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一盘1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02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03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0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0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06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07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08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同时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0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10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12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1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1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7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18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19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2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

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2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自2022年1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区别

保税仓库 VS 出口监管仓库 您分清楚了吗?

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都是海关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在临近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物流需求强烈,加工贸易产业集聚的地方,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一直以来,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货物管理等业务都是企业咨询的热点。

海关解答常见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

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

常见问答

 

1 为什么货物已经入境还要目的地检验?

为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实现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的监管,第一段在口岸海关判别“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验,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对有目的地检验要求的货物,在经口岸通关后,应当于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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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检验可以一次完成吗?

可以一次完成。企业在报关时可以根据进口货物实际情况,在两段准入申请中选择“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将由口岸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一次办理全部检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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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货物离开口岸放行时会有目的地检验提示吗?

不会,企业要及时关注“单一窗口”申报回执信息。口岸卡口系统不拦截不代表没有获控“目的地检验”指令。承运车辆在口岸未被卡口拦截,并不代表进口企业已完成全部海关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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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目的地检验没有落实该怎么办?

如在口岸海关通关后,发现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口岸海关,且有目的地检验要求未完成,应主动联系口岸海关明确处置措施。如条件允许可将货物运回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目的地检验,也可按照口岸海关指引向货物实际存放地的属地海关申请目的地检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完成目的地检验后方能销售或使用货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海关规章盘点

2021年,海关总署坚持依法监管,围绕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海关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聚焦一“放管服”改革

 

1.资质管理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随着海关“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海关总署修订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新规固化改革成果。

新规主要变化:

●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

●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将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等。

2.信用管理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规简介

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海关总署及时修订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新规主要变化: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由此前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

●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聚焦二

原产地管理

 

1.经核准出口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我国部分双边贸易协定均规定了该制度。为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海关总署发布规章,规范我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

新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定义及条件。

●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

●强化事后监管,保障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制度稳步推进。明确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是:海关已完成与其他缔约方的信息交换,且企业已提交相关货物的信息;将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限明确为3年;明确经核准出口商注销、撤销的情形及法律责任等。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完成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新规主要内容:

●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

●明确《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

●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

●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

聚焦三

进出口食品

安全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新规主要变化: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原则;建立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细化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补充违反备案变更规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离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细化控制措施。

●固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优化布局。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海关总署修订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变化:

●将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引入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其他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

聚焦四

税收安全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海关总署及时修订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内容:

●固化改革成果。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将《化验管理办法》中与海关商品归类直接相关的化验、检验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并进行明确。

●补充执法依据。随着商品种类增多、复杂程度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商品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较为关注的归类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

●明确责任边界。明确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条款,与相关监管文件进行衔接。

聚焦五

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新规简介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海关总署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

新规主要变化:

●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新增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等。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条款。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海关业务实践,对《行政处罚法》部分新增规定予以细化,确保相关制度落地。

●固化海关行政执法经验成果。完善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新增案件办理期限条款,将“简单案件程序”修改为“快速办理”。强化法制审核要求;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完善送达条款。

●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新增“听证程序”等。

聚焦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制定海关规章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新规主要内容: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等。

1 以上海关规章施行的同时,下列海关规章废止: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动植物检疫】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95号公告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我国允许进境的柠檬名称

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1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2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3 甜菜叶蝉(Neoaliturus tenellus

1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2 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

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出口前有哪些要求

一 果园管理

1 乌方应对所有柠檬果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有效控制,保持良好果园卫生状况及开展有害生物治理。应中方要求,乌方应提供相关记录,包括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化学药剂的成分、使用日期等信息。

2 输华柠檬需产自中乌双方共同批准的石榴螟非疫产区。乌方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原则建立非疫产区。乌方或授权人员须按照中方认可的方案进行石榴螟监测。监测时间从柠檬开花期到收获期。如果发生疫情,乌方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直到恢复非疫产区地位。在贸易开展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1年的监测记录。

3 果园必须对柑橘溃疡病菌、无花果蜡蚧、甜菜叶蝉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开展监测与有害生物防控。

二 包装厂管理

1 柠檬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须在乌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 通过加工、包装和消毒,确保柠檬不携带有害生物,不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和土壤。

3 为有效防止柑橘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感染,在加工过程中,对柠檬需要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

三 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 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并用英文标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包装好的柠檬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单独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 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四 出口前检疫

乌方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柠檬实施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进行。

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柠檬暂时停止出口中国,直至乌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此类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柠檬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乌方协商基础上,中方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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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 成品与半成品的进口方式有什么区别?如何报关?

