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海关新法汇编,快来查看哦!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 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具体名单详见公告附件)。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就上述法规中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注册有效期和费用等相关事宜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4号 关于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详见公告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柬埔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 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蒙古国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统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 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松材线虫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引起的森林病害极具危险性,对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为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经风险评估,现发布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 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

1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3号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关总署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部分相关要求继续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 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就上述安排中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 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有关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7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 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柑橘进口。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1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8号文印发),海关总署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中增列相关商品编号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海关总署将《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等公告适用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2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2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3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24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2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22年部分猪牛羊鸡肉进口税率

2022年部分猪牛羊鸡肉进口税率
协定税率/国别 品名 关税(%) 增值税(%)
新西兰 带骨牛肉 0 9
去骨牛肉 0 9
其他牛杂碎 0 9
冻牛肝 0 9
冻牛胃 0 9
去骨绵羊肉 0 9
其他羊杂碎 0 9
牛、羊脂肪(食用) 0 13
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0 9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0 9
冻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0 9
哥斯达黎加 带骨牛肉 0 9
去骨牛肉 0 9
其他牛杂碎 0 9
冻牛舌 0 9
牛脂肪 0 13
牛胴体 0 9
智利 带骨牛肉 0 9
去骨牛肉 0 9
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0 9
其他牛杂碎 0 9
冻牛舌 0 9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0 9
带骨绵羊肉 0 9
去骨绵羊肉 0 9
其他羊杂碎 0 9
牛、羊脂肪 0 13
带骨猪肉 0 9
去骨猪肉 0 9
猪脂肪 0 9
猪肝 0 9
其他猪杂碎 0 9
整只鸡 0 9
带骨鸡块(包括鸡胸、鸡大腿) 0 9
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鸡大腿) 0 9
鸡翼(不包括翼尖) 0 9
鸡爪 0 9
其他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肝) 0 9
鸡胃 1.3元/千克 9
澳大利亚 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5 9
(第8年优惠) 冻带骨牛肉 2.4 9
冻去骨牛肉 2.4 9
整头及半头鲜、冷牛肉 4 9
鲜、冷的带骨牛肉 2.4 9
鲜、冷的去骨牛肉 2.4 9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1.7 9
冻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2.6 9
冻的其他带骨绵羊肉 1.3 9
冻的其他去骨绵羊肉 1.7 9
冷、鲜、冻的山羊肉 2.2 9
冻牛肝 0 9
冷、鲜的牛杂碎 0 9
其他冻牛杂碎 0 9
其他冻羊杂碎 0 9
牛羊脂肪 0 13
最惠国税率 带骨牛肉 12 9
包括: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法国、丹麦、爱尔兰、意大利、西班牙、德国、荷兰、波兰、英国、比利时、墨西哥、匈牙利、哈萨克斯坦、葡萄牙、塞尔维亚、白俄罗斯、奥地利 去骨牛肉 12 9
其他牛杂碎 12 9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牛肉 25 9
冻牛肝 12 9
冻牛舌 12 9
冻牛胃 20 9
带骨绵羊肉 12 9
去骨绵羊肉 15 9
冻的整头及半头羔羊 15 9
冻整头及半头绵羊肉 23 9
其他羊杂碎 18 9
山羊肉 20 9
牛、羊脂肪(食用) 4 13
其他冻藏的整头及半头猪肉 12 9
带骨猪肉 12 9
去骨猪肉 12 9
猪肝 20 9
其他猪杂碎 12 9
去骨腌制猪肉 25 13
猪脂肪(食用) 20 9
带骨猪肉 63/33 9
美国 去骨猪肉 63/33 9
正常的/有排除号的 其他猪杂碎 67/37 9
带骨牛肉 42/12 9
去骨牛肉 42/12 9
其他牛杂碎 42/12 9
从量税 整只鸡 1.3元/千克 9
包括:阿根廷、巴西、智利、波兰、俄罗斯、泰国、白俄罗斯 带骨鸡块(包括鸡胸、鸡大腿) 0.6元/千克 9
不带骨鸡块(包括鸡胸、鸡大腿) 0.7元/千克 9
鸡翼(不包括翼尖) 0.8元/千克 9
鸡爪 1元/千克 9
其他鸡杂碎(包括鸡翼尖、鸡肝) 0.5元/千克 9
鸡胃 1.3元/千克 9
泰国 金枪鱼 0 13
厄瓜多尔 白虾 5 9

