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牛肉对华出口量激增,巴西牛肉出口额创新高

随着人们消费结构的升级和变化,在总体肉类消费趋势中,对猪肉的需求变缓,而对牛肉的需求开始迅速增长,2020年中国牛肉消费量为884万吨,但产量仅为672万吨。

不断放大的牛肉供需缺口也使我国牛肉进口量不断增加, 2019年我国牛肉进口量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牛肉进口国。2021年中国进口牛肉236万吨,与去年同期增加10.4%,进口额为816.5亿元人民币。

美国农业部预测,2025 年全球主要牛肉进口国的进口量将达到 920 万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牛肉进口将增加到近200万吨,预计将在未来10年增加近64%。

俄罗斯牛肉出口量激增,中国是最大买家

2020年,拿到中国市场入门券的俄罗斯牛肉并未受到大量的市场关注,进口量仅有21.4吨。

但2021年,俄罗斯牛肉迅速占领中国市场,截至2021年11月,俄罗斯对华牛肉出口大增235.7%,中国已经成为俄牛肉出口第一大目的地,细究其原因主要有二:

其一是俄罗斯牛肉性价比高

俄罗斯的牛肉价格相比于澳洲牛肉的价格来说更加优惠,只有澳洲牛肉价格的一半左右。而且俄罗斯的养牛企业在整个的生产过程中,很少使用任何的添加剂。与澳洲牛肉进行一番对比之后,会发现俄罗斯牛肉不仅具有价格优势,在质量上也具有一定的优势。

其二是我国对牛肉市场的需求出现了极大的缺口

众所周知,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乌拉圭以及新西兰和美国等都是我国主要的进口牛肉来源国。但去年9月,巴西因为发现了两例疯牛病也从当日起暂停对华出口,直到去年12月份才再次恢复。

去年5月,阿根廷政府对牛肉出口采取限制措施以降低国内市场价格。今年1月,由于该国牛肉价格持续处于高位,该国政府宣布将延长消费量最大的7个部位牛肉的出口禁令至2023年底。

另外,自从与澳大利亚双边贸易中断后,以及多次对澳方4家牛肉加工企业的产品检测不符合标准,2021年中国对澳大利亚的牛肉进口急速下滑。

巴西牛肉的“短暂缺席”、阿根廷牛肉的“退出”和澳大利亚牛肉的不稳定造成了大量市场份额的空缺,对于俄罗斯牛肉出口商来说,这无疑是抢占中国牛肉市场份额的好时机。

“2021年俄罗斯牛肉的出口量已经超过了预期,这是由几个因素促成的。首先,今年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牛肉价格明显增长,因此俄罗斯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其次,俄罗斯牛肉的最大买家是中国,中国的消费文化正在逐步改变,我们看到,随着家庭收入的增长,牛肉占据了越来越突出的位置。到目前为止,中国人均牛肉消费量为7公斤 “,俄罗斯国家肉类协会主席Sergey Yushin表示。

2022年伊始,巴西出口额显著上升

自疫情以来,许多肉类生产国的工厂因疫情爆发而被迫关闭,导致牛肉价格持续上涨。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报告称,受疫情影响,国际肉类价格上涨了14.9%,其中牛肉涨幅为15.1%。

其中,巴西牛肉的价格在7月初达到4.80美元/公斤,平均价格在4.02美元/公斤和3.89美元/公斤之间;美国的牛肉价格在10月20日和10月21日之间也急剧上升了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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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冷冻食品协会(Abrafrigo)的数据显示,因缺席中国市场三个月,2021年巴西牛肉出口量下降了7%,出口量从200万公吨降至186万公吨。但受到国际市场牛肉价格上调的影响,巴西牛肉的销售额增长了9%,达到84亿美元。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仍然是巴西牛肉出口的主要目的地,2021年巴西牛肉占中国市场的24%。

此外,2021年美国成为巴西冷冻牛肉的第二大进口国,从2020年6万吨到2021年14.8万吨,同比大幅增长148.9%。智利仍然是巴西牛肉的第三大买家,从 2020 年的 9.04 万吨到 2021 年的 11.06 万吨,同比增长 22.4%。

据报道,本月前两周巴西牛肉出口量为7.2万吨,而去年同月出口总量仅为10.7万吨;出口额达3.72亿美元,同比增长53.55%。

在价格方面,同期巴西牛肉出口均价为5161.9美元/吨,较去年1月的4510.8美元/吨的均价相比,增长14.43%。

随着巴西牛肉重新进入中国市场,加上巴西的主要竞争对手阿根廷将在 2024 年之前退出中国市场,2022年巴西牛肉的出口量将再创新高。

据业内人士预测,肉类价格将在今年再次“企稳”,中国不断增长的肉类需求可能使价格保持在2020年水平之上。

【新年新规】本月起这些外贸新规开始实施!

