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冰淇淋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外品牌的冰淇淋进入国内市场,丰富了人们的选择。那么,冰淇淋进口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冰淇淋属于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是指以饮用水、食糖、乳、乳制品、果蔬制品、豆类、食用油脂等其中的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经配料、巴氏杀菌或灭菌、凝冻或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食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甜味冰、食用冰等。

02进口冰淇淋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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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进口及选购小知识

母乳是婴幼儿最理想的食品,然而在各种原因导致的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婴幼儿辅助食品将成为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必需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一般包括乳基配方食品、豆基配方食品、谷类辅助食品、罐装辅助食品等,为婴幼儿科学喂养、健康喂养提供了更加多样化选择,受到了人们的喜爱。

我国庞大的婴幼儿人口基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婴幼儿辅助食品供应商,形形色色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纷纷涌入我国,不但拓展了我国外贸的广度,也大大丰富了广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提升了民众的幸福指数和婴幼儿的福利。然而众多的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给人“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消费者选购也产生了幸福的烦恼。现将有关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海关检验和日常选购的小知识做简要介绍,为广大消费者擦亮慧眼,助力婴幼儿健康成长。

一、婴幼儿辅助食品分类

乳基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豆基配方食品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或)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辅助食品。

罐装辅助食品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该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区别于上述三类食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内容物可为泥(糊)状、颗粒状或液态,且内容物可以包含畜禽肉类(应去掉骨、鳞、刺等)或水果、蔬菜等植物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二、进口检验要点

01配方注册

进口的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产品配方注册手续,并获得其颁发的产品配方注册号。

02官方证书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随附国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海关总署确认样本的卫生证书。

03原料控制

含畜禽肉类原料的罐装辅助食品不得来自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中。

04准入管理

生产上述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均须在海关总署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总署网站予以公布。

05标签检验

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均需要加贴中文标签。需要指出的是,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我国境内加贴。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06期限管理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准进口。

07检测报告

婴幼儿乳基配方食品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我国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08检测出证

海关对进口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法定凭证。检测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产品选购小贴士

目标确认

消费者在选购婴幼儿辅助食品时应当首先初步判别婴幼儿喂养的营养需求,然后选购相应类别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如婴幼儿的年龄分段情况、婴幼儿的口味偏好、乳基与豆基配方食品的差异、有无对乳基或豆基产品过敏等。

类别判断

上述四种婴幼儿辅助食品在我国均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产品也应当符合我国的该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到特定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后,应当根据产品品名及配方将产品进行归类,然后对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海关监管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验证方式包括登录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或验看经销商留存的合格证明。

外观检查

外观是消费者接触和选购婴幼儿辅助食品时的第一印象和重要参考。外观检查主要包括两项:

检查包装的密闭性和完好性,这是考量产品是否安全卫生的主要指标。

检查中文标签,这是消费者了解和认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主要途径。

检查中文标签应当重点关注其牢固度和清晰度,以及中文标签中的特殊敏感字眼,如“转基因、氢化油脂、辐照、香精香料、谷蛋白、果糖”等,这些字眼有可能导致食品不合格。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含有谷蛋白,不得使用果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需注意甄别。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有哪些?

生活中有很多危险化学品,大部分消毒用品,如酒精、碘酒、84消毒液、乙醚,某些香料、香水、油漆、油墨、涂料、树脂、胶黏剂等,危化品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相对于一般货物,进口危险化学品在进口申报通关有哪些环节和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

三、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

4.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四、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流程1.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附件37)、《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

3.按照GHS要求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

4.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6.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应当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规定实施检验,主要包括口岸检查、转场检查、目的地检验等查验方式。检验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规范申报的那些事

在“双碳”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风电、光伏等领域铜需求潜力巨大。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申报专业性较强,如何规范填报涉税要素困扰着不少进口企业。今天就让我们跟随小编一起“打破砂锅问到底”,弄懂铜矿砂及其精矿进口规范申报那些事!

一、商品介绍

“矿砂”,属于含金属的矿物,这些矿物与相关的物质共存于矿藏之中并被一起开采出来。“精矿”,属于用专门方法部分或全部除去异物的矿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YS/T 318-2007)规定,含铜矿石经浮选方法得到的铜含量(质量分数)不小于13%的、供冶炼铜用的精矿产品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铜精矿。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解锁”铜矿砂及其精矿规范申报的正确打开方式。

二、申报要素填报介绍

税目26.03规范申报要素——2022年有调整

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对税目26.03项下铜矿砂及其精矿的申报要素做了调整,删除了“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和“需要二次结算、无须二次结算”两个申报要素。根据2021年44号公告,应在报关单表头的“价格说明”栏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填报确认。

调整后的铜矿砂及其精矿申报要素包括:

归类要素-品名、加工方法、成分含量;
价格要素-含水率、来源、签约日期、计价日期、有无滞期费。

(一)加工方法—化学成分不可变。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2022年版)规定,26章铜的矿物可经过包括物理、物理-化学或者化学加工,只要这些工序在提炼金属上是正常的。除煅烧、焙烧或者燃烧(不论是否烧结)引起的变化外,这类加工不得改变所要提炼金属的基本化合物的化学成分。