注:本表仅供参考,在具体业务操作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如有误差请以海关税则为准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公告一周汇总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1年第111号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1年第112号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2日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现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报关单位办理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执行。涉及报关单位备案的具体业务问题,企业可以咨询海关12360热线或所在地海关。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14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2月20日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1年第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下列相关要求继续有效,现公告如下:

一、进口乳品需随附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证书应当有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印章和其授权人签字,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证书样本应当经海关总署确认。
二、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需要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三、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熟悉并保证其向中国出口的乳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一)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二)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检测报告项目由海关总署根据乳品风险监测等有关情况确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在海关总署食品局网站http://jckspj.customs.gov.cn的“信息服务——检验检疫要求”栏目中查询)。
(三)检测报告应与进口乳品的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对应。
(四)对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为进口乳品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可以是境外官方实验室、第三方检测机构或企业实验室,也可以是境内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
五、本公告所指的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生乳制品是指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13年4月15日《关于实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3年53号)、2015年1月8日《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2021年第115号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巴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巴西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巴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巴西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巴西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巴西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巴西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巴西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巴西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巴西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BR)+AEO企业编码(14位数字)”,例如“BR01234567890123”。中国海关在确认巴西AEO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12月24日

化妆品进口规则有变,明年1月执行

12月20日,据消息称,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来,国家为推动化妆品高质量发展作出了明细部署。作为国内消费市场的外在驱动力,进口化妆品也是激发本土品牌“战斗力”的推动者,其入境管理显得格外重要。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的取消,或将改变化妆品市场的竞争格局

进口“开放”,新的竞争格局

互联网与物联网的飞速发展,为海外品牌入驻中国市场制造了机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的成熟,也极大地提升了消费者对海外化妆品的关注度,加上跨境电商的大力支持、各大平台的红利扶持,国人了解海外品牌的途径越来越多。进口化妆品成为我国化妆品产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释放国人消费力的动力之一。

据海关总署统计,11月全国进口美容化妆品及洗护用品4.02万吨,金额为142.10亿元;前11个月进口总量43.80万吨,金额为1473.36亿元,分别增长5.4%和16.1%。进口化妆品数据的增长,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严控监管,以及入境工作的调整优化。

早在2016年,质检总局发布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加强进口化妆品的溯源管理,保障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规定》单独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行了详细规定。

为了便于收货人填写基本备案信息,质检总局建立了进口化妆品收货人信息化平台,同时明确收货人只要在一个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基本信息,就可以自由选择在全国各地口岸到货并申请报检,降低物流成本的同时减轻了收货人的负担。

化妆品进口规则有变,明年1月执行

即便入境收货人备案再精简,备案工作的申请及受理还是需要时间。《规定》明确,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等基础信息以及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场所等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以后才能修改。

如今,海关总署对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的“开放”,则简化了进口化妆品入境的工作流程

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将加快海外品牌在华的发展进度,进一步扩大其在中国的影响力。进口化妆品有利于激发中国市场活力和创造力,驱动本土企业及品牌创新和产业调整,我国化妆品市场或将形成新的局势。

门槛降低,危与机共存

取消境内收货人的备案事项,为进口化妆品入境降低了门槛,是国际化妆品市场良性竞争的积极信号。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门槛的降低是否会给不法经销商制造机会?是否给进口化妆品企业生产审批松懈的机会?