2月开始实施的外贸新规包括:
  • RCEP对韩国生效
  • 海关总署公布RCEP实施新增事宜
  • <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布
  • 阿根廷对多项中国产品反倾销
  • 越南2月1日起调降VAT
  • 欧亚经济联盟禁止部分木材出口
  • 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将正式实施
  • 中国-俄罗斯海关签署AEO互认安排
  • 孟加拉国将启用电商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 巴西颁布法案放宽外汇管制
01RCEP对韩国生效

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中国等10个国家正式生效,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经韩国国会批准,该协定也将于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

韩国海关1月18日举行了“灵活适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政策说明会”,介绍了RCEP原产地规则等核心规定,并与韩国已经签订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对比说明。重点介绍了企业灵活适用RCEP的三种方法措施。

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RCEP协定承诺的第一年税率。根据协定规定,后续年度税率自该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税率请在这里查询:
http://fta.mofcom.gov.cn/rcep/rcep_new.shtml
02海关总署公布RCEP实施新增事宜

2022年1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8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公布,详情如下:

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

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32531/index.html
03《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发布

国务院办公厅1月19日发布《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完善内外贸一体化制度体系、增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的18项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加强资源整合配置,优化国际营销体系,完善全球服务网络。支持跨国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协同互促、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的优质贸易企业,引导带动更多企业走一体化经营道路。

《意见》原文见此: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2-01/19/content_5669289.htm
04阿根廷对多项中国产品反倾销

依据阿根廷政府公报2022年2月4日刊载生产部第40/2022号决议如下:阿根廷政府完成对自中国进口的储存式电热水器,容量大于或等于20公升但小于或等于150公升(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列10.00)的反倾销调查,决议课征131%的反倾销从价税,另阿根廷政府接受WUHU MIDEA KITCHEN & BATH APPLIANCES MFG. CO. LTD.公司; GUANGDONG VANWARD ELECTRIC CO. LTD.公司及GUANGDONG GEMAKE ELECTRIC APPLIANCE CO. LTD.公司订定的承诺价格,为期5年。阿国海关将依据2021年6月8日生产部第271/2021号决议第3条,没收该等产品进口时支付之保证金。

阿根廷政府公报2022年2月4日刊载生产部第42/2022号决议如下:自公告日起将对自中国进口的电风扇金属防护网罩,直径超过400mm,用于内建马达的电风扇(南方共市税则号列8414.90.20)产品继续反倾销调查,并课征为期6个月临时反倾销税(从价税),税率为73%。进口商进口涉案产品时,须缴纳与临时从价税等额的保证金。

05越南2月1日起调降VAT

越南将自2月1日起调降多项产品的VAT,自10%降至8%,较低的VAT税率将不适用于电信、资讯科技、金融活动、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可乐、金属与金属预制产品、采矿(不包括煤炭)、焦炭、精炼石油、化工及化工产品,以及需缴纳货物税的服务。

06欧亚经济联盟禁止部分木材出口

2022年1月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含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颁布部分未加工、粗加工木材和新材出口禁令,决定对海关编码为4401、4403与4407的木材实行统一非关税调节措施,木材出口配额为零。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07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将正式实施

中国海关总署1月18日发布公告称,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1月26日起正式实施。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29616/index.html
08中国-俄罗斯海关签署AEO互认安排

2月4日,中国与俄罗斯双方海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海关署关于“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的安排》。2021年,中俄双边贸易值首次突破9000亿元(人民币,下同),达到9486.6亿元,同比增长26.6%,中国连续12年稳居俄罗斯第一大贸易伙伴。

截至目前,中国已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互认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09孟加拉国将启用电商企业唯一身份代码

孟政府将启用一项商业企业身份登记系统,要求电商企业必须纳入其管理,并将在一项名为集中投诉管理系统的程序中,利用对商业企业启用的唯一身份代码,加强对电商行业的规范管理。孟政府此举,意在规范电子商务行业和电商企业经营行为,帮助消费者识别不可靠电商企业。该系统将于今年2月,首先在电商企业中启用。

孟政府今年3月还将启用一个协同电子转账平台,便于用户在移动金融服务和银行之间,进行资金转账操作。后续,还将启用一个集中物流跟踪平台系统,所有物流企业都纳入其中,方便消费者在线跟踪商品物流情况。

