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乌兹别克斯坦禽肉检验检疫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口禽肉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禽肉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中国从乌兹别克斯坦输入冷冻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禽肉是指可食用的冷冻鸡屠体(活鸡经宰杀、放血后除去毛、内脏、头、翅及脚后的躯体可食部分)及分割部分和副产品(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包括:冷冻鸡翅、冷冻鸡爪)。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冷冻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监督之下,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要求,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应当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未经注册、不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要求的禽肉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乌兹别克斯坦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

(二)用于生产向中国输出禽肉的活禽需符合的条件

1. 孵化、饲养并屠宰于乌兹别克斯坦,未曾与其他圈养动物混养,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2. 来自于过去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魏氏梭菌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

3. 来自过去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三)加工过程要求

1. 依照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于生产出口冷冻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和宰后检验检疫。

2. 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

3. 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乌兹别克斯坦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

4. 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际标准。

5. 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四)存放要求

在存放禽肉的冷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冷冻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乌兹别克语和英文(填写时英文必填)打印或书写,兽医卫生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

六、包装、存放和运输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冷冻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用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产品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地国、产品名、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乌兹别克斯坦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包装冷冻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卫生要求,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冷冻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运输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要求

(一)一般要求

1.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自已建立追溯系统的农场、屠宰场和加工厂,保证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可以追溯到农场。

2. 只有取得中方注册的禽肉企业方可向中国出口可食用禽副产品,而且其禽副产品专用加工车间也必须取得中方的许可。

3.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来源于接受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监控的动物。

4. 所有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均应按照供人类食用肉类产品的方式和安全卫生要求进行加工、处理,建立相关可食用禽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HACCP体系)确保并符合本要求有关条款。

(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过程要求

1. 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加工车间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设备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流程合理,避免交叉污染。如实施预冷,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

2. 人员卫生要求。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人员。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不得相互串岗。

3. 温度要求。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如实施预冷,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4. 加工后产品要求。修整后的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并确认其表面清洁,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

5. 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

西梅干进口清关流程知多少?

西梅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新晋“网红水果”,不仅口味佳,且富含大量花青素、膳食纤维、铁、钾以及他营养物质。因此,在国内拥有广阔的消费市场,进口需求量大。但新鲜西梅成熟期短且集中,不耐贮藏,而经过挑选、清洗、脱水、烘干等加工工艺制作成的西梅干,保留了新鲜西梅大部分营养成分,也便于储藏和运输。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下进口西梅干的通关流程,看看海关监管如何促成境外生产企业和国内消费者的双向奔赴!

准入限制

归类。西梅干属干果中的李干。商品编码0813200000。西梅虽称为“梅”,但并不是梅,而是李子。西梅属蔷薇科,李属,欧洲李(Prunus domestica L.)种,也称为智利西梅、加州西梅、法国黑枣等。

允许进口国家(地区)。澳大利亚、德国、法国、美国、泰国、智利、中国台湾。

推荐注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2.作为干果项下的西梅干,其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P.S. 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监管的官方部门。

推荐注册流程。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对其推荐注册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认符合注册要求后,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并提交申请材料。

2.海关总署自行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由2名以上评估审查人员组成的评审组,通过书面检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对申请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评估审查。

3.海关总署根据评估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注册有效期为5年,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名单

备案管理

  • 备案主体。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西梅干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具体规定。西梅干的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中国海关总署网站(www.customs.gov.cn)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栏目查询向海关备案。(具体操作流程: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西梅干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申报要求

   进口西梅干申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 必要凭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
  • 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出口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 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名称和备案编号;
  • 上一批次进口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
  • 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 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准入限制

  • 现场查验。

    1.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西梅干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3.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4.西梅干、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5.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6.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7.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 监督抽检。海关按照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进口西梅干实施抽样、检验、处置等。
  • 合格评定。

    1.进口西梅干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2.进口西梅干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如果进口西梅干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注意事项

  • 食品安全要求。

    1.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2.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 标签要求。

    1.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2.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 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巴西肉类进口清关指南

按照海关总署“多双边合作海关必促进”要求,黄埔海关结合市场实际需要,梳理巴西肉类进口指南,供市场主体参考。

01

提前查询名单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海关总署通过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确定《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名单列明的肉类产品方可输华,拟进口肉类产品的市场主体应提前查询具体国家(地区)的具体产品是否已在名单中。