图源自网络

经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未批准入境、国内经销商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等情况不在少数。今年10月,喵妆购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国家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394元,罚款1182元。海关总署统计,11月有包括欧堤诗菠丹妮、NARS等品牌在内的13批次化妆品未准入境,原因包括被检出大麻籽油组分、标签不合格等。

各地相关部门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力度在加大,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只是简化了入境的其中一道步骤。减流程不等于减查验、减监管,相关企业及收货人不应存有侥幸心理。

《规定》对收货人建立进口化妆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监督管理等方面有严格要求,旨在实现进口化妆品的可追溯性,保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能迅速召回问题产品,进而构建更加有序的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安全。

化妆品进口规则有变,明年1月执行

为严查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明确落实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三条指出,违反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失信企业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对于产品质量的检验管理,国家在《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另外,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如未经许可擅自调离、销售或使用者将依法受罚。

随着新规的持续推行,化妆品产业的生产经营得到了严控监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进口化妆品入境的一次调整会给行业迎来怎样的变数?很快就知晓。

中国仅11个月铝进口量已打破年度纪录

中国海关上周六公布的数据显示,距今年结束还剩一个月时间,中国铝进口量(1-11月)就已创下年度新高,因国内冶炼厂的用电限制支撑对海外金属的需求。

11月,未锻轧铝及铝材(包括原铝和未加工铝、合金铝)的进口量为397,915吨,较10月的297,043吨增长34%,同比增长109.3%。

这是自2020年8月以来最高的月度进口量,使今年前11个月的进口量达到297万吨,打破2020年270万吨的年度纪录。

作为全球最大的铝生产国,中国是铝净出口国,但随着经济从新冠疫情中迅速复苏,中国的铝价远远超出国际价格,为更廉价的海外金属流入打开套利机会,导致铝进口量达到历史高位。

由于中国多地对高耗能行业实施用电量控制,国内生产受限,令今年的月度进口量保持在较高水平。

海关数据显示,中国11月铝土矿进口量为770万吨。比10月份的954万吨下降19%,同比下降6.6%。

1-11月铝土矿进口量同比下降5.2%,至9,869万吨。

博隽进口快讯!重大利好 明年起,这些商品零关税!附:全球22个国家和地区产品进出口关税及税费调整

12月15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相关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954项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暂定税率,包括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等部分医疗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消费品;汽车用电子节气门等部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以及高纯石墨配件等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等。

一、对新型抗癌药氯化镭注射液实施零关税,降低颅内取栓支架、人造关节等部分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

二、降低部分消费品的进口关税,包括鲑鱼、鳕鱼等优质水产品,婴儿服装,洗碗机,滑雪用具等。

三、对超过100年的油画等艺术品实施零关税。

四、对可提高车辆燃油效率、减少尾气排放的汽油机颗粒捕集器、汽车用电子节气门,以及可用于土壤修复的泥煤,降低进口关税。

五、降低高纯石墨配件、高速动车使用的高压电缆、燃料电池用膜电极组件和双极板等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降低可可豆、植物精油、动物毛皮等食品加工、日化、皮革制造行业所需原材料的进口关税。

六、降低国内短缺的黄铁矿、纯氯化钾等资源产品的进口关税。

    进口关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多双边经贸协定以及我国产业发展情况,调整以下税率。

    最惠国税率

根据税则转版和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最惠国税率及普通税率。

自2022年7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

对954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22年7月1日起,取消7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对原产于塞舌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税率不变。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17个协定项下、原产于28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进一步降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按照有关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自2022年7月1日起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原产于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9个已生效缔约方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后续生效缔约方实施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RCEP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适用我国在RCEP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对原产于柬埔寨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

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特惠税率

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安哥拉共和国等44个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

    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实施出口关税,提高黄磷以外的其他磷和粗铜等2项商品的出口关税。

    税则税目

我国进出口税则税目随《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年转版同步调整,并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调整后,2022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930个。

根据通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就是RCEP,将自2022年1月1日起,对中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成员正式生效。为严格履行协定承诺,中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对上述其他9个生效成员实施降税。其中,我国与日本将首次实施关税减让安排。

此外,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将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2022年7月1日起,我国还将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的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调整后我国关税总水平继续维持7.4%。

    附:全球22个国家和地区产品进出口关税及税费调整(简述)

