于水,可随脂肪为人体吸收并在体内储存,排泄率不高;水溶性维生素易溶于水而不易溶于有机溶剂,体内储存较少,过量的多从尿中排除。

从获取方式上看,维生素可分为天然制品和化学合成品。由于天然维生素受原料和提取技术的限制,产量低、价格高,因此化学合成品居主导地位,占维生素总产量的80%左右。

税目29.36维生素规范申报要求
税目29.36是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以及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也包括上述产品的混合物。税目29.36通常指维生素的原料。上述所说的维生素原是指本身不是维生素,但是可以在生物体内转化成维生素的物质。为了保藏或运输的需要,税目29.36的产品可以加入抗氧化剂、抗结块剂、可以用适当的物质加以包覆,可以用适当的物质加以吸附,但添加的量或处理的方法不得超出保藏或运输所需,而且不得改变产品的基本特征并使其改变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按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中税目29.36项下维生素的规范申报要求,企业应申报:1.品名;2.成分含量;3.用途;4.CAS号。

规范申报需要注意的四点:

规范申报要点1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的商品,申报品名应完整。比如“维生素B6”与“维生素B6片”是两类不同商品。

规范申报要点2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的商品,申报成分名称及含量应准确。如维生素A原(α-、β-、γ-胡萝卜素及隐黄质)、用作色料,非用作维生素的原料,不能归入税目29.36,天然物质提取的维生素A原归入税目32.03,有机合成的维生素A原归入税目32.04。

规范申报要点3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的商品,申报用途应清晰。不同用途或应归入不同税号,比如用于治疗特定病症要考虑是否归入税则30章,如属于日常膳食补充剂要考虑是否归入税则21章。

规范申报要点4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对应的CAS号应准确。CAS号,又称化学物质登录号,是化学物质的全球唯一数字识别号码。

税目29.36维生素规范申报示例
申报示例1
申报品名:维生素A

规格型号栏申报:维生素 A 40%、明胶 30%、碳水化合物(吸附剂)24%、抗氧化剂 2%- 5%、抗结块剂(二氧化硅)1%,通过生产再加工,加工成发酵培养基原料,或其他产品中间体,用作工业添加剂,CAS号:68-26-8;
归类说明: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维生素A在空气中不稳定,常加入抗氧化剂加以稳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第二十九章章注一(六),该维生素A应归入税则号列2936.2100。

申报示例2
申报品名:维生素B6 (盐酸吡哆醇)

规格型号栏申报:维生素B6 100%,化妆品添加剂,CAS号:58-56-0。归类说明:税则号列2936.2500是指维生素B6及其衍生物。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维生素B6归入税则号列2936.2500。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检疫监管要求

随着老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越来越多来自远洋的活鲜进入消费者的餐桌,如美洲龙虾、帝王蟹等。活鲜不仅味道鲜美,而且富含优质蛋白、维生素和矿物质等,是深受人们欢迎的美食佳品,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聊聊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监管流程。

为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海关制定完善的监管体系。

Tips:这里讲的水生动物是指:人工养殖或者天然水域捕捞的活的鱼类、软体类、甲壳类、水母类、棘皮类、头索类、两栖类动物,包括其繁殖用的精液、受精卵,进境龟、鳖、蛇、鳄鱼等爬行类动物也照此执行。

一般我们所说的水生动物分为种用和食用两种用途。

一、进口前准备

01检疫准入准入名单核查

进境水生动物须来自海关总署网站公布的《允许进境水生动物国家或地区种类名单》。

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7042/3995815/3995864/index.html

02检疫审批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向进境口岸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Tips: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食用水生动物应从设有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入境。

二、申报进口申报所需提供的单证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做好精简单证相关工作的通知》(署法办〔2018〕110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署办通函〔2018〕10号)和《海关总署2019年第90号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并接受验核。申报需提供以下资料:

1.进境货物报关单

2.有效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4.原产地证书

三、查验&采样&扣检

01现场检疫查验要求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系统布控下达的现场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主要内容如下:

1.核对货证: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日期、运输工具信息、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相符;

2.包装和标签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包装容器上是否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文或者英文标识,标明水生动物的品名、学名、产地、养殖或者包装企业批准编号等内容。

3.临床检查:水生动物的健康状况,主要包括活力是否正常,体表有无溃疡、出血、囊肿及寄生虫感染,体色是否异常,鱼类腹部有无肿胀、肛门有无红肿,贝类闭壳肌收缩有无异常,甲壳类体表和头胸甲是否有黑斑或者白斑、鳃部发黑等;必要时,对水生动物进行剖检,以检查致病性寄生虫或囊幼。

4.包装用水或者冰、铺垫材料:是否带有土壤及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有害生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物。

02现场检疫查验发现问题及处理

1.现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发现内包装容器损坏并有装载水洒漏的,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包装容器进行整理、更换包装或者对破损包装内的水生动物作销毁处理,并对现场及包装容器等进行消毒;

(2)现场需要开拆包装加水或者换水的,所用水必须达到中国规定的渔业水质标准,并经消毒处理,对废弃的原包装、包装用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消毒处理;

(3)对发现的禁止进境物进行销毁处理;

(4)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时可以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

(5)对已经死亡的水生动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无害化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未被列入允许进境水生动物种类及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名单的;

(2)无有效检疫许可证的;

(3)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4)检疫许可证上的申请单位、检验检疫证书上的收货人和货运提单上的收货人不一致的;实际运输路线与检疫许可证不一致的;

(5)来自未经注册登记企业的;

(6)货证不符的,包括品种不符、数(重)量超过检验检疫证书载明数(重)量、谎报用途、无标签、标签内容不全或者与检验检疫证书载明内容不符的;

(7)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死亡且出现水生动物疫病临床症状的;

(8)临床检查发现死亡率超过50%的。

03采样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进境口岸海关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对其实施采样,对下列项目进行检验或者监测:1.水生动物疫病病原、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寄生虫;

2.贝类毒素等生物毒素;

3.重金属、农兽药残留;

4.其他要求的项目。

海关总署要求采取扣检措施的进境食用水生动物,口岸海关应监督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将进境食用水生动物调运至海关指定扣检场所。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实验室检测不合格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四、结果评定及放行

01合格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予以放行。
02不合格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需对外索赔的,由海关出具相关证书。

五、监督管理

01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
海关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实行备案管理,收货人应建立和完善进口水生动物流向跟踪制度,完整记载进境水生动物的报关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水生动物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口岸海关对备案收货人的经营档案进行定期审核,审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02扣检场所监管
口岸海关参照进境水生动物隔离场要求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扣检场所进行监管,监督企业严格落实进出场管理、卫生防疫、异常死亡报告等各项制度。

六、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制度的公告》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做好精简单证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