物理(或物理-化学)加工:破碎、磨碎、磁选、重力分离、浮选、筛选、分级、矿粉造块、干燥、煅烧、焙烧以使矿砂氧化、还原或使矿砂磁化等(但不得使矿砂硫酸盐化或氛化等)

化学加工:主要为了清除不需要的物质。
例:溶解加工。

温馨提示

税目26.03不包括经煅烧或焙烧以外其他处理后改变了基本矿砂的化学成分或晶体结构的精矿,也不包括由于多次物理变化(分级结晶、升华作用等)制得的几乎纯净的产品,即使其基本矿砂的化学成分并未发生变化。
企业提问:我公司进口一批铜精矿,加工方法为天然开采原矿,经过破碎成块状,进入研磨机研磨成粉末,再进入浮选槽加药剂浮选成精矿,请问加工工艺该如何填报?
小编解答:加工方法应填报为一天然开采、经过破碎、研磨、浮选。

(二)成分会量、含水率一一品质、重量证书是关键

成分含量、含水率可参考产品品质、重量证书的相关内容填报。
特别要提醒的是,“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和“含量”。铜矿砂及其精矿成分含量主要填报与计价有关的铜、金、银等金属元素及其含量,杂质和其他成分不影响归类无需填报,主要成分含量相加≤100%。
例:成分含量,铜25%、银22克/千吨、金5.8克/千吨含水率8.8%。

(三)来源.签约日朗、计价日期合同内容要弄懂。
来源:填报原产国及矿区名称,可参考产品“原产地证书”中相关内容填报。例:
来源于秋鲁CONSTANCIA矿山。
签约日期:供求双方企业合同签订的日期,在卖方抬头中体现,填报具体日期(8位年月日)即可。例:20211217。
计价日期:常用的计价方式主要有按日计价和按月均价计价,在合同价格条款中体现。

常见按月均价计价有已种模式,即M计价和MAMA计价。M计价是指计价月按每批铜矿砂及其精矿装运后的第N个月(一般是4个月内)的月平均价计算(以提单日期所显示的月份为准);MAMA计价是指计价月按每批铜矿砂及其精矿到港月后的第N个月的月平均价计算(以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 Of Readiness,简称NOR)日期显示月份为准)。
按日计价计价:填报8位年月日。例:20220101。
按月均价i计价:含有多种计价金属元素的,计价日期应分别填报。
例:以2022年3月均价计价为例,应填报为—铜为2022年3月(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均价),金、银为2022年3月(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均价)。

(四)滞期费一据实填报少不得。
滞期费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特别提醒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带期费填报的几种情形:
申报时确定不产生带期费的,填报“无带期费”。

申报时不确定是否产生带期费的,填报“带期费赤确定”。

带期费已申报的,填报“滯期费已申报”,并在报关单“杂费”一栏填写带期费具体金颜。例:带期费9600美元.

三、填报举例

某企业进口实际情况:
2022年1月1日签约秘鲁Las Bambas矿区原矿浮选的铜精矿,铜含量35%,金含量3克/干吨,银含量156克/干吨,水分含量9.4%,提单日期为2022年2月1日,伦敦金属交易所(LME)和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价格为参考,计价期为M+3,滞期费9600美元。

规格型号正确填报示例:
加工方法:原矿天然开采,经破碎、浮选|成分含量:铜35%,金3克/干吨,银156克/干吨|含水率:9.4%|来源:秘鲁Las Bambas矿区|签约日期:20220101计价日期:铜为2022年5月(LME)均价,金、银为2022年5月(LBMA)均价I有无滞期费:
滞期费已申报。

规格型号正确填报示例:
加工方法:原矿天然开采,经破碎、浮选|成分含量:铜35%,金3克/干吨,银156克/干吨|含水率:9.4%|来源:秘鲁Las Bambas矿区|签约日期:20220101计价日期:铜为2022年5月(LME)均价,金、银为2022年5月(LBMA)均价I有无滞期费:滞期费已申报。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 (下)

四步教你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怎么看

一、看项目是否齐全!!

食品名称

配料表(原料与辅料)

净含量(规格)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

保质期(豁免食品除外)

贮存条件

原产国/原产地

营养标签(豁免食品除外)

二、看关键点是否清晰明了!!

01 食品名称

反应食品真实属性。

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可以标明制作方法。

02 配料表

引导词“配料”或“配料表”(食醋、酒、酱油等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添加量不超过2%的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03 净含量

与食品名称同一版面展示。

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三要素齐全,准确。

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04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信息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至少标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地址、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中的一项。

0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年/月/日”顺序标示,如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实际标示顺序。

“见包装某部位”需写明具体部位

06 贮存条件

建议标示引导词“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

根据食品实际保存条件进行标示,如“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07 原产国/原产地区

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08 营养标签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表有表头,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NRV百分比。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看其他强制标注内容是否标示清楚!!