欧亚经济联盟

下调多项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俄罗斯

上调石油出口关税

拟取消铝出口税

考虑取消猪肉进口关税

研究扩大IT行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自2022年起提高铁矿石等矿产资源开采税

自2022年起对液态钢征收消费税

越南

降低小麦玉米猪肉产品最惠国关税

用于国内汽车生产的进口零配件实行零关税至2027年

拟将国产车牌照费减征50%

对涉华山梨糖醇征收反倾销税

马来西亚

将对电动汽车免征税收

韩国

将以降关税等紧急措施缓解尿素荒

菲律宾

对未加工进口果蔬免收12%的增值税

印度

宣布下调燃油税

终止对华PVC胶膜征收反倾销税

对华未处理气相二氧化硅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对中国测量卷尺反规避案征税令

喀麦隆

计划对2.5万吨进口大米免征关税

提高原木出口税率

加纳

计划对矿产品征收3%的出口税

对小规模企业黄金产品不再征收预扣税

圣普

国民议会批准征收烟酒消费税

哈萨克斯坦

将提高外国公路运输承运人收费标准

泰国

暂停对涉华热浸镀铝锌合金冷轧钢板征收反倾销税

对涉华镀锡钢板卷、无锡钢板征收反倾销税

印度尼西亚

对进口服装及服饰配件征收保障措施税

美国

法院恢复双面太阳能组件201关税豁免权

作出移动式升降作业平台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

东非商业委员会

敦促对部分进口商品征收最高关税

秘鲁

对华涤棉混纺织物征收反倾销税

赞比亚

宣布减免矿业税

孟加拉国

减免部分制造业企业所得税

南非

健康组织建议扩大“糖税”征收范围

对进口铁或钢制六角头螺栓产品征税

吉尔吉斯斯坦

提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

哥伦比亚

对华亚克力板征收反倾销税

对华钢型材征收反倾销税

阿联酋

修订法律避免增值税双重征税

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
植物检疫要求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海关总署于2021年11月22日发布了2021年第95号公告(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进口。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
植物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依据
01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02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柠檬,学名Citruslimon,英文名Lemon。
允许的产地
03乌兹别克斯坦柠檬产区。
批准的果园、包装厂
04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输华柠檬的果园(温室)和包装厂须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乌方”)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疫要求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节前,乌方将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第一年出口季节前,由乌方和中方共同对注册果园和包装厂进行审查。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05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下: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01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rusci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02石榴螟Ectomyeloisceratoniae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03甜菜叶蝉Neoaliturustenellus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04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citri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05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
Pseudomonassyringaepv.syringae
出口前要求
06(一)果园管理
1.乌方应对所有柠檬果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有效控制,保持植物检疫状况及开展有害生物治理。应中方要求,乌方应提供相关记录,包括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杀虫剂或杀菌剂的成分、使用日期等信息。
2.输华柠檬需产自中乌双方共同批准的石榴螟非疫产区。乌方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原则建立非疫产区。乌方或授权人员须按照中方认可的方案进行石榴螟监测(见附件)。监测时间从柠檬开花期到收获期。如果发生疫情,乌方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直到恢复非疫产区地位。在贸易开展前乌方必须向中方提供一年的监测记录。
3.果园必须对柑橘溃疡病菌、无花果蜡蚧、甜菜叶蝉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开展监测与有害生物防控。
(二)包装厂管理
1.柠檬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须在乌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通过加工、包装和消毒,确保柠檬不携带有害生物,不带有烂果、枯萎果实、枝、叶、根和土壤。
3.为有效防止柑橘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感染,在加工过程中,对柠檬需要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温室)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并用英文标注“Export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包装好的柠檬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单独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乌方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柠檬实施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进行。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
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柠檬暂时停止出口中国,直至乌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此类有害生物。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柠檬符合乌兹别克斯坦鲜食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07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柠檬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
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柠檬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五)款规定。
3.检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柠檬可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柠檬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柠檬不准进境。
2.如发现石榴螟,该批货物将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立即向乌方通报,暂停相关产区柠檬向中国出口或暂停整个项目。乌方需要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中方将根据对乌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3.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须在入境口岸进行检疫除害处理,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允许进境。如无有效处理方法的,则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向乌方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向中国出口柠檬。中方将根据对乌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恢复相关果园和包装厂向中国出口柠檬资质。
回顾性审查
08
【动植物检疫】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解读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乌方协商基础上,中方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攻略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将正式实施,注册范围涉及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并要求,对于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

