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政策】重磅!明年起,这些商品零关税!

   进口关税迎来新一轮调整,送出惠民生和促经济的政策“礼包”。

     在12月23号下午3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有所变化。支持一些抗癌药、医疗器材、婴儿奶粉的价格下降,与新基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部分进口设备以及零部件将有更充足保障。

    本次关税调整是近年来力度较大的一次调整,不仅涉及税率调整,也涉及以往几年触及不多的税目调整,因此颇具看点。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便利贸易管理和统计,同时规范执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1年调整后的税目总数达到8580个,比2020年增加了31个。 Read More

【进口政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将2021年1月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1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

第六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三)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评定:

1.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2.属食品接触机械的,评估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评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

4.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5.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素。

(四)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五)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岗位,且保持相互独立,同时确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审核员、授权签字人熟练掌握与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通过ISO/IEC17020体系认证,认证范围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设立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作业岗位和审核岗位。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表(见附1)。

(二)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明材料,认证范围应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本。

上述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第十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海关总署应当对外公开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备案编号。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中外文)。

(三)注册国别/地区。

(四)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重新备案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依照职责,以监督检查、追踪货物安全状况等形式,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海关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中,应当对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海关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海关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其他有必要实施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实施审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检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将检查组人员、检查时间等事项提前告知被检查方。被检查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可以采取实地见证、样品采集、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材料。检查组应当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重点包括:

(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3)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二)对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六条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方应当在1个月内纠正。检查组应当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实施现场检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实施。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组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海关总署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是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但情节轻微,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告知海关总署更新备案信息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期间,海关总署不予认可其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中检验依据错误、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1年。

(二)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被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海关监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伪报瞒报、隐藏记录等手段阻碍监督检查,导致海关无法确认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含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的;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证书(含报告)的;装运前检验未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的;伪造、变造、买卖检验证书(含报告),或者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对于恢复认可后1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二)(三)项情况的,海关总署在3年内不予认可其装运前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海关对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行为。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海关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1日

【外贸数据】前11个月我国贸易进出口同比增长1.8%,其中有哪些亮点?

     海关总署官网公布数据显示,今年前11个月,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9.04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1.8%。其中,出口16.13万亿元,增长3.7%;进口12.91万亿元,下降0.5%;贸易顺差3.22万亿元,增加24.6%。按美元计价,前11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4.17万亿美元,增长0.6%。其中,出口2.31万亿美元,增长2.5%;进口1.86万亿美元,下降1.6%;贸易顺差4599.2亿美元,增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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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政策】2020年12月海关经贸新规汇总

自2020年12月1日起

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

或经贸新规定开始实施呢

快来了解一下吧

在看新规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整理的2020年12月份海关汇率

以便大家进行贸易成本核算

 

一、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正式实施(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将更好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出口管制工作,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

《出口管制法》包括五章四十九条,从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出口管制物项进行了全覆盖详细规定。

该法对我国现行出口管制相关制度作出了一系列调整,扩大了管制物项和受管制行为范围、增加了临时管制、增设了管控名单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域外适用效力。

二、12月1日起,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2020年12月1日起,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见附件)。

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

如企业有涉及此次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调整的,请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备。

三、12月1日起,《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有新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8号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8号(关于发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内容(第六、七期)的公告),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协调制度注释》作了部分修订。中国海关对《税则注释》同步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新修订内容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本次《税则注释》的修订是在2017版《税则注释》的基础上进行微调,共涉及14个章节、19个品目。通过对章总注释、品目注释以及附表的修改,对相关商品的归类予以明确。

四、12月1日起,中国给予老挝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税委会公告〔20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9号),按照我国给予同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承诺,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老挝的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共涉及8256个税目。

五、12月1日起,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施行

“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2020年12月1日起,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2020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1号),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12月1日起,运输工具进出境实行电子数据提交,无需提交纸质资料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1号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1号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进一步推进运输工具进出境监管领域作业无纸化,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无需提交纸质单证资料及相关随附单证。

温馨提示:

12月1日起,来往香港货运车辆也可以备案无纸化了!

自2020年12月1日起,来往香港货运车辆企业及车主可通过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提交相关电子化数据,海关审核通过后即视为备案完成,无需前往海关前台办理相关申请。

七、12月1日起,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有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0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0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格式V1.1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113号公告,我署对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传输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版,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V1.1XML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详见附件1、2)。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14年第3号、2018年第217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7日

八、12月1日起,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部分数据项有调整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9号(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2020年第107号公告,我署对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4版,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4制定说明》(详见附件1、2)。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

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我署2018年第135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11月20日

九、11月28日起,中国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相关葡萄酒实施反倾销措施

最高附加税率212.1%

11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相关葡萄酒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裁定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20年11月28日起采用保证金形式对上述产品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各公司保证金比率为107.1%—212.1%。

应国内相关葡萄酒产业申请,商务部于2020年8月18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发起反倾销调查。立案后,商务部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进行调查,作出上述初步裁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4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