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之王—法国猕猴桃进口清关及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软枣猕猴桃(以下简称“软枣猕猴桃”),学名Actinidia arguta,英文名kiwi berry。

三、允许的产区

法国软枣猕猴桃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均须在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以下称“法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括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的名称、注册号及地址(地区或区域)。注册名单有变动或更新时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法方向中方提供,获得批准注册的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3.斑翅果蝇Drosophila suzukii

4.芭蕉蚧Hemiberlesia lataniae

5.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6.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

7.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软枣猕猴桃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包括对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调查,采取必要的化学、农业或生物防治措施。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法方或其授权的机构培训。

2.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法方批准。法方应检查各注册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执行情况以及在监测到具体害虫时的IPM执行情况。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的名称、有效成分、使用日期及药剂浓度等详细信息,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3.针对地中海实蝇,法方须每年在输华果园建立地中海实蝇的监测体系。监测计划需得到中方认可,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

4.针对斑翅果蝇,法方须从软枣猕猴桃开花期至收获期进行果园监测,监测计划需得到中方认可。

5.针对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从开花期到收获期,须用视觉检查及诱捕器在果园内进行监测。输华果园内诱捕器的设置密度应为每1公顷1个,法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每7天检查一次诱捕器,每4周更换1次诱芯,确保果园没有此有害生物发生。如监测到葡萄花翅小卷蛾和海灰翅夜蛾,须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如再次发现上述有害生物,来自该果园的软枣猕猴桃本季节不得对华出口。

6.针对无花果蜡蚧和芭蕉蚧,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进行监测,每周监测一次,特别是观察枝干、茎、枝和叶部是否有可疑症状和成虫。如在监测期间发现无花果蜡蚧或芭蕉蚧,应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软枣猕猴桃不带上述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再次检查发现果园中发生该种有害生物,该果园本季节将不得对华出口。

7.针对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输华果园须从软枣猕猴桃发芽期至收获期进行监测,至少每7天监测一次。重点检查茎部、叶片和果实是否有病状,采集有可疑症状的病害标本,送实验室检测。法方应保证输华软枣猕猴桃上不带该病。如在软枣猕猴桃果实上发现丁香假单胞菌丁香致病变种,相关果园本季节不得对华出口。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法方检疫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软枣猕猴桃须经过挑选和检查,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畸形果、枝叶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软枣猕猴桃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软枣猕猴桃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的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英文标注水果种类、出口国、产地(地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每个包装箱需用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输华软枣猕猴桃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必须有记录供法方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软枣猕猴桃须采取冷处理,在法方官员监管下进行,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对海运和空运软枣猕猴桃进行冷处理,或按照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对海运软枣猕猴桃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温度要求如下:

1.1 °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以上;或

1.7 °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以上;或

2.1 °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以上。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的前两年,法方应按每批2%的抽样比例对输华软枣猕猴桃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如两年内未发现检疫问题,此后抽样比例可降低到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对华出口,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的措施,直至法方或其授权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软枣猕猴桃,法方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与包装厂注册号和集装箱封识号,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Kiwi berries from France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法国鲜食软枣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检疫处理的软枣猕猴桃,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检疫处理方式、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号码等。

3.法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软枣猕猴桃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软枣猕猴桃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法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软枣猕猴桃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软枣猕猴桃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将禁止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货物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同时,中方应立即向法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向中国出口软枣猕猴桃,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法方应开展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对法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中方将相关情况通报法方,法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5.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该批货物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相关情况通报法方,法方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法方的协助下,中方将派植物检疫专家对法国软枣猕猴桃产区进行实地检查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的相关规定。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法国软枣猕猴桃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中方会持续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法方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中方可派专家赴法国开展回顾性审查。

进口马来西亚冷冻榴莲清关知识

榴莲被誉为“水果之王”,气味浓郁霸道,果肉味美,营养丰富,极具经济价值。
来自马来西亚的猫山王等榴莲品种,更是因其口感细腻甘甜,在市场上极受消费者追捧。

不过,目前我国允许马来西亚进口的只有冷冻榴莲。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从马来西亚进口冷冻榴莲。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关于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英文名Frozen Durian,是指:在-18°C或以下储藏和运输之前,
1.经过-30°C或以下冷冻30分钟的榴莲果肉和果泥(不带果壳);

2.在-80°C至-110°C之间冷冻不少于1小时的榴莲整果(带果壳)。

三、允许的产地

马来西亚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包装厂

输华冷冻榴莲的加工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和农基产业部(以下简称MOA)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查询水果产品准入名单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总署概况”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栏目中可查看。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棕榈疫霉Phytophthora palmivora

2.串珠煤炱菌Capnodium Moniliforme

3.刺盘孢属Colletotrichum sp.

4.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

5.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应在MOA的指导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以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构建网状结构防止榴莲掉落地面。在采收及采后处理过程中,避免榴莲与土壤和植物碎屑接触,防止榴莲损坏或擦伤。

3.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针对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和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进行定期监测。

4.  MOA应对输华冷冻榴莲果园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
2.加工厂应保持干净,并且有良好卫生条件。

3.  MOA应对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果肉和浆料中不使用添加剂。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须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和烂果,去除榴莲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成熟榴莲经过分级与分类,去除病虫果和杂质后,用加压水流或压缩气流清洁,必要时用杀菌剂进行处理。
2.输华冷冻榴莲应单独包装和储藏,避免有害生物再感染。冷冻榴莲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

3.输华冷冻榴莲的每个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产品加工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每个发运货物的托盘上用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标签式样,以便确认。