详情可查看https://mp.weixin.qq.com/s/pUyy28ViM3mivzZ2_COdyg(附中英双语操作视频)
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举办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公益性讲座”上,海关系统专家明确: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按照248号令要求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注册编号。注册编号可以是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也可以是在华注册编号,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推荐标注在华注册编号。
其中所指内外包装是指运输包装和含有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销售单元。对于运输包装,注册编号应清晰准确地标注在运输包装上。对于一个销售单元包含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在食品标签上标注注册编号,应按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要求执行。
目前已进入12月,离规定正式实施仅有23天,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整理汇总相关资料,教您如何顺利完成填报,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第一步:确定是否具备注册条件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对照符合以下条件:
(1)确认企业所在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已经通过海关总署等效性评估、审查,如不明确的,企业应联系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予以明确;
(2)企业应确认自身具备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资格并且处于其有效监管之下;
(3)企业自身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其生产和出口符合所在国家(地区)法规要求,当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其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并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企业还应向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确认是否与海关总署商定有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如是,还应当满足商定的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步:根据产品类别确定注册方式
根据规定,注册范围涉及全类别食品生产企业,注册方式分为官方推荐注册、企业自主注册或代理注册两种。
官方推荐注册产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等18类食品。
企业自行或委托注册:18类产品之外的所有食品。
具体产品请对照HS编码,目前HS编码已经导入系统,企业可登录系统在“产品类别查询”版块查询。
第三步:材料准备
官方推荐注册:
(1)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函;
(2)企业名单与企业注册申请书;
(3)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4)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5)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的审查报告。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要求提供企业食品安全卫生和18防护体系文件,如企业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以及工艺流程图等。
企业自行或推荐注册:
(1)企业注册申请书;
(2)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如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
(3)企业承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声明。
第四步:了解注册账号如何获得
根据企业是否需要“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境外企业用户登录系统的账号可通过主管当局分配和境外企业自行申请两种方式获得。
主管当局分配:
官方推荐注册(18类以内)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由境外主管当局分配境外企业系统账号,请企业联系主管当局分配系统账号。该账号登录系统后可进行全部产品品类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涉及的产品既包括“推荐注册的”也包括“自行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建议联系主管当局分配系统账号,不建议自行申请系统账号。
境外企业自行申请:企业自行或委托注册(18类产品之外)的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境外企业自行申请系统账号,只能进行18类以外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
注意:一家境外企业仅可以申请一个境外企业账号。
第五步:了解登录途径
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Windows7或10(32位或64位操作系统均可,不推荐WindowsXP系统;浏览器:Chrome50及以上版本。
登录途径一: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入注册系统页面。