 查询巴西肉类产品是否在可输华名单中,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热点: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 产品监管重要信息 > 陆生动物源性食品 > 符合评估审查要求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详见子表格“巴西”)。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是动态更新的。例如,名单中的巴西冷冻牛肉曾暂停输华,2023年3月23日起恢复输华,具体范围为“去骨,30月龄以下”。因此,建议相关市场主体实时关注名单的更新情况。

02

办理注册备案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的巴西生产企业需由巴西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总署予以注册后方可向中国出口(注:其中还会有暂停向中国出口的动态变化,在注册名单中显示为“暂停进口”)。

截至目前,巴西共有106家企业在华注册,包括近期新增的4家肉类企业。

市场主体应先查询确认巴西生产企业是否已获得注册,并确认企业状态是否“暂停进口”以及注册有效期是否届满。

 查询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热点:进出口食品 > 信息服务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

未获得注册的需办理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进出口食品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需办理信息备案,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进口食品化妆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备案

境内进口商也需办理信息备案,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企业管理和稽查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指定监管场地

进口肉类需经指定监管场地的口岸,市场主体应在安排物流路线前查询确认口岸情况。

 查询路径为: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我要查 > 指定监管场地查询。

03

检疫审批要求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进口肉类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按现行规定取消进境检疫审批的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除外。肉类进口商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申办检疫审批,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办检疫审批的办理方法详见: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 互联网+海关 > 办事指南 > 行政审批 > 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 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注意事项

1

进口肉类申请许可证时应正确选择商品编号、检验检疫编号和肉类品名。杂碎类产品应注明具体品名,用途应填写“食用”;具体品名不同视为不同品种,一份许可证只允许申请一个品种。

2

正确选择肉类的进境口岸、指运地(结关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装载方式、进境后拟存放的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名称、境内指定/认可存放场所等信息。

3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运输方式(指从境外到第一入境口岸的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下同),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04

入境通关要求

巴西肉类进口指南

申报所需单证

申报所需单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巴西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

如有必要时需提供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集装箱动态信息表、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

产品清单(列明品种、对应的厂号和生产批号,由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如果卫生证书中已有详细信息的除外);

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对提供的生产批号准确性、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等的承诺,如有必要);

原产地证(如有必要);

其他需要提交的单据。

注意事项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进口预包装的肉类及其产品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国家标准要求。

合格评定及不合格货物的处置

进口肉类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肉类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予以退运或销毁;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方准进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进口商予以退运或销毁。

榴莲进口清关知识——归类与规范申报要求

榴莲是一种神奇的水果,它气味浓烈,爱之者赞其香,厌之者怨其臭;但不可否认的是,有着“水果之王”美誉的榴莲,营养价值极高,几乎成为中国消费者不可或缺的水果。那么关于进口榴莲的那些知识,你一定不要错过!

01
进口榴莲主要品种 

金枕头榴莲

金枕头榴莲原产泰国,单果重量大,可达3-6公斤每颗,出肉率较高,果核较小,口感较粗糙,纤维感比较明显。

青尼榴莲

青尼榴莲原产泰国,青尼是泰语“chanee”的音译,外形形状饱满,颗粒比较大,果肉呈现金黄色,果实气味较金枕头品种更为浓郁,口感甜润,核小且少。

干尧榴莲

干尧榴莲原产泰国、越南,也称长柄榴莲或越南小猫山王榴莲,主要特征为柄长果小,核大无尾,果品保质期相对较短。

猫山王榴莲

猫山王榴莲原产马来西亚,单果重量较小,果皮多为绿色,果肉呈现姜黄色,有凝脂感,榴莲气味浓郁,主要特征为无尾尖,果实饱满,尾部呈星型。

苏丹王榴莲

苏丹王榴莲原产马来西亚,果皮呈黄金色,果核大,果肉呈现淡黄色,口感密实绵干,大量应用于甜品蛋糕制作。

02
进口榴莲归类和易错点

进口榴莲商品归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以下简称《税则》),进口榴莲的商品归类主要分为以下3类:
鲜榴莲 08106000
冷冻榴莲 08119090
干榴莲  08134090
归类易错点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规定:《税则》08章税目08.13的干榴莲加工工艺应为晒干、蒸干、冻干;超出《税则》08章加工工艺范围的渗透脱水等榴莲,应归入税目20.08项下;用榴莲(《税则》08章产品)制成的细粉、粗粉则应归入品目1106.30项下。

03
进口榴莲规范申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3)》和《税则》08章的规定,榴莲规范申报要点包括:

1 制作或保存方法
按照榴莲实际的商品状态,填报不同税目下的制作或保存方法。例如:税目08.10项下榴莲的制作或保存状态应填报为“鲜”,税目08.11项下榴莲的制作或保存状态应填报为“冷冻”,税目08.13项下榴莲的制作或保存状态应填报为“干”

