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与再生钢铁进口清关相关知识

一、相关政策梳理

1.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我国原则上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2.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废钢铁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115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用语的规定,“废钢”属于“固体废物”,是被明确禁止从境外输入境内的。如果将“废钢”进口到国内,属于违法行为。

5.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6.《再生钢铁原料》标准规定: “回收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即相当于未加工的“废钢铁”。 “再生钢铁原料”是“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再生钢铁原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后,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7.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二、再生钢铁原料废钢铁的区别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与GB/T 4223-2017《废钢铁》国家标准的主要区别见表1。表1 《再生钢铁原料》与《废钢铁》的主要区别

GB/T 4223-2017《废钢铁》在“废钢铁”的分类和来源方面进行了概括,种类包括渣钢、钢屑等类别,但在加工方式、表观特征、牌号、夹杂物、危险废物、特征属性等方面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针对优质的再生铁素资源,在术语和定义、加工方式、表观特征、分类、牌号、夹杂物、危险废物、取样检验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

“废钢铁”仅适用于国内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及使用,不适用于作为原料进口。 “再生钢铁原料”作为炉料产品,是在当前生产技术条件下,经过分类回收及加工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要求,为满足我国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而提供的钢铁炉料产品。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进口管理

1.《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2.“废钢铁”属于固体废物,为限制进口类。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严把原料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于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退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作为《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的牵头研制单位,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标准宣贯,促进标准实施,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助力我国钢铁产业安全保障和更好地绿色发展提供支撑。

四.国内外废钢标准对照

中国每年废钢需求在8000万吨左右,并不断增加,进口废钢正常水平下占总用量的5-6%,但价格变化对国内市场有一定影响力。进口主要来源于美国、日本,美国主要提供HMS#1号废钢、破碎料、优质废钢。日本主要提供HS号废钢、H1号废钢、H2号废钢、H1:H2(50:50)混合废钢。进口废钢的主要竞争对手:土耳其、韩国。

国内外废钢标准对照

中国市场:重废=6mm,中废=4mm

美国市场:HMS1=6mmHMS2=4mm

欧洲市场:E1=6mmE2=4mm

日本市场:重熔HS1=6mm重熔HS2=4mm

五.废钢铁的概念区分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0%和0.40%。

普通废钢、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均不大于0.050%。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解决开票难的问题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已多次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协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返还比例由30%调整到70%。近期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向发改委建言,将废钢铁资源纳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目录,减免所得税。

废旧商品交易进项税发票问题从2016年6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对部分省市废旧商品异地开票问题例行检查,到现在也没有准确的结论意见。在此期间协会和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一起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在安徽、湖北、辽宁、河北等地召开多次座谈会,也多次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诉求,但效果不够明显。最近经过调研,有些省份和局部地区采取了很多办法,开票难的问题初步得到缓解。但进项票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企业税收风险依然存在,开票难已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交易。

最近经过调研,有些省份和局部地区采取了很多办法,开票难的问题初步得到缓解。但进项票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企业税收风险依然存在,开票难已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交易。

所谓难在哪儿?来自民间的废钢铁以后,你在税务局开发票的时候,它不作为进项凭证,除非税务局发进项凭证,作为列支成本可以抵扣,否则的话不给弄,你自己弄白条,将来存在税务风险。

2020年9月,全联冶金商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和联办财经研究院就“确保钢铁原料安全、完善废钢财税政策”召开三次研讨会,并两次奔赴企业现场调研,力争所得税问题和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实施。

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对我国废钢铁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可以规范和提升国内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高品质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国际和国内再生钢铁原料对铁矿石部分替代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铁矿石的使用和价格的上涨。

(2)调节国际国内市场的有效供给,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服务我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

(3)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将有力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生态文明建设。

(4)将有力促进钢铁行业长、短流程结构性调整,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目前全球每年废钢贸易量约1亿吨左右,其中欧盟内贸约2000万吨,除欧盟外,主要废钢出口国为美国和日本,美国每年出口量约1500万吨,日本每年出口量约800万吨,自2010年开始我国80%左右废钢进口量来自日本。2019年,周边国家主要进口国和地区包括韩国、印度、印尼、中国台湾、泰国、越南、白俄罗斯等合计进口量约2500万吨。

我国历史最大的量是2009年,一共近1369万吨,但是目前进口废钢可能受到三方面限制:

一是由于目前政策刚放开,多数钢铁企业并未落实货源渠道,开发渠道需要。

二是国外疫情变化可能会给出口国渠道及物流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到什么程度很难讲。

