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备案

进境饲料一般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指定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一)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

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

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四)规章制度;

(五)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六)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动植物检疫→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四)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未用过的机器也会是旧机电产品吗?

进口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敏感商品,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风险较高。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风险隐患,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采取装运前检验等一系列严密检验监管措施。本文将通过对一宗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案例的梳理评析,加深企业对旧机电产品认定标准、法检商品范围、海关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企业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系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系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原因为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造成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

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

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问题与评析

未用过的机器为何也会是旧机电产品?

评析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当根据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旧机电产品是否都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评析

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

为落实《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原质检总局还专门制发《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以下简称“145号公告”),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

因此,列入 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评析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评析

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虽未列入《目录》之内,但已列入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办法》和145 号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需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需装运前检验。

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因此,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案例普法启示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

“31°C室温下放1小时不化”、“雪糕烧不化”、“企业回应食品添加剂导致”……在这个夏天,某品牌雪糕频频登上热搜榜,同时引发了众多网友对食品添加剂的担忧。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刺槐豆胶……这些都是什么东西啊?一支雪糕里居然含有10多种添加剂,到底是吃雪糕还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安全不安全,能不能吃,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某热点雪糕易引起网友质疑的成分主要是“复配乳化增稠剂”,位列配料表倒数第二位,主要成分显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海藻酸钠、刺槐豆胶、卡拉胶、瓜尔胶等。企业回应为产品本身固形物达到40%左右,产品仅使用极少量的乳化增稠剂,平均每支78克某品牌椰椰雪糕中卡拉胶添加量约为0.032克,符合国家标准。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是什么?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又是从何而来呢?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

乳化增稠剂

乳化剂、增稠剂和稳定剂都有利于增加冰淇淋的抗融性。乳化剂能提高原料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这样在凝冻的时候才不会形成不均匀的冰碴,它还能抓住原料中的脂肪小颗粒,锁住微小的气泡,最终形成柔软细腻的口感。增稠剂可让原料显得更粘稠,常用的包括黄原胶、卡拉胶、瓜尔胶等,它的作用是在凝冻的过程中改变水的结晶形态,也能使融化的冰淇淋仍然黏附在表面,而不是滴得到处都是。

卡拉胶

卡拉胶是一种亲水性胶体,又称为麒麟菜胶、石花菜胶、鹿角菜胶、角叉菜胶,因为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它的化学结构是由半乳糖及脱水半乳糖所组成的多糖类硫酸酯结合形态的不同,可分为K型、I型、L型。广泛用于制造果冻、冰淇淋、糕点、软糖、罐头、肉制品、八宝粥、银耳燕窝、羹类食品、凉拌食品等等。

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有危害,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是否正规合法、添加剂添加量等因素来判断。

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接触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海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进口&问答

Q1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Q2

标签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Q3

进口和销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Q4

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出口&重点

出口法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获得生产许可;

b.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c.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监管依据

a.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b.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c.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重点关注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还应符合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管理的相关要求。

重要提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2022年1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一文弄懂椰子椰青进口流程

椰青也称青椰子,比起黄椰子,它的结果周期更短,椰子水清甜且解热生津。椰青以现摘果最为新鲜,果肉口感也最具奶香,果肉一般有薄有厚,比起老椰子(毛椰子)更适合用于制作椰子冻、椰子鸡汤。原产南美,中国各地及欧洲等地广为栽培。椰子营养价值高,含有多种营养物质 ,且有保健功效。

好吃的椰青是怎么走进我们国家的呢?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水果的具体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境外进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总署网站上对外公布。进境水果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果园/包装厂。

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水果应自具备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资质的口岸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应当符合总署相关文件要求。

检疫审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水果类,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单证审核
在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

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结果判定与出证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放行、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单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

二、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2.按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3.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4.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三、结果评定与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5.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6.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1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暴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2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3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4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5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进口椰青注意事项:
1. 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需要在国家准入和品类准入名单之内)。2. 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 水果品类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 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5. 办理输出国/地区植物检疫证书。