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化妆品多种多样。而化妆品又分为成品和半成品。什么是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半成品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因为没有独立包装,或者没有加工完成等原因而不能直接柜台销售的产品,就叫半成品。

化妆品成品分为特殊类和普通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除此之外,均属于普通类化妆品。

那么,这两者的进口方式有何区别呢?

进口方式区别
(一)化妆品成品进口报关需要要求商家申请办理一系列的进口单证资料,此外还必须办好CFDA批文;而半成品进口则不需要办理。(二)化妆品成品进口报关和半成品的清关时间和流程都不尽相同。

成品进口流程繁杂,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众多,货物进口到港口的清关的时间也是比较长。半成品进口的流程和时间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少。

(三)化妆品成品进口和半成品进口的相同之处便是在发货之前都需要做好化妆品授权翻译公证和港口企业信息变更。

(四)化妆品进口是受到国家检验检疫局的严格把控,在单证资料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报关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2、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

3、发货到中国港口;

4、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5、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化妆品进口,除了前期资质审查和备案之外,在运输方面的包装保护等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以上流程需要找一家专业有经验的进口报关公司,通关效率会更高,货品的安全也比较有保障。博隽供应链,全国多家分公司,10年专注国际进口服务。如您有货物需要进出口,欢迎咨询我们~

进口海味干货须注意什么?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海参、鲍鱼等高档海鲜滋补品越来越多地走进老百姓的生活。进入秋冬季节,海味干货迎来了一年的进口旺季,作为海味干货代理进口企业,你知道海味干货申报进口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吗?一起来看看吧。

海味干货准入要求
企业在进口海味干货前,应该详细了解准入要求:

▲ 准入国家或地区、品种等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公布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查询地址:

http://43.248.49.223/

▲ 已获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可查询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查询地址: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2811812/2812040/

▲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需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办理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

▲ 根据《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一)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的产品,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二)需办理注册的水产品生产企业未获得中方注册的;

(三)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检疫证书的;

(四)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报关单规范申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规定,海味干货产品申报时要注意申报要素填报齐全完整。

例如鱼肚(税号03057200)需要填报品名、用途、拉丁学名;鲍鱼(税号03078700)、海参(税号03081900)、海马(税号03055910)、干贝(瑶柱,税号03072900)等还需要填报制作或保存方法(如:干、盐腌、盐渍等)、状态(带壳、去壳)、个体重量、包装规格等要素。特别留意如经水煮加工的要归入16章。

价格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213号)规定,包括海味干货在内所有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都应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等。

涉及到货物价格要素审核时,企业需如实向海关提供相应的发票、合同、提单等与货物买卖有关的支付凭证以及证明文件、电子数据。

采购海味干货的国内买方如在境外成立了专门的采购公司或组织自行生产,则有可能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情形。

企业进口申报时如无法确认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货物成交价格,或存在经纪费等相关费用需后续调整申报价格的情形,可向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也可以通过后续“主动披露”的形式向海关报告确保申报合规。

简述中药材海马干怎么进口

海马(拉丁学名:hippocampus),是刺鱼目海龙科暖海生数种小型鱼类的统称,是一种小型海洋动物,身长5~30厘米。因头部弯曲与体近直角而得名,头呈马头状而与身体形成一个角,吻呈长管状,口小,背鳍一个,均为鳍条组成。眼可以各自独立活动。

海马行动迟缓,却能很有效率地捕捉到行动迅速、善于躲藏的桡足类生物,分布在大西洋、欧洲、太平洋、澳大利亚。


目前海马很多走养殖场繁衍养殖,例如福建漳州东山县海马养殖厂就比较多见。

 

国内海马要溯源,大部省市海马目前还是根据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养殖许可证来溯源。

 

不过按照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要求,海马属于CITES公约核准的二类保护动物,需要按规定办理专用标识,部分省市已经开始实行蓝标溯源。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标识管理。对经营利用已获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发证机关应通过本系统对标识申请信息进行复核后,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

办理网址http://47.94.214.55/user/login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国内养殖海马的前期成本投入过高,专业性要求强,周期长。以至于市场上仍有不少群体从香港中转灰关或者陆运口岸进口海马。

进口的灰关海马有低至4-5k/kg,国产海马动8-9k/kg,巨大的利润差还是会让大部分灰关客铤而走险。

我们也可以在海关总署上看到不少海关查货走私海马的案例,如下:

兰州海关查货走私海马
广州海关查货走私海马等产品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xwfb34/302425/3806610/index.html

国内海马市场经营的专业复杂性以及海关缉私局严厉打击非法走私的情况下,不少进出口商结合海关总署的《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再根据企业自身在海外的资源优势,考虑选择一般贸易正规进口海马。

但是海马不用于其他普通食品,海关对于海马的定位是中药材,且为动物源性中药材。这对于较少接触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而言,如何进口海马就显得比较模糊了,小编结合海关总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下面简单给大家说下如何进口动物源性中药材——海马(三斑、膨腹、克氏海马、鲍氏海马、管海马等)

一、海关

海关对于海马的分类为动物源性中药材,也就意味着进口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有资质要求,必须要有具备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来作为进口单位/消费使用单位来接手即可,情况后面会说明。

同时目前只有泰国的海马是准入:其他国家是没有检验检疫准入的!

海关编码:030.559.10.00

中文描述: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 | 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监管条件:F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 E 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 A 入境货物通关单 B 出境货物通关单检疫条件:P 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Q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中,以下海马属于目录保护二级:

1 管海马   Hippocampuskuda  – – Ⅱ NON A  

2 鲍氏海马   Hippocampusbarbouri  – – Ⅱ NON A  

3 三斑海马   Hippocampustrimaculatus  – – Ⅱ NON A  

4 彭腹海马   Hippocampusabdominalis  – – Ⅱ NON A  

5 棘海马   Hippocampusspinosissimus  – – Ⅱ NON A  

6 克氏海马   Hippocampuskelloggi  – – Ⅱ ** A  

7 日本海马   Hippocampusjaponicus  – – Ⅱ NON A  

这就意味着进口申报的时候需要递交《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给海关,办此批件之前需要先申请行政许可后续才能办理,根据一些泰国外商反馈情况:目前泰国的海马有开始实行养殖,且只能出具《非濒危证明》,而能申请濒危证的只有捕捞的海马,能具备捕捞证的泰籍外商目前很少捕捞海马,因此进口海马的量一直都不是很多。

CIQ代码:

030.559.10.00.102 : 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干制的海龙) 030.559.10.00.101 : 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干制的海马) 0305.591.00.0103 : 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药用海马) 0305.591.00.0104 : 干海马、干海龙,食用杂碎除外(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药用海龙)

自从18年关检合一后,先报检后报关。药用的海马一般勾选ciq代码104,经商检检验检疫合格后会分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国内常称呼为”卫生证“,一般预包装食品、水产、冻品、植物源性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分发此证才可以上架销售,样本如下:

二、药监

中药材和其他普通食品不一样,除了经过商检的检验检疫合格之后,还要经过口岸药监局以及药检所的两道工序,

按照《进口药材管理办法》(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进口中药材需要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这也是前面和大家说的需要有药企的接手的原因。境内收货人可以不是药企,但是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一定要有药企。

目前按照目录实行首次进口药材以及非首次进口药材,海马不属于首次进口药材,不需要办理进口批件,可直接提供资料在相关部门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药监局受理后发放《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续海关放行指令下来,凭借《进口药材通关单》和海关实行放货手续,同时企业可预约口岸药检所下场进行抽检工作,一般符合《中国药典2020版》即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一般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样本如下:中药材只有符合药检才可以上架销售,因此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做进口期货,更倾向于拿国内现货,减少周期。

同时要注意,目前国家对于药材进口口岸有限制,不是什么口岸都可以进口药材的!

三、动植检

进境的动物源性产品、冷冻鲜活水产品、肉类产品等大部分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肉类冷冻水产品要求申请单位要有与口岸海关备案的冷库签署协议才可,而海马属于中药材中的动物源性中药材,申请《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之前,药企还需要去属地海关做《进境动物源性中药材加工存放企业备案》,部门口岸由于防疫疫情,不允许跨关区申请,此证书在申报之前应该先申请好!

 

 

12月海关新法汇编,快来查看哦!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 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具体名单详见公告附件)。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就上述法规中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注册有效期和费用等相关事宜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4号 关于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详见公告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柬埔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 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蒙古国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统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 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松材线虫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引起的森林病害极具危险性,对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为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经风险评估,现发布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 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

1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3号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关总署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部分相关要求继续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 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就上述安排中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 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有关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7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 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柑橘进口。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1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8号文印发),海关总署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中增列相关商品编号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海关总署将《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等公告适用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2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2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3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24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2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