 

01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经过辐照处理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02 转基因食品:

按照货物实际进行申报。

其相关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看推荐标示内容!!

1.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使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2.致敏物质:

含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制品,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名称,或者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 (上)

近年,来自全球各地的美食种类日益增多,热销国内市场。消费者接触的很多都是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作为产品信息展示的载体,在指导消费者选购进口食品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什么是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海关总署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第249号令)

第三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第七十条: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公告,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提出要求。一是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海关依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作为进口食品检验项目之一。

二是由以前的海关负责改为现在的进口商负责审核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小贴士
建议进口商在预包装食品进口前主动向出口商索要产品原文标签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提前完成中文标签设计制作,尽量在产品入境前完成合格中文标签的施加,有助提高通关效率。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符合哪些国家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6.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

为方便相关单位进口,现将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的进境程序解读如下:

一、进境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第十二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01

进境特许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批准。

禁止进境物包括: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一.申请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书面申请(包括进境检疫物的目的、数量、引进方式,申请单位防疫条件,进境检疫物的运输、使用、无害化处理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的防疫措施等);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相关防疫条件须经所在地海关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海关”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特许检疫审批申请。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r
  2. 受理申请后,海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引进的上述植物检疫物应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密封包装。

部分科研、展览用特殊植物检疫物无需办理检疫审批,如干制失活的植物、昆虫标本;不带土壤的矿石、岩石;实验室检测用小批量植物园栽培介质、肥料等。

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对部分进境植物检疫物进行审批,如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

02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以外的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审批。如进口拟南芥的,向农业部门申请检疫审批。

二、进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01

进口申报需随附的单证: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上述单证已实现联网核查,报关时无需提供纸质单证。
  2.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黑腹果蝇等实验用模式果蝇、秀丽隐杆线虫等模式线虫和拟南芥免于提供输出国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单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02

口岸放行

进境植物检疫物到达口岸时,口岸海关核对货证并实施口岸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进境后

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后续检疫监管。进口单位应强化生物安全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配合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如下:

一文读懂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备案

进境饲料一般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指定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一)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

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

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四)规章制度;

(五)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六)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动植物检疫→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四)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未用过的机器也会是旧机电产品吗?

进口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敏感商品,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风险较高。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风险隐患,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采取装运前检验等一系列严密检验监管措施。本文将通过对一宗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案例的梳理评析,加深企业对旧机电产品认定标准、法检商品范围、海关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企业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系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系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原因为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造成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

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

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问题与评析

未用过的机器为何也会是旧机电产品?

评析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当根据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旧机电产品是否都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评析

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

为落实《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原质检总局还专门制发《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以下简称“145号公告”),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

因此,列入 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评析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评析

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虽未列入《目录》之内,但已列入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办法》和145 号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需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需装运前检验。

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因此,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案例普法启示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

“31°C室温下放1小时不化”、“雪糕烧不化”、“企业回应食品添加剂导致”……在这个夏天,某品牌雪糕频频登上热搜榜,同时引发了众多网友对食品添加剂的担忧。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刺槐豆胶……这些都是什么东西啊?一支雪糕里居然含有10多种添加剂,到底是吃雪糕还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安全不安全,能不能吃,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某热点雪糕易引起网友质疑的成分主要是“复配乳化增稠剂”,位列配料表倒数第二位,主要成分显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海藻酸钠、刺槐豆胶、卡拉胶、瓜尔胶等。企业回应为产品本身固形物达到40%左右,产品仅使用极少量的乳化增稠剂,平均每支78克某品牌椰椰雪糕中卡拉胶添加量约为0.032克,符合国家标准。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是什么?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又是从何而来呢?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

乳化增稠剂

乳化剂、增稠剂和稳定剂都有利于增加冰淇淋的抗融性。乳化剂能提高原料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这样在凝冻的时候才不会形成不均匀的冰碴,它还能抓住原料中的脂肪小颗粒,锁住微小的气泡,最终形成柔软细腻的口感。增稠剂可让原料显得更粘稠,常用的包括黄原胶、卡拉胶、瓜尔胶等,它的作用是在凝冻的过程中改变水的结晶形态,也能使融化的冰淇淋仍然黏附在表面,而不是滴得到处都是。

卡拉胶

卡拉胶是一种亲水性胶体,又称为麒麟菜胶、石花菜胶、鹿角菜胶、角叉菜胶,因为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它的化学结构是由半乳糖及脱水半乳糖所组成的多糖类硫酸酯结合形态的不同,可分为K型、I型、L型。广泛用于制造果冻、冰淇淋、糕点、软糖、罐头、肉制品、八宝粥、银耳燕窝、羹类食品、凉拌食品等等。

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有危害,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是否正规合法、添加剂添加量等因素来判断。

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接触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海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进口&问答

Q1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Q2

标签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Q3

进口和销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Q4

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出口&重点

出口法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获得生产许可;

b.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c.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监管依据

a.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b.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c.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重点关注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还应符合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管理的相关要求。

重要提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2022年1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