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新鲜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意大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从意大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和冰鲜剔骨骨骼肌肉,即: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绞肉、肉糜、碎肉、下角料、机械分割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获得注册的意大利牛肉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意大利,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于无任何疯牛病风险的农场,且不是疯牛病可疑或确诊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来自于已知的疯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个月内、在同一个农场出生的同群牛和饲料同群牛。

3.来自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双方关注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也未因发生特定动物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4.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未使用过中国和意大利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5.屠宰前至少14天内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6.屠宰时小于30月龄。

(二)屠宰加工要求

1.屠宰活牛按照中国和意大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结果合格。

2.屠宰活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摘除。

3.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式,或脊髓刺死法。

4.扁桃体、回肠末端等高风险物质按照欧盟和意大利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三)安全卫生要求。

1.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超过中国、欧盟和意大利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2.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欧盟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3.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1.牛肉必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外包装上应加施意大利官方的肉类检验标识。

3.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六、证书要求

每一批/集装箱进口意大利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意大利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七、储存运输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冷冻产品库或冰鲜产品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储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冰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意大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进口再生铜原料申报以及检验要点

政策解读进回再生金属原料的申报及检验要点早知道

再生铜原料篇

为了保证再生金属的顺利进口,又有效拦截固体废物于国门之外,海关总署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公告)),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再生铜、再生黄铜、再生铸造铝合金)检验规程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再生铜原料的种类

类别

铜线、铜加工材、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
名称及代号

光亮线(RCU-1A)、1号铜线(RCu-1B)、2号铜线(RCUu-1C)、1号铜(RCu-2A)、2号铜材(RCu 2B)、3号铜(RCu-2C)、1号铜米(RCu-3A)、2号铜米(RCu-3B)、3号铜米(RCU-3C)、破碎铜(RCu-4)、镀白紫铜(RCu-5)。

总体要求

检验地点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铜原料实施检验,海关不接受进口再生铜原料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铜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计量仪等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开展工作。遇到辐射性超标、爆炸性物质、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场地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检测、破碎、筛选、称重等设施设备。
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移动查验执法工作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便携式光谱检测设备。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按名称或代号分别存放。不同名称或代号的散装再生铜原料不应混装。统一包装内不应混装不同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

指令要求

大宗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按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掏箱检验。检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以通道式等固定放射性监测设备和人工巡测相结合方式实施。
经检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
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

2常天然本地底值+0.25μGy/h;
原料表面a、B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

3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a不超过0.04Bq/cm2,B不超过0.4Bg/cm2。

表观特征

检验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感官检验,按照下表中相应类别、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的表观特征要求实施。

容器、国冢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检验

对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实施感官检验。不得混有以上物品。

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检验

对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实施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设备辅助,以及实施抽样检验。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1.对原料的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的方式实施。
2.现场排查发现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要求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结果处置

放行

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技术整改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的,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退运

放射性污染物、表观特征、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金属铜量、水分含量、铜含量、金属回收率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处置。

其他

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海关提示

企业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提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符合再生铜原料国家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以再生铜原料名义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危险品申报小知识来了

危险品在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以及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危险品有利于海关针对性实施监管作业,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下面小编就来聊聊进出口危险品申报那些事。

01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了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并对申报材料、检验要求及检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检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向属地海关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PS:《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不受《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限制的148个条目,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都应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检验监管。

02进出口危险品规范申报

如何获取危险属性信息

危险品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又称桔皮书)明确的物质和物品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又称紫皮书)定义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查看货物包装上粘贴危险警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可以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 NO.、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

获取准确的危险属性信息需凭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分类鉴别报告》。

如何正确申报危险品

由于海关税则中的HS编码及商品名称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名称尚未一一对应,部分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扩展了3位检验检疫编码,用以区分同一HS编码不同属性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PS: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企业申报的品名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商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且不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不实施检验。