10巴西颁布法案放宽外汇管制

巴西总统博索纳罗批准了一项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案规定将允许自然人和公司在巴西开设外币账户,目前开设外汇账户的权限仅限于部分特定公司,如外汇兑换所和信用卡发行商等,未来巴西中央银行将可批准个人在巴西拥有美元账户。

该提案将使巴西公司在其他国家开展业务时更具竞争力,同时将降低巴西市场上进出口生产链相关公司的成本,提高外汇效率,最终使消费者受益。根据该法案,外汇市场操作将可自由进行,不受额度限制,同时交易汇率将可由被授权开展外汇交易的双方自由商议。

海关总督官方网站2022年1月最新政策公告汇总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信息系统接入、联调测试等工作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开放海关预录入系统客户端软件及业务数据交换接口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开放预录入系统对外服务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0号)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斯洛文尼亚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斯洛文尼亚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斯洛文尼亚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勒斯坦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偶蹄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巴勒斯坦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乌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AEO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乌拉圭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乌拉圭海关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二、中乌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降低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由于安全警戒级别提高、边境关闭、自然灾害、危险突发事件或是其他重大事故等造成国际贸易中断,在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与乌拉圭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乌拉圭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乌拉圭海关规定申报,乌拉圭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企业自乌拉圭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乌拉圭AEO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乌拉圭收货人的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UY)+AEO企业编码(12位数字)”,例如“UY123456789012”。中国海关确认乌拉圭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2月1日起对韩国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增加韩国。《办法》第十四条所述的《特别货物清单》增加《出口至韩国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1)。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第八条所述原产地证书格式增加原产地证书续页格式(见附件2)。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本公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意大利、北马其顿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进境船舶、航空器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意大利、北马其顿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

冷冻水果是指去除不可食用果皮、果核后(樱桃除外),经过速冻处理,并在整个冷链环节中保持果肉核心达到-18°C或以下的水果,且符合《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冷冻水果品种如下:

1. 冷冻木莓(Frozen Raspberries)Rubus idaeus

2. 冷冻博伊森莓(Frozen Boysenberry)Rubus ursinus var. Longanobaccus

3. 冷冻蔓越莓(Frozen Cranberry)Vaccinium macrocarpon

4. 冷冻苹果(Frozen Apple)Malus domestica

5. 冷冻鳄梨(Frozen Avocado)Persea americana

6. 冷冻樱桃(Frozen Cherry)Prunus avium

7. 冷冻番荔枝(Frozen Cherimoya)Annona cherimola

8. 冷冻葡萄(Frozen Grape)Vitis vinifera

9. 冷冻猕猴桃(Frozen Kiwi)Actinidia chinensis/A. deliciosa

10. 冷冻桃(Frozen Peach)Prunus persica

11. 冷冻芒果(Frozen Mango)Mangifera indica

12. 冷冻番木瓜(Frozen Papaya)Carica papaya

13. 冷冻菠萝(Frozen Pineapple)Ananas comosus

14. 冷冻石榴(Frozen Pomegranate)Punica granatum

15. 冷冻蓝莓(Frozen blueberry)Vaccinium spp.

16. 冷冻黑莓(Frozen blackberry)Rubus ulmifo-lius

17. 冷冻草莓(Frozen Strawberry)Fragaria ananassa

三、允许的产地

智利全境。

四、批准的加工厂

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均须在代表智利共和国农业部的智利农牧局(SAG)批准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GACC)审核批准注册。SAG每年向GACC提供注册名单,获得批准的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出口前要求

(一)供应商管理。

SAG要求每个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保留有水果供应商清单。清单中应至少包括如下信息:供应商名称、大区、市、果园编号和水果名称。

所有供应水果的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包括适合于果园植物检疫条件的管理措施,以降低有害生物的发生。输华冷冻水果加工厂应保存相关管理措施的副本。

(二)质量保证体系。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执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按照《国际食品标准》“速冻食品加工和处理操作规范”(CAC/RCP 8-1976)要求进行冷冻水果的准备、加工、储藏和运输,以保证冷冻水果的质量和卫生。

冷冻水果加工厂必须对出口产品进行包括农药、重金属和微生物在内的多种残留检测,并由SAG授权实验室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须明确注明冷冻水果是否符合中国对农残、重金属和微生物等污染物的限量要求。每批冷冻水果抵达中国时须随附检测报告。