2等 级
不同国家、不同产区、不同品牌的榴莲等级分类方法不同,须根据商品具体情况完整填报。例如:A级、B级,或一级、二级等。

3种 类
榴莲商品在申报时,须具体填报商品具体品种,不允许填写无种类。例如:金枕头、干尧等,或填写种类代号D24、D158等。

4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榴莲申报时须填写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例如:“Diamonds/钻石牌”等。

5注册厂商
榴莲在申报时须写种植商或加工企业的名称。例如:可填报“S. A. P. SIAM FOOD INTERNATIONAL CO. LTD.厂”等。

 

智能设备进口清关之税号归类知识

近年来,智能AI火爆出圈,小到智能穿戴设备,大到智能家居,越来越走近大众的视野,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对于大众日常接触的智能设备,在进出口环节如何归类,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智能交互音箱

智能音箱是音箱的升级产物,是家庭消费者用语音上网的一种工具,犹如小家电一般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用它可以点播歌曲、上网购物、了解天气预报,也可以对智能家居设备进行控制,比如打开窗帘、设置冰箱温度、提前让热水器升温等。

归类建议智能音箱兼具音频播放、视频播放、智能交互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建议归入税号8519.8131,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

智能手表

随着移动技术的发展,许多传统的电子产品也开始增加移动功能,比如过去只能用来看时间的电子手表,如今可以显示信息、微信、新闻和天气等内容,现在更是开发了GPS定位、紧急呼救、智能防丢、心率监测、久坐提醒、吃药提醒等多项功能,为老人和孩子的出行提供保护。

归类建议:智能手表主要显示时间外兼具GPS定位、健康数据监控、简单娱乐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建议归入税号8517.6299,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

智能眼镜

智能眼镜是指如同智能手机一样拥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以通过软件安装来实现各种功能的可穿戴的眼镜设备统称。它广泛使用语音控制、手势识别和眼动跟踪三种交互方式,在显示装置上附加了环境信息,具有能在现实世界里混入虚拟物体或信息,具有使用简便,体积较小等特点,是最近几年最被看好的可穿戴智能设备之一。

归类建议:智能眼镜通过智能控制器连接液晶投影眼镜,实现智能化操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建议归入税号8543.7099,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

智能扫地机器人

扫地机器人是一种能对地面进行清扫、吸尘、擦地工作的智能家用电器,最近新出款式已具备拖地功能,加强了清洁效果。扫地机器人一般为无线家电机器,通常以圆盘型为主,通过连接WIFI在手机APP上进行遥控操作,设有多个感应器,凭借人工智能躲避障碍物和墙角,并可根据不同厂商的设定,规划房间清洁路线。因为其简便易操作的功能特点,清洁效果也可满足一般需求,成为上班族或是现代家庭的常用智能家电产品。

归类建议:智能扫地机器人一般具备清扫、吸尘、擦地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建议归入税号8509.8090,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8%、增值税税率为13%。

智能门锁

智能门锁是在传统机械锁的基础上改进,在用户安全性、识别、管理性方面更加智能化简便化的锁具。家用智能门锁不仅包含电子指纹锁的基本功能,还可实现远程操控,只需要简单的智能家居系统,就可以实时监控智能门锁的状态,实现异常的自动报警功能,从而提高指纹锁的安全性。

归类建议:智能门锁可用钥匙开启,也可作为电动门锁,通过指纹、NFC、蓝牙、手机APP等技术操作开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建议归入税号8301.4000,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9%、增值税税率为13%。

智能坐便器

智能坐便器属于更新换代的革命性产品,起源于美国,迎合了未来人性化的卫浴发展趋势,它是以微电脑数字处理系统、纳米材料、激光或热合等成熟的高科技手段,实现无纸化温水清洗、自动冲洗、自动除臭、恒温坐圈、多重智能化“保险”屏障功能。

归类建议:智能坐便器如果主要特征还是瓷制抽水马桶,并附带清洗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23年版,建议归入税号6910.1000,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7%、增值税税率为13%。

温馨提示

上述归类建议仅供参考,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关总署的正式文件为准。

水果之王—法国猕猴桃进口清关及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软枣猕猴桃(以下简称“软枣猕猴桃”),学名Actinidia arguta,英文名kiwi berry。

三、允许的产区

法国软枣猕猴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均须在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名称、注册号及地址(地区或区域)。注册名单有变动或更新时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法方向中方提供,获得批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3.斑翅果蝇Drosophila suzukii