登录途径二:访问(https://cifer.singlewindow.cn)
以上两种方式均可进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页面。
第六步:注册新账号(企业自行注册或委托注册需要)
官方推荐注册的,企业账号可从主管当局获得,直接登录。
企业自行或代理注册的,需要注册新账号。
选择右上角中/EN,分别进入中、英文界面。
点击“注册新账号/Createanaccount”链接,
进入账号录入界面,填写账号信息。
用户名、密码、工作单位(企业名称)等带*号的字段和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为必填项,填写完毕后,点击【立即注册】,完成用户账号注册。账号注册完成,请使用用户名(账号)/密码重新登录系统。
温馨提示:境外企业用户(账号)申请成功后,用户名、所在国家或地区、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不可修改,在注册时请仔细核对。
第七步:注册申请
对于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注册的产品,境外企业使用主管当局分配的账号登录系统,点击左侧菜单“注册申请”,选择企业注册涉及的产品类别。
企业自行注册的,登录系统,点击左侧菜单“注册申请”,选择企业注册涉及的产品类别。产品类别可通过“产品类别查询”功能根据HS编码或者产品名称进行查询。
第八步:了解注册流程
官方推荐产品注册流程:
1、一般审批流程:录入信息→预览→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推荐→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食品注册编号)。
2、主管当局退回补齐补正流程:录入信息→预览→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要求补齐补正→修改申请并重新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推荐→海关总署(获得在华食品注册编号)。
3、海关总署或主管当局退回(不予推荐)流程:录入信息→预览→提交主管当局→主管当局不予推荐(可通过“综合查询功能-申请查询”查看未通过的原因)
温馨提示:主管当局不予推荐的申请,不可在原申请单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但是允许重新提起一份新的申请。
企业自行或代理注册流程:
1、一般审批流程:录入信息→预览→申报(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2、海关退回补齐补正流程:录入信息→预览→申报→海关总署要求补齐补正→修改申请重新申报→海关总署审批(获得在华注册编号)
3、海关退回(不予注册)流程:录入信息→预览→申报→海关总署不予注册(可通过综合查询功能里“海关回执”查看未通过的原因。)
温馨提示:海关总署不予注册的,不可在原申请基础上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但是允许重新提起一份新的申请。
第九步:填报信息
选择具体产品后,需逐一填报企业基本信息、生产相关信息、自查情况、附件信息,提交企业声明。必填项必须认真填写,选填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信息每项如何填写详见附件,进口食品境外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填写完成后,点击【预览】,系统将展示录入的所有信息供用户确认。确认后,点击【提交】,系统将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不同自动向主管当局提交或向海关总署申报;点击【返回】,将返回申请界面。
第十步:关注进程
信息填报完成后,企业需密切关注提交的申请,随时了解主管当局推荐情况、海关总署审查情况等。
对于暂存的、未申报成功的、补齐补证的可点击【查看】进入申请详情页面进行编辑。点击左侧菜单“综合查询-申请单查询”,展开业务菜单。
操作流程:
1、选择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根据查询条件,下方列表列出查询结果。
2、点击数据操作列的【查看】按钮,打开申请单,显示详情,详情页面右上角可查看申请进度。根据申请单状态的不同,分别有以下几种情况:
(1)企业暂存、补齐补正状态,申请单可编辑修改并申报。
(2)企业可自行向海关总署申请的产品处于“发往海关失败”、“海关入库失败”状态可以编辑修改,并再次申报。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产品申请在“发往海关失败”、“海关入库失败”状态不允许修改或申报。
(3)提交主管当局、提交海关(推荐)、退回企业(不予推荐)、发往海关成功、海关入库成功、审批不通过、审批通过、受理、不予受理、撤销、暂停、整改状态的申请单不允许编辑修改和申报。
系统状态如下:
第十一步:关注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系统会生成“在华注册编号”;审批不通过,系统里会反馈提示具体原因,企业可即时关注审批状态。
此外,海关总署食品局会根据审批情况在官网公布注册企业信息。查询网址: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index.html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注册,主要针对新注册的产品,对于已经注册过的产品,海关总署将会将之前注册信息导入系统,直接给予在华注册编号。
2、在注册有效期内,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
(1)注册事项变更信息对照表;
(2)与变更信息有关的证明材料。海关总署评估后认为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如企业生产场所发生变化、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所在国家(地区)授予的注册编号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在华注册编号自动失效。
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通过注册申请途径,向海关总署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申请材料包括:
(1)延续注册申请书;
(2)承诺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声明。