SAG须按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新冠病毒防护相关指南要求,指导和监督输华冷冻加工企业严格按照FAO和WHO发布的指南作业,加强员工防护,防范产品和包装受到新冠病毒污染。

(三)速冻处理、包装和装运。

冷冻水果速冻处理程序应在SAG或其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具体程序见附件。

冷冻水果须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相关安全卫生国际食品标准,以减少污染。

每个包装箱上应使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果园或其注册号、产地、加工厂、出口商和加工日期。

每个托盘上用中文或英文注明“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则每个包装箱上应用同样的标记。

如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规定。

(四)离境前检验检疫。

出口前,SAG必须确认该批冷冻水果在-18°C或以下温度进行冷藏和运输。

在冷冻水果的不同加工阶段(从产品预包装到最终成品),应由SAG培训授权的工作人员,按0.5%的比例对每批货物进行抽样并检验检疫,确保不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且致病微生物和农药残留不超过最大限量标准。如发现或检测到任何不符合项,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水果,由SAG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随附检测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Chilean Frozen Fruits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在项目启动前,SAG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和检测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六、进境检验检疫

智利冷冻水果到达中国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GACC将保证在冷链温度下进行查验。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如发现农残或致病微生物等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不合格,经对结果分析验证后,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SAG,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水果输华,直至不合格情况得到整改并获得GACC认可。

3.如果多个加工厂连续发生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对每批冷冻水果扣留取样送实验室检测,并视情况暂停冷冻水果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自泰国进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2号(关于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港口综合竞争能力,规范和便利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告2014年第3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内外贸同船运输以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承运转关运输货物备案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7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等文件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调整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以及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一、关于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主管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同船运输集装箱箱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40号修改)的标准。

二、关于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

(一)航运公司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应当参照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监管的相关要求,向业务经营地直属海关办理船舶备案手续。

(二)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试点沿海捎带业务备案证明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三)拟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的国际航行船舶为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的,应当获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批准书》后,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四)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时,应当在符合交通运输部限定的关于航线、货物、可开展业务的时限等范围内,根据海关转关业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航运公司不得将备案船舶转租他人。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4号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3号(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规定,《协定》将于2022年3月18日起对马来西亚生效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成员方同时增加马来西亚。二、《协定》项下输韩国、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2022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21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见附件)。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西班牙和摩尔多瓦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西班牙、摩尔多瓦输入禽类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西班牙、摩尔多瓦的禽类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西班牙和摩尔多瓦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卸下的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禽流感疫情,严格依法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西班牙和摩尔多瓦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问答解读丨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新规

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的公告》(公告第416号,下文简称《公告》),《公告》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农发〔1999〕9号),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1452号、第2203号同时废止。

发布背景及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

《公告》内容解读

问:进出口农药相关单位需要取得哪些资质?

海关答: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取得相应农药经营许可证,出口农药单位还应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

问:哪些农药可以进出口?

海关答:一是进出口农药应在我国取得农药登记,二是农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内。

TIPS

《公告》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相较于农业部海关总署公告第2203号(已废止)中的名录内容,农药类别总数由1183种增加至1238种,同时部分农药已调整出名录范围。

问:企业在进出口农药时应如何申报?

海关答:进出口农药相关单位可直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下称单一窗口)在网上办理申报(http://www.singlewindow.cn)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网上审核确认进出口单位提供的信息,符合条件的,出具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TIPS

农药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直接在单一窗口办理;农药生产企业委托贸易企业出口的,还应与贸易企业签订出口委托书;农药生产企业委托加工的,还应提供受托方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和委托加工协议。仅限出口登记的农药和特殊管理的农药出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什么是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

海关答: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简称“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是指农业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依法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范围的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管理签发的证明文件。

TIPS

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有效期为3个月。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实行一批一单管理,即进出口一批农药,办理一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对应一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问:企业申报后如何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报关时还需向海关提供该单纸质版吗?

海关答:企业无需领取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已实施农药进出口通知单通关作业无纸化,不再收取纸质文本。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审核合格后出具的农药进出口通知单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至海关,企业报关时录入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号,海关通过数据平台查询该报关单对应农药进出口通知单电子数据,审核无误后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TIPS

此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企业申报农药为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在报关过程中随附提交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有关单证材料。如企业不履行该义务,海关将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将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及出口农药类危险化学品政策情况可参考往期内容↓

问:如果申报的进出口农药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地区还应注意些什么呢?