4.芭蕉蚧Hemiberlesia lataniae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7.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对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调查,采取必要的化学、农业或生物防治措施。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法方或其授权的机构培训。

2.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法方批准。法方应检查各注册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执行情况以及在监测到具体害虫时的IPM执行情况。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细信息,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3.针对地中海实蝇,法方须每年在输华果园建立地中海实蝇的监测体系。监测计划需得到中方认可,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

4.针对斑翅果蝇,法方须从软枣猕猴桃开花期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监测计划需得到中方认可。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从开花期到收获期,须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果园内进行监测。输华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应为每1公顷1个,法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确保果园没有此有害生物发生。如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须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如再次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来自该果园的软枣猕猴桃本季节不得对华出口。

6.针对无花果蜡蚧和芭蕉蚧,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周监测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枝和叶部是否有可疑症状和成虫。如在监测期间发现无花果蜡蚧或芭蕉蚧,应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软枣猕猴桃不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再次检查发现果园中发生该种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对华出口。

7.针对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输华果园须从软枣猕猴桃发芽期至收获期进行监测,至少每7天监测一次。重点检查茎部、叶片和果实是否有病状,采集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法方应保证输华软枣猕猴桃上不带该病。如在软枣猕猴桃果实上发现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相关果园本季节不得对华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法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软枣猕猴桃须经过挑选和检查,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枝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软枣猕猴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地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每个包装箱需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输华软枣猕猴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必须有记录供法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软枣猕猴桃须采取冷处理,在法方官员监管下进行,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对海运和空运软枣猕猴桃进行冷处理,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对海运软枣猕猴桃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温度要求如下:

1.1 °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以上;或

1.7 °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以上;或

2.1 °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以上。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的前两年,法方应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软枣猕猴桃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如两年内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对华出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的措施,直至法方或其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软枣猕猴桃,法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与包装厂注册号和集装箱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Kiwi berries from Franc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软枣猕猴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法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软枣猕猴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软枣猕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法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软枣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软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将禁止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货物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应立即向法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软枣猕猴桃,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法方应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对法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相关情况通报法方,法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相关情况通报法方,法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法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植物检疫专家对法国软枣猕猴桃产区进行实地检查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法国软枣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中方会持续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法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派专家赴法国开展回顾性审查。

民以食为天—大米进口知多少

大米,是最重要的日常主食之一。在我国,65%以上的人口以水稻为主食。作为名副其实的“干饭人”,吃得饱重要,吃得香也重要。由于气候、土壤等原因,不同品种大米的口感千差万别,近年来,除了常见的五常米、丝苗米等国产优质大米外,各具特色的进口大米也备受“吃货”喜爱。

一、各国大米简介

(一)泰国茉莉香米

泰国茉莉香米米粒外观细长,白若茉莉,属于籼米的一种,烹饪后颗粒分明,因其香糯的口感和独特的清香而享誉世界。

(二)印度巴斯马蒂香米

印度巴斯马蒂香米是一种比泰国香米更昂贵的著名品种,栽培历史悠久,米粒细长,外观透明,富含香气,煮熟后长度会增加,据说可达到生米的2-3倍。

(三)意大利奶油米

意大利是欧洲最大的稻谷生产国,但是稻米并不是意大利人的主食,经常以烩饭或炖饭等配菜的方式出现,因此意大利米多为短粒米,以满足长时间煨煮的烹饪需求。

(四)日本越光米

越光米为圆粒粳米,色泽光亮,口感香糯、柔软,是高级大米的代表之一,号称最好吃的大米,更有“世界米王”的美誉。

(五)柬埔寨香米

柬埔寨香米种类繁多,国内常见的为茉莉花香米,是长粒型籼米的一种,外表细长、米粒饱满、米色莹润、米香浓郁,有淡淡的茉莉花香气,收割抛光封存后香味仍能保存半年到一年之久。在世界大米会议上,曾数次夺得“世界最好大米”的称号。

二、大米进口小课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Q1我们吃到的进口大米都是从哪些国家或地区来的?

我国对大米进口有着严格的安全准入制度,只有经过海关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向我国出口大米,目前只有印度、巴基斯坦、缅甸、泰国、越南、柬埔寨、意大利、日本等13个国家或地区的大米允许输华。具体准入名单可查询海关总署网站相关栏目查看

Q2进口大米境外生产企业有资质要求吗?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目前已获海关总署注册的进口大米境外生产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相关栏目查询

Q3进入国内市场前,海关是如何对进口大米进行把关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依据进出口食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大米实施合格评定。

评定活动包括境外国家或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查、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等以及各项的组合。

在完成以上一系列合格评定后,进口大米才能顺利进口,被端上餐桌。

Q4如果进口大米存在不合格情况,海关是如何处置的呢?

