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12360一周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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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代价抵偿的原进口货物自行处置,如何计税?
海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货物,海关将在哪里实施检疫?
谁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企业如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海关作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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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代价抵偿的原进口货物自行处置,如何计税?
海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货物,海关将在哪里实施检疫?
谁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企业如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海关作何处置?
规范申报是海关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和实现“两步申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广大企业出现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今年恰逢《协调制度》转版,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较以往有较大的调整。本期就带大家看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调整,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
以下是部分2022年新增的申报要素,千万别漏报了
(一)部分农产品新增有关转基因的要素
转基因商品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1005、1205、1209、2306、5201、5203项下的玉米、油菜籽、棉花等商品新增要素:“转(非转)基因请注明”。
(二)部分药品新增有关批准注册情况的要素
为配合我国抗癌药及罕见病药的增值税相关政策,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3002、3004等项下药品新增要素:“1.是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请注明;2.如获得批准注册,请申报有效注册证号”。请企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情况如实填报。
(三)部分饮料、酒品新增有关食品品质的要素
随着市场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变化,影响饮料(包括酒)品质的因素较多,包括生产日期、陈年年份、酒桶使用(指经过波本桶、雪莉桶等橡木桶陈年)等。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2201项下水、2202项下无酒精饮料新增要素:生产日期;对子目2208.3项下威士忌酒新增要素:陈年年份、酒桶使用。
(四)对部分进口商品新增商品条码要素
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对部分进口婴幼儿食品、面食、饼干、啤酒、洋酒、化妆品等商品新增要素:“GTIN码”。如申报的商品无商品条码,则填报“无GTIN”。
2
去繁就简,下面这些要素就不需要再报啦
(一)删除价格要素“定价方式”和“是否二次结算”
根据《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报关单增加“价格说明”栏目,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为避免二次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上述要素不再要求在规格型号栏填报。
(二)删除部分纺织品的规格要素
为进一步简化要素申报,提高申报要素与商品归类的契合度,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纺织品大类的部分品目删除了例如“幅宽”、“是否编织”、“是否开襟”等要素,具体调整明细详见《规范申报目录》原文。
3
还有一部分申报要素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调整中、外文品牌申报要求
品牌要素是上一年度企业规范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为便捷企业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原要素“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调整为“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常用语言申报品牌,终于不用担心出现漏报的情况啦。
(二)调整集成电路的用途要素
为适应半导体行业的分类标准,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子目8542.3项下的集成电路原要素“用途”调整为“应用场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消费电子、计算机系统、手机终端、通信、汽车、医疗健康、其他工业、通用款等,终于不需要出现担心因无法获知具体用途而难以准确申报的尴尬场面啦。
海关提醒:规范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应尽的义务,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一项基本管理要求,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本文只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调整、新增要素向广大企业进行提示,在申报前对最新版《规范申报目录》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是如实、准确、合规申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CCC即为“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13)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的,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新版界定表包含17大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03种。
报关货物根据申报税号检验检疫类别是否有“L”,如有则可能涉及入境验证,如无则不在实施认证范围。
对于税号有“L”的报关货物,按照申报税号和品名,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及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来界定是否在目录内。
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无需验证情形和需要验证情形。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进口货物无需入境验证。
需要入境验证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联网核查,报关时应注明“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形: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以下情况的无需验核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1.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若组件/部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但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2.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属于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3.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以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保税出区进口和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应实施验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的九种情形: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入境验证便利化措施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8个HS编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总署公告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55218/index.html
链接直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丨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9号公告《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总署公告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11858/index.html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其中,涉及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证件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由海关负责口岸验核。
近年来,受益于“颜值经济”消费升级,伴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和化妆品进口手续的进一步优化,中国进口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全球化妆品市场关注的焦点。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许可证件的那些事儿吧。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上述监管证件相关信息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申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申请材料
申领条件
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相同。
申请材料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
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集中力量破难题、补短板、强优势、控风险,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切农作物产业链的起点。
农业“芯片”
虽然中国地大物博,种子资源非常丰富
但少数品种仍需要进口
以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进口种子的进境通关之旅
种子商品归类及编码
类别: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
HS编码:编码从1201—1209范围内均有种用品种,其中编码12091000甜菜种子在乌鲁木齐关区进口比较常见。
对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要求
我们想进口种子,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进口种子必须要知道的程序:
1.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植物检疫审批
由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管理部门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2.海关总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海关总署批准,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3.企业备案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进口种子在入境申报时,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报关材料
申请单位在货物进境时凭《引进种子、苗木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明文件、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提单或装箱单、同意调入函(隔离种植地不在进境口岸直属海关辖区的)等相关单证和资料 ,在入境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口岸审核与查验
入境审核
海关关员受理报关时,会对提供单证材料(具体见上条报关材料 )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仔细审核。
入境查验
查验环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由查验系统随机选派查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关员会核对货物的品种、重量、规格等是否与申报相符,查验货物是否携带杂质、昆虫、土壤等情况。
正常放行
按照布控指令进行现场查验后,如无异常,正常放行;
如果布控指令抽样送检,还要现场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没有异常,便可正常放行。
异常处理
进口种子如检出土壤,就要被退运或销毁处理;
如实验室检测发现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还得对其实施有效检疫处理措施;
如实验室检测发现进口种子携带其他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放行,由目的地海关做好田间监测。
有了证书之后就可以进行种植了吗?