5.输华冷冻榴莲在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6.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MO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冷冻榴莲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MOA官员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冷冻榴莲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包括对冷冻榴莲全果实施外观检查。如发现或检测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MRL)等情况,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榴莲,由MO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冷冻榴莲出口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的要求”(“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Durian from Malaysia to China”)。
如出口的是果肉或浆料,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同时还需出具卫生证书。

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卫生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第六条“出口前要求”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上述第六条“出口前要求”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榴莲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加工厂的,该批冷冻榴莲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与该批货物果园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3.如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4.如果上述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货物扣留检测,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甚至暂停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八、符合性审查

在项目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马来西亚榴莲种植区对果园和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审查。GACC将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加工厂予以批准。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根据马来西亚冷冻榴莲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及时与MOA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甜柠檬Citrus limetta。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柑橘产地。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MJ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JA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J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橙黄粉虱Bemisia giffard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梨形圆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柑橘绿绵蜡蚧Pulvinaria aurantii

8.绿绵蜡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在MJA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以及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

2.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MJA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J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MJA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石榴螟,输华柑橘应产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0号标准(ISPM10)原则建立,并由MJA和GACC共同认可批准。非疫生产点的组建和维护措施至少包括:

(1)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采收期结束,每3公顷设置1个性诱剂诱捕器进行监测(不足3公顷的果园也需设置1个诱捕器),每2周至少检查1次诱捕结果。

(2)剖果检查。每2周至少取样剖果调查1次,样果可选树上可疑果或落地果,剖果数量为每公顷不少于30个果。

如在监测或剖果检查中发现该有害生物,则相关果园的柑橘本出口季不得输华。

5.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螨类、蚧壳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MJA批准,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JA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卫生状态,并避免被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柑橘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打蜡、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柑橘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检查记录供MJA审核。

5.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柑橘需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柠檬: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橙、桔: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MJA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JA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一旦发现石榴螟,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对华出口柑橘。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MJ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柑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MJA应在贸易开展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MJA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柑橘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石榴螟,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柑橘输华,甚至视情况可以暂停伊朗柑橘进口。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柑橘输华。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MJA通报。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针对上述出现的任何情形,MJA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MJ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柑橘种植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关于进口埃及鲜食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2号(关于进口埃及鲜食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石榴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石榴,学名Punica granatum L.,英文名Pomegranate(以下简称“石榴”)。
  三、允许的产地
  埃及石榴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石榴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和土地开垦部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CAPQ”)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CAPQ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CAPQ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石榴灰蝶Deudorix (Virachola) livia
  3.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4.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5.粉虱Siphoninus phillyreae
  6.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7.石榴蚜Aphis punica
  8.地毯草黄单胞菌石榴致病变种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punic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必须清除落果或在落果上及时喷杀菌剂和杀虫剂,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3.CAPQ须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针对特定有害生物,应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CAPQ应开展实蝇监测、预防和控制,并应GACC要求提供相关程序和结果。
  针对石榴灰蝶、石榴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从石榴发芽期至收获期,定期对输华果园进行检查和诱捕器监测,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以性诱剂或糖醋液为诱剂,果园内每0.5公顷应设置1个诱捕器。针对粉虱和石榴蚜等有害生物,从石榴发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一次进行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4.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CAPQ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如在石榴果实上发现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在CAPQ监管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石榴果实上不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否则该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5.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CAPQ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6.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有效成分名称、使用浓度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石榴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CAPQ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石榴须经过清洁、挑选和分拣,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以及烂果、畸形果、枝叶、根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包装过程中,须由经过CAPQ培训的技术人员对输华石榴进行清理和检查,去除石榴宿存萼片,重点检查是否有蛀果害虫为害症状,并对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一旦检出石榴灰蝶、石榴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等蛀果类有害生物,本批货物不能向华出口。如果连续3批次检出,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4.包装好的石榴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纱网覆盖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或者将包装箱放于托盘上,将整个托盘用防虫纱网覆盖。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和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4.装箱时必须检查装有输华石榴的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有记录供CAPQ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石榴须实施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持续18天以上。
  冷处理可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内,CAPQ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石榴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CAPQ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CAPQ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pomegranates complies with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omegranates from Egypt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石榴符合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石榴达到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石榴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检查包装及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进境时需提供由CAPQ签署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进境时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石榴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石榴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石榴,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
  2.对于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集装箱内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石榴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CAPQ应立即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对CAPQ所采取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CAPQ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埃及石榴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GACC会持续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CAPQ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GACC可派专家赴埃及开展回顾性审查。

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进口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4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 (L.) Merr.,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菠萝果园和包装厂均应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检疫局(简称“IAQA”)注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GACC”)和IAQA共同批准。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IAQ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2.木瓜秀粉蚧Paracoccus marginatu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5.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7.菠萝褐灰蝶Thecla basilides

8.菠萝长叶螨Dolichotetranychus floridan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菠萝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须在IAQA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经过IAQ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有效成分、施药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4.针对蝶类、蚧壳虫和螨类,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目视监测,每两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茎、枝叶和果实等部位。针对菠萝褐灰蝶,还需采用诱捕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IAQA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菠萝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等工序,以确保果冠和果实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菠萝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菠萝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输华菠萝应使用干净卫生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菠萝输华开始的前两年,IAQA应对每批货物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针对蛀果昆虫的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10个。如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IAQA可将抽样检查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IAQA应立即对相关果园、包装厂采取暂停措施,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菠萝,IAQA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ineapple Fruits from Indone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项目启动前,IAQA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菠萝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印度尼西亚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对该批菠萝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菠萝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GACC将立即向IAQA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菠萝进口。IAQA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IAQA整改结果,GACC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IAQ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印度尼西亚输华菠萝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印度尼西亚菠萝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IAQ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如有必要,GACC可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印度尼西亚进行实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