进口大米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大米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大米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设备进口知识——研磨机进口清关你了解了吗?

研磨机是指用涂上或嵌入磨料的研具对工件表面进行研磨的磨床。研磨机的主要类型有圆盘式研磨机、转轴式研磨机和各种专用研磨机。

本文一起了解研磨机的进口流程以及报关所需资料。

01 报关资料

  1、装箱单、合同、发票;

2、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电放保函;

3、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

4、海关、商检十位代码;

5、申报要素(工艺、功能、技术参数)等。

02 清关流程

  1、首先确定研磨机的海关HS编码是否允许进口,是否涉及到进口机电证;

2、确定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检疫还是免装运前检验检疫;

3、国外铭牌是否完好,是否有型号,生产年份等信息

4、旧机电不允许进口的,直接放弃进口此类旧的设备。

5、免装允许进口的,直接发运。

6、需要装运前检验检疫的,做好装运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在进口,目前我国的装运前检验检疫是中国检验公司操作,建议就近找环航进口报关。

7、进口涉及到机电证得在装运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去办理,免装的可以在运输的时候直接办理。

8、比较重的话,不要选空运,空运运费和目的港的费用比海运贵很多。

03 快速通关技巧

  1、工业机械设备进口报关,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就是海关审价环节,这就要求进口报关货物价格真实而且能够证明申报货值合理,旧机电的货值海关要算残值的。

2、进口工业机械设备前需要确认自己在国内的企业的资质,以及国外供应商的货源情况,国内进口商,工业机械设备进口清关必须提供技术参数表。

3、工业机械设备检测的主要指标有:年份、制造商、包装(木箱包装,木板,木条是否有IPPC标志呢),如果没年份、制造商怎么办?建议先在国外办理产地证,这样很有说服力。

进口转基因大豆清关你不得不知道的知识

大豆既是粮食作物也是重要的油料作物,中国是世界第一大大豆进口国,2022年1~10月大豆进口7317万吨,而进口大豆主要为转基因大豆,但是请大家不要恐慌,虽然转基因大豆是允许从国外进口的,但是有严格限制,下面我们一起学习进口转基因大豆的相关知识,解除心中的那些忧虑。

什么是转基因大豆

转基因包含转基因技术、转基因生物和转基因食品。转基因技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把一种生物体的基因转移到另一种生物体中,使后者获得新的性状,并能把这些性状遗传的技术。转基因生物,指通过转基因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生物。而用转基因生物为原料做成的食品就称为转基因食品。而转基因食品根据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植物性转基因食品、动物性转基因食品、微生物性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大豆就是通过转基因技术,培育出耐除草剂、抗虫害或其他优良品质的大豆。

转基因大豆准入品类

截至2022年,我国批准19个转基因大豆品系进口,主要为抗/耐除草剂大豆,以及抗虫、品质改良大豆,用途均作加工原料,批准有效期为3年或5年,到期前可申请续批。

转基因大豆如何准入

提出申请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大豆在获得准入前,境外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安全评价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

(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

(三)经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不存在危险;

(四)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申请材料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转基因大豆的境外公司提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进口转基因大豆需注意

在进口转基因大豆时,根据《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海关也会对进口大豆进行转基因项目抽查检测,当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海关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

(一)申报为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转基因成分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不符的;

(二)申报为非转基因产品,但经检测其含有转基因成分的。

特别提醒: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识别转基因产品

中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制度。只要食品含有或使用了转基因成分就按转基因食品监管,目前,我国仅发布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尽管番茄在目录中,但我国现在没有转基因番茄产品。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方法有以下三种: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不在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的,不得进行“非转基因”宣传、标识。

伊朗乳品进口清关和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以下简称伊朗)、用牛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食品,包括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经伊朗官方批准或注册,在伊朗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伊朗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 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 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而受到检疫限制。

  3. 奶畜农场未发现牛结核病(bovine tuberculosis)、副结核(para tuberculosis)、牛瘟(rinderpest)、裂谷热(rift valley fever)、传染性牛胸膜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4. 农场受伊朗农业部监管。

  5.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伊朗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伊朗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伊朗农业部制定的伊朗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伊朗输华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伊朗官方签发的卫生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伊朗、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产品或原料乳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 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 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 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