危险品不实申报典型案例
01进口空运快件中查获危险化学品
2020年5月,某机场海关在进口快件中现场查验发现,一批偏硅酸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18条目,联合国编号3253,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按照普通货物包装,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且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不符,机场海关及时移交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02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旅游用品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消毒液,口岸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经与产地海关确认,未查询到该批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要求不符,口岸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出口危险货物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选矿剂,口岸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经抽样送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显示该批货物主要物象为碳酸钠和氰化钠,属于第6.1项毒性物质,系海洋污染物,一旦泄露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口岸海关紧急联系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处置,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企业将货物提离码头运回工厂存放。

关于中药材进口,你了解多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药材进口迎来大发展的新机遇。下面小编带您了解海关如何监管保障中药材进口。

定义

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检疫准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近90个国家、地区上百种中药材。

企业可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http://43.248.49.223/)查询具体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

注册登记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中查询进境中药材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检疫审批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物源性中药材需要申请检疫审批。

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乌梢蛇(ZAOCYS)、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马(HIPPOCAMPUS)、地龙(PHERETIMA)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

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检疫审批。

植物源性中药材中新申请准入的品种,按双方议定书要求执行,需要境外注册就注册。如近两年准入的希腊、阿富汗输华西红花就需要境外注册。

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页面,依次点击“动植物检疫-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中国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进入相关页面申请许可证。

进出口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进出口商的备案。同时,进口商还需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用途申报

中药材进境时,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参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入境中药材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中药材进境前或进境时,凭下列材料向入境口岸或到达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 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进口中药材,进口企业需提前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特殊情况下海关验核纸质证书并进行纸面签注。

进口口岸海关按照系统指令对进口药材实施现场查验,根据货证一致性、包装及铺垫材料、药材有无腐败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进行检疫处理,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特别注意事项

除此之外,进口中药材也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核酸检测仪器进口要怎么归类?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分秒必争阻断传播链,开展核酸检测是非常有效的手段。“排队,张口,啊……”,棉签在咽喉或鼻腔擦几下,一次核酸采样就完成了。采样完成后,咽拭子还要经过一系列前处理和仪器检测,才能得出结果。

咽拭子的前处理和检测会用许多的仪器设备,比如移液工作站、核酸自动提取仪、基因测序仪…… 这些仪器技术先进且功能变化较多,在进口时应该如何准确归类呢,让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手持式移液枪

移液枪是实验室中用来移取少量或微量液体的设备,它内置一个精度很高的泵,可以通过手动或者电动的方式,准确地吸取几微升到几毫升范围的液体。

采样管进到实验室,实验人员要在生物安全柜内逐个吸样加样,这时就要用到移液枪。

归类建议:

手持式移液枪内置的泵具有计量装置,应归入税号8413.190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指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例如填报“用于精准地移取液体”。

是否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按移液枪构造申报。例如填报“装有计量装置”。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例如填报“Eppendorf”。

型号:指该类型产品的编号代码。例如填报“Research plus”。

二、移液工作站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等于一个按设定程序自动运作的升级版的移液枪,它带有加样的机械臂,在感应器的帮助下,可以孜孜不倦地准确移取试剂。

在核酸检测实验室里,在加样的同时,另一组检测人员要进行后续扩增检测所用到的试剂的配置工作,有多少份样品就要配多少份试剂,用自动化移液工作站,可以省时省力地自动配置大量的试剂。

归类建议: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的功能不同,归类也有差别:

仅有吸液、放液、分液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999;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200;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CCD模块,最终实现分析功能的,归入税号9031.4990。

规范申报建议:

例如对于可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申报的要素如下: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样品分装及前处理”。

功能: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例如填报“自动准确定量移取液体,并进行振荡混匀操作”。

品牌:例如填报“BECKMAN COULTER(贝克曼库尔特)”。

型号:例如填报“Biomek i5”。

小贴示:

虽然名称都是自动化移液工作站,但附带的功能不同,归类差别会很大。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仪器的具体功能,避免归类错误。

三、核酸自动提取仪

核酸自动提取仪是将液体中的核酸单独提取出来的设备,它以磁珠为载体,利用磁珠在不同条件下对核酸的吸附和分离的原理,再通过移动磁珠或转移液体来实现核酸的整个提取纯化过程。

核酸采样的样本加入特定的核酸提取试剂后,在核酸提取仪中去掉外层蛋白质,露出里层的标志性物质——新冠病毒核酸,再将核酸选择提取出来。

归类建议:

核酸自动提取仪应归入税号8479.8999。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核酸检测前处理”。

功能:例如填报“提取试样中的核酸成分”。

品牌:例如填报“珀金埃尔默”。

型号:例如填报“Chemagic 360”。

四、PCR仪(基因扩增仪)

 

 

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技术,中文译为聚合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在体外模拟体内天然DNA(脱氧核糖核酸)的复制过程,从而扩增核酸的技术。PCR仪就是应用了这一技术进行扩增核酸的设备。

在PCR仪内放入提取出来的核酸,再加上DNA聚合酶等试剂,设定好温度升降程序,就可以对新冠病毒某段DNA区段进行扩增,将本来很微量的DNA片段数量扩大几亿倍,以便后续检测。

归类建议: 

普通PCR仪的原理是通过温度变化对样品进行处理,并不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8419.899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基因扩增”。

品牌:例如填报“Bio-Rad(伯乐)”。

型号:例如填报“T100”。

五、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普通的PCR仪并不带分析功能,处理得到的样品还要使用其他仪器进行检测。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在普通PCR仪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荧光信号采集系统和计算机分析处理系统,在PCR的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利用荧光信号积累实时监测整个扩增的进程。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中使用的大多是带有分析功能的PCR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如果监测到新冠病毒的核酸片段有明显的增加,就可以判断这一管样品为阳性,快速得到结果。

归类建议: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荧光检测系统主要包括激发光源和检测器,是通过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分析,应归入税号9027.509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原理:指商品具有的普遍、基本的规律,通常又称工作原理。例如填报“在PCR 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通过收集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 PCR进程并进行定量分析”。

功能:例如填报“核酸定量分析和基因型鉴定”。

检测对象:检测设备可以检测对象的种类和类型。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 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StepOnePlus”。

六、基因测序仪

基因测序仪综合了多种仪器的功能,将提取的核酸通过PCR扩增,产物通过电泳分离或制备成芯片,在激光检测器窗口中对荧光标记物进行检测,分析软件自动分析出碱基对的顺序。

对于复核确诊的阳性样本,还会用基因测序仪做病毒基因测序,来确定病毒基因型别到底是德尔塔还是奥密克戎或者是其他变体,还可以对病毒传播进行溯源。

归类建议:

由于基因测序仪最终是利用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9027.501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原理:例如填报“在PCR 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标记物,在激光检测器窗口进行检测,分析基因序列”。

功能:例如填报“测定基因序列”。

检测对象: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 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3500XL”。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解析

食品安全课堂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在满足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么如何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呢?本期就为大家带来专题讲解——食品进口时管理解析,后续还有精彩课程持续推出,敬请关注。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2.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3.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5.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一、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

3流程介绍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其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已在进口前监管部分进行阐述。(详见第一期食品安全课堂https://mp.weixin.qq.com/s/4kq81vUpg7GGcNBwdRP_hQ)

二、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

3流程介绍

01适用产品

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大米除外)等。

02指定监管作业场所监管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03进口食品指定或者认可场所监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04大宗散装进口食品监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4海关小提示

可登陆海关总署官方网站,通过“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三、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查验要求主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3监管内容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02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03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04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05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06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07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3监管内容

01鲜冻肉类产品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2进口水产品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03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海关总署249号令第三十条)

04特殊标识规定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照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对进口食品开展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流程介绍

01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02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03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