三是由于中国开放的进口,导致国外的废钢市场价格已经大大超出了国内的废钢价格。

据调研,2020年12月份国际废钢市场大幅上涨,目前国际市场的废钢价格与国内价格已出现了倒挂,截至12月24日东南亚废钢折合人民币是3438.25元/吨,中国还是3100多,所以将来进口放开了,到底能进来多少,也很难说。

八.再生钢铁原料(废钢)进口由来

从2019年7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下文,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可替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到2020 年末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停止进口废钢引起了许多钢铁企业和业内人士强烈反响,他们认为,在大量进口铁矿石的情况下,停止进口最好的战略资源–废钢铁,是不应该的,与减少碳排放、减少工业固废和发展短流程电炉炼钢都是相悖的。

北京两会期间六名冶金企业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都在提案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宝武集团、沙钢集团、华菱钢铁集团主要领导对此事十分关注,多次来京向国家部委反映情况。

2020年3月份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联合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总局、海关总署四部委,由冶金信息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共同起草再生钢铁原料标准,多次召开研讨会和视频会议,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大半年的研讨、调研和实验等大量工作,最终制定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国家标准。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标准明确:通过不同的加工方式,按物理规格和化学成分将再生钢铁原料分为7个类别,重型、中型、小型、破碎型、包块型、合金钢、铸铁;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九、海关税则的解释

维生素进口申报的知识你了解多少?

维生素是人和动物为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而必须从食物中获得的一类微量有机物质,在人体生长、代谢、发育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维生素的需求将进一步增大。同时,越来越多外国品牌的维生素进入国内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选择。那么,进口维生素申报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呢,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商品小知识

维生素通常根据物理性质可分为脂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A、D、E、K等)和水溶性维生素(如维生素C、维生素B1、B2、B6、B12、泛酸、PP、生物素、叶酸、胆碱等)两大类。脂溶性维生素易溶于有机溶剂而不易溶于水,可随脂肪为人体吸收并在体内储存,排泄率不高;水溶性维生素易溶于水而不易溶于有机溶剂,体内储存较少,过量的多从尿中排除。

从获取方式上看,维生素可分为天然制品和化学合成品。由于天然维生素受原料和提取技术的限制,产量低、价格高,因此化学合成品居主导地位,占维生素总产量的80%左右。

税目29.36维生素规范申报要求
税目29.36是天然或合成再制的维生素原和维生素,以及主要用作维生素的衍生物,也包括上述产品的混合物。税目29.36通常指维生素的原料。上述所说的维生素原是指本身不是维生素,但是可以在生物体内转化成维生素的物质。为了保藏或运输的需要,税目29.36的产品可以加入抗氧化剂、抗结块剂、可以用适当的物质加以包覆,可以用适当的物质加以吸附,但添加的量或处理的方法不得超出保藏或运输所需,而且不得改变产品的基本特征并使其改变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按照《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中税目29.36项下维生素的规范申报要求,企业应申报:1.品名;2.成分含量;3.用途;4.CAS号。

规范申报需要注意的四点:

规范申报要点1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的商品,申报品名应完整。比如“维生素B6”与“维生素B6片”是两类不同商品。

规范申报要点2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的商品,申报成分名称及含量应准确。如维生素A原(α-、β-、γ-胡萝卜素及隐黄质)、用作色料,非用作维生素的原料,不能归入税目29.36,天然物质提取的维生素A原归入税目32.03,有机合成的维生素A原归入税目32.04。

规范申报要点3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的商品,申报用途应清晰。不同用途或应归入不同税号,比如用于治疗特定病症要考虑是否归入税则30章,如属于日常膳食补充剂要考虑是否归入税则21章。

规范申报要点4
申报品名含有“维生素”对应的CAS号应准确。CAS号,又称化学物质登录号,是化学物质的全球唯一数字识别号码。

税目29.36维生素规范申报示例
申报示例1
申报品名:维生素A

规格型号栏申报:维生素 A 40%、明胶 30%、碳水化合物(吸附剂)24%、抗氧化剂 2%- 5%、抗结块剂(二氧化硅)1%,通过生产再加工,加工成发酵培养基原料,或其他产品中间体,用作工业添加剂,CAS号:68-26-8;
归类说明: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维生素A在空气中不稳定,常加入抗氧化剂加以稳定。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第二十九章章注一(六),该维生素A应归入税则号列2936.2100。

申报示例2
申报品名:维生素B6 (盐酸吡哆醇)

规格型号栏申报:维生素B6 100%,化妆品添加剂,CAS号:58-56-0。归类说明:税则号列2936.2500是指维生素B6及其衍生物。根据归类总规则一,该维生素B6归入税则号列2936.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