隔离种植
需隔离种植的,运往指定的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并及时将口岸检疫情况通知隔离种植地所在地海关。
海关“三步走”助力良种进口
以乌鲁木齐海关为例:
根据2021年国门生物安全监测工作方案及相关进口种子企业引进种子种植计划,结合驻地辖区实际情况,专门制定全流程检疫监管工作方案,“三步走”助力良种进口。
1主动对接辖区企业
提前介入,主动对接企业。通过座谈会、关企微信群等形式,掌握辖区种子进口动态、企业诉求等一手动态信息,宣讲种子申报要素、监管证件、税收政策等,做好相关政策法规宣讲。
2精准高效检疫查验
开辟进口种子专用“绿色通道”和咨询窗口,第一时间掌握进口种子的抵达时间、数量、拟隔离种植区域等,提供预约查验,实现进口种子全程监管“零等待”。
3强化检疫监管实效
深入辖区进境种子种植各田块,开展田间检疫调查和监管工作。通过田间检疫调查,加强进境原种的后续监管,做到发现疑似症状早预警、早报告,严防外来有害生物传入。
第一步
原产地企业备案
申领RCEP原产地证书前,应先在海关办理备案。(对于已向海关申请过其他种类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第二步“网上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01
2019 年10 月15 日起,实施“两证合一”,即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同时自动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看原产地企业备案信息。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02
对于不申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生产型企业,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申请原产地企业备案。
03
企业申报员信息维护。企业申报员为企业授权在RCEP原产地证书上签字人员。企业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申报员信息维护。
04
签证产品预审。为加快签证,生产型企业可提前申请签证产品预审。企业可在“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产品预审”模块进行申请。
第二步
企业网上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
证书申报需填写三方面内容:
01
基本信息:根据货物清关资料内容依次填入。
注意事项:
1
申请日期必须为证书申报当天的日期;
2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开具,请在第三方发票/非缔约方公司前勾选,点击“新增”,在弹出的对话框里填入第三方公司信息。
02
发票信息:RCEP原产地证书允许同一批次多个发票的货物的申请。此栏可填写一个及以上发票号点击“新增”即可。
注意事项:
1
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公司开具,此栏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
2
涉及多个发票号的,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
03
货物信息:点击“新增”,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货物信息。
第三步
RCEP原产地证书现场签证或自助打印
企业网上申报的证书信息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使用从海关申领的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缮制证书,确认缮制的证书内容完整准确、格式规范,企业申报员在第15栏签字后可至海关现场签证。
对于审核结果为缓证的原产地证书,企业需携带RCEP空白原产地证书及相应材料(或经签证核查后)到海关现场审核、打印、签证。
对符合自助打印要求的证书,经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可直接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使用彩色打印机用A4纸打印证书,无需到海关现场签证。目前RCEP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原产地证书允许自助打印。
海关可签发的证书种类:
1.《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2.《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4.《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5.《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6.《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7.《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8.《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9.《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
10.《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1.《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2.《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3.《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14.《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5.《中国–毛里求斯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6.《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原产地证书
17.《中国–束埔寨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
18.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19. 一般原产地证书
20. 加工装配证书
21. 转口证明书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等商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8年第99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15号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计征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46号)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成品油法定数量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1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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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8号)已实施一年,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那么2022年规范申报要素应如何填报呢?