大连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优惠进口冷藏重箱库场使用费

据大连发布4日消息:对大连本轮疫情初步调查表明,这是一起因冷链企业违法犯罪、隐瞒真相,相关机构营私舞弊、敷衍塞责,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失责,由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感染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首站定点冷库员工,进而传入社会引发的重大疫情扩散事件。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8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纪委监委已对20多名涉嫌失职渎职干部立案调查。

大连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了!

其中大连港下调冷冻箱库场使用费

一、城市运营保障单位要确保欠缴水费、电费、燃气费、热源费的企业用户(含星级酒店)在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期间不停供,庄河市除“两高”企业之外的企业暂不执行有序用电。(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集团、大连供电公司、大连华润燃气公司)
二、减免征收全市各类中小企业、各类学校(幼儿园)和承担疫情防控集中隔离任务的各类酒店11、12月份污水处理费。在庄河市范围内实行“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水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庄河市政府、市水务集团)

三、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11月份房租,减半收取12月份房租。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市市政中心,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四、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此次疫情封控区和管控区内的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租金,相关区市县(先导区)应因地制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市财政按照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庄河市、金普新区、甘井子区、瓦房店市,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五、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年度评价考核落实平台补贴政策中予以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受疫情影响缴费困难的庄河市各类企业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的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人员三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庄河市参保人员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享受待遇申领业务可延缓办理,不影响其社会保险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我市用人单位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期间未能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在3个月内补缴职工欠费月保费后(如:在2022年2月底前补缴2021年11月保费,在2022年3月底前补缴2021年12月保费,以此类推),职工在该月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予以追溯。灵活就业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八、对庄河和北黄海经济区自行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免征2021年第四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支持全市各类企业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展培训后可按规定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政策执行期限截止2021年12月31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开班备案截止日期、以工代训以训稳岗政策申报受理截止日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在确保2021年全市小微企业平均贷款利率低于去年水平基础上,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3个百分点。支持银行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鼓励银行业机构向相关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用物品和生活物资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一、帮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稳定生产经营,鼓励银行业机构为信用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提供5万元至30万元的信用贷款支持。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银行业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还款困难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保监局)

十二、对在大连港所属集装箱码头堆存的进口冷藏重箱,超过3天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出口和中转冷藏重箱,超过4天的库场使用费给予20%优惠。危险品、冷藏箱装普货业务除外。政策执行期从2021年11月4日零时开始,至2021年12月31日24时止。(责任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大连港集团)

十三、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2022年3月底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装配式建筑的形象进度要求不变),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即可申请办理。可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建设单位提交承诺即可先行受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十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在保持整体备案均价平稳前提下申请调整已申报的预售房源价格,并重新申报一房一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企业。每条措施中没有明确执行期限的,统一执行至2022年3月31日。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进口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政策解读

检验检疫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水果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经过-18°C或以下速冻处理不少于30分钟,且在-18°C或以下存储、运输的水果,并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8-1976)要求。
允许进口的国家
输华冷冻水果的中东欧国家。
允许的加工厂和
速冻处理设施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和速冻处理设施须在出口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口国官方”)备案,并提供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审核,由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上查询。
注册信息包括出口产品种类以及对应的出口企业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检验检疫要求时准确溯源。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中方组织专家对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进行实地评估或远程视频审核。此后,如增加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出口国官方需提供验证材料以便中方开展评估。如有必要,中方开展实地评估审核。
出口前要求
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或应用综合生产(IP)原则,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果园种植者应定期对新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对果园实施管理和监督,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加工厂管理
1.输华冷冻水果速冻处理和冷藏运输程序需在出口国官方监管下进行。
2.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加工厂必须建立溯源体系,可从加工厂追溯至果园。
3.加工厂应对新鲜水果进行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去除水果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冷冻水果的包装、储藏和运输过程应保持干净卫生,并且有良好的卫生条件。
4.加工厂应定期对冷冻水果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确保符合中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口国官方应进行抽查检测,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检测报告。
5.加工厂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包装要求
1.输华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每个包装箱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出口国、产地、加工厂名称或注册号、出口商、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
2.输华冷冻水果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to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需使用同样的标注。
3.若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
出口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出口国官方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如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重金属等超出中国强制性标准限量,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官方证书要求
每批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出口国官方应出具健康证书、卫生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其他等效证书,在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TheconsignmentisincompliancewithRequirementsofInspectionandQuarantineforExportofFrozenFruitsfromCentralandEasternEuropeanCountriestoChina.”(该批货物符合中东欧国家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同时在证书内须注明速冻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加工厂名称。
在开始贸易前,出口国官方须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审核确认。
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冷冻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的,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