01
商品介绍
再生钢铁原料是指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并符合《再生钢铁原料》国家标准要求的,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其中,“回收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
涉及商品税号和税率(详见下表)
2022年再生钢铁原料商品编码和关税税率
02
商品申报要素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2年)》的内容和新增申报要素要求,企业申报进口再生钢铁原料应填报以下要素:
2022年再生钢铁申报要素表
2022年再生钢铁原料申报要素与2021年相比较,变动较多,如:
1
要素“材质”根据税目条文申报范围明确为“铸铁”、“不锈钢”、“硅电钢、高速钢等,如为取向性硅电钢需注明”和“非合金钢”;
删除原要素“是否汽车压件、废五金电器”;
2
3
新增要素“牌号”、“规格(长、宽、厚或堆密度等)”和“计价日期”。
申报时应仔细研读要素内容 ,避免申报错误或遗漏要素。
03
商品申报要素解析
1.用途
指商品的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可填报供再熔炼钢用等;
2.形状
指物体外观或表现形态。可填报废碎、切割、压缩成包或板、条状等;
3.材质
指商品具体的制成材料。可填报铸铁、不锈钢、硅电钢、高速钢、非合金钢等;
注意:2022年再生钢铁原料涉及的五个子目对材质的界定范围较明确,可参考《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72章章注一和子目注释一的有关内容填报,同时,注意归类的正确性。
4.来源
指商品的出处。可填报机械加工产生、由破碎何种钢铁制品而得等;
5.成分含量
商品所含金属总含量和各种金属名称及含量的重量百分比。
注意:该要素需填报金属元素总含量,以及各种金属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的重量百分比。
6.钢号
该要素是第72章钢材产品的价格要素,是代表钢材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等的代码。可参考相关钢材的国标填报。例如子目7204.21项下不锈钢废碎料钢号“304”系列:中国钢号为06Cr19Ni10,日本钢号为SUS304,美国钢号为304,英国钢号为304s15,德国钢号为X2CrNi89,法国钢号为Z6CN18.09等。
7.牌号
根据GBT39733-2020标准4.1,再生钢铁原料通过不同加工方式,按外形和化学成分分为7大类,牌号即为类别的英文缩写+代号。
8.规格
指再生钢铁原料外观物理尺寸,包括长度、宽度、厚度或堆密度等。如果商品外观为“包块状”,填报“长、宽、厚”。如为其他外观,填报“堆密度”,根据GB/T39733-2020标准3.6,堆密度即为每立方米再生钢铁原料的质量。
9.计价日期
指商品价格所适用的指数或行情的时间,可以是某个时间点,也可以是某个时间段。
10.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以[A]表示
相关商品需填报商品中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填报时以“[A]”表示。A代表所含的稀土元素,若含有多种稀土元素,应填报各种稀土元素重量之和百分比。例如含有稀土元素铽7%,镝3%,可填报“[铽、镝]:10%”。
04
填报示例
商品编码
72042100.10
商品名称
不锈钢再生钢铁原料
商品申报要素填报
供再熔炼钢用|人工氧气切割,成包块状|不锈钢|机械加工产生,不锈钢板轧制过程中切割产生|金属总含量:98.35%,各金属含量:铁72.5%,铬18.2%,镍6.5%,锰1.05%,铜0.1%|SUS304|ARS602|长1500MM,宽1000MM,高1000MM|20211015
– – – E N D – – –
《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2002年4月19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8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
2022年3月1日,根据海关总署第257号令,该《办法》废止,这是海关总署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持续优化检验监管模式,维护国门安全,降低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采取的有效措施。
此次《办法》废止后,主要的变化有两个方面:
一是进口涂料登记备案的取消,海关不再对HS编码3208、3209项下进口涂料实施登记备案;
二是进口检验监管工作的调整,进口涂料检验不再区分已备案/未备案,统一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监管,企业申报时无需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
同时,提醒进口涂料企业注意,《办法》的废止并不意味着进口涂料相关检验监管工作取消,企业仍需保证进口涂料产品符合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海关部门将继续依职责对进口涂料进行检验监管。
进口涂料备案取消。自2022年3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企业进口涂料备案申请。
涂料备案取消不影响海关对进口涂料的检验监管,具体检验监管条件可以查阅最新版税则。海关进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标签/标识,检查外观品质,取样送检等。其中,取样送检建议进口企业对照相应国家标准,准确提供进口涂料用途信息,如室内地坪、船舶、玩具、木器、建筑用墙面、工业防护、车辆等,相关国家标准如下表:
部分进口涂料同时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时还应按照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向海关申报并提供相应材料,海关按现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监管政策实施检验监管。
此次备案办法的取消不影响相关产品的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 认证,是我国的一项市场准入制度。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近日,常熟海关查检关员在对某企业从韩国进口的成套旧自动光学检测设备实施查检时,发现设备随带一批可拆除后独立使用的旧液晶显示器,属于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公告目录中明确禁止的进口货物。
图为:查检关员现场查获的禁止进口的旧液晶显示器
关员现场核对了这批旧液晶显示器的标签,并拍照取证,予以封存。
图为:查检关员对夹带进口的旧液晶显示器进行核对封存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目前,海关已按规定对这批显示器进行后续处理。
图为:查检关员对夹带进口的旧液晶显示器进行核对封存
关注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公布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调整有关事项》(2018年106号公告),包括相应规格的液晶显示器在内,有72种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这些旧机电产品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过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要求,质量安全风险较高。具体包括哪72种货物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近年来,国内外制造业转型升级力度不断加大,一些企业产生的旧机电设备以其短期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进入交易市场,涉及机械制造、微电子、食品加工、金属材料加工等各个行业。适量的旧机电产品进口,一定程度上能够发挥其剩余利用价值,但是如果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加以严格监管,我国就可能成为发达国家落后设备的输出地,不仅影响国内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还会对国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图为:进口的旧机电设备
旧显示器在使用年限较长的旧机电设备中极易夹带进口,且在报关信息和装运前检验报告中难以识别,具有隐蔽性,相关企业需主动了解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熟知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以免造成损失。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一律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如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主管海关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否则将承担违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