海关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关境内的其他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除外)之间进出的农药,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农药,除列入《鹿特丹公约》的应当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外,其余无需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TIPS

《鹿特丹公约》全称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旨在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盘一盘1月海关出了哪些新政

近期,都有哪些海关相关新政策、新规定开始实施?快来了解一下吧!

 

01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02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03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04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05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06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07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

 

08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同时废止。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0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50号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2年)》的公告

 

10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

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要求,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8号(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256号令

 

12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和稳外资外贸决策部署,履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公约》)义务,便利农药进出口贸易、提高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就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措施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公告第416号

1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号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请有系统对接需求的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按照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详见附件)开展接口改造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海关导入接口只接收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自行导入报文,不再接收第三方平台导入报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发布原产地证书数据及附件导入接口规范的公告

 

14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农业和食品部关于白俄罗斯输华牛肉及其制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进口。现将中国进口白俄罗斯牛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

关于进口白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号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卢旺达甜叶菊进口。现将具体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7日起执行。

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16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号

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斯洛文尼亚官方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本国家禽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斯洛文尼亚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17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5号

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巴勒斯坦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约旦河西岸地区图巴斯省的1家农场发生口蹄疫疫情,血清型待鉴定。涉及的易感动物为172只山羊和绵羊,其中40只发病,5只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12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巴勒斯坦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18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19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号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业、土地改革和农村发展部关于南非鲜梨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南非鲜梨进口。现将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南非鲜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号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公布《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新增事宜的公告

 

21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9号

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8日,意大利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皮埃蒙特大区亚历山德里亚省(Alessandria,Piemonte)1月5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野猪,1头野猪发病死亡。2022年1月10日,北马其顿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代尔切沃地区(Delčevo)2021年12月29日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易感动物为18头家猪,其中3头发病,15头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自2022年1月24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意大利、北马其顿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2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10号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冷冻水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智利冷冻水果进口。自2022年1月27日起实施。

关于进口智利冷冻水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3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11号

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年1月14日,泰国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该国曼谷直辖市(Bangkok Metropolis)1个村庄发生1起非洲猪瘟,涉及的3头宠物猪全部发病、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泰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区别

保税仓库 VS 出口监管仓库 您分清楚了吗?

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都是海关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在临近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或保税物流需求强烈,加工贸易产业集聚的地方,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

一直以来,保税仓库与出口监管仓库设立、货物管理等业务都是企业咨询的热点。

海关解答常见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

进口货物目的地检验

常见问答

 

1 为什么货物已经入境还要目的地检验?

为便利企业,提高通关效率,实现进口货物的快速通关和流转,减少货物在口岸积压,海关实施“两段准入”的监管,第一段在口岸海关判别“是否允许货物入境”,第二段判别“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在该模式下,进口货物提离口岸监管区后,海关对有检验要求的货物,实施目的地检验,以确定“是否允许货物进入国内市场销售或使用”。对有目的地检验要求的货物,在经口岸通关后,应当于入境口岸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验。

▷▷▷

2 口岸查验与目的地检验可以一次完成吗?

可以一次完成。企业在报关时可以根据进口货物实际情况,在两段准入申请中选择“口岸与目的地合并检查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货物,将由口岸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一次办理全部检查手续。

▷▷▷

3 货物离开口岸放行时会有目的地检验提示吗?

不会,企业要及时关注“单一窗口”申报回执信息。口岸卡口系统不拦截不代表没有获控“目的地检验”指令。承运车辆在口岸未被卡口拦截,并不代表进口企业已完成全部海关监管手续。

▷▷▷

4 目的地检验没有落实该怎么办?

如在口岸海关通关后,发现申报的目的地检验检疫机关为口岸海关,且有目的地检验要求未完成,应主动联系口岸海关明确处置措施。如条件允许可将货物运回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实施目的地检验,也可按照口岸海关指引向货物实际存放地的属地海关申请目的地检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在完成目的地检验后方能销售或使用货物,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海关规章盘点

2021年,海关总署坚持依法监管,围绕解决好“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聚焦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规章制度,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海关监管体系和制度,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聚焦一“放管服”改革

 

1.资质管理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随着海关“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海关总署修订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以新规固化改革成果。

新规主要变化:

●简化优化报关单位备案程序。

●大幅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结时限。

●取消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双重身份备案限制。

●将报关单位备案有效期改为长期有效等。

2.信用管理

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新规简介

伴随国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深入推进,企业对信用管理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海关总署及时修订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新规主要变化:

●优化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由此前四级优化为三级,保留了“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对“其他企业”统一实施常规的海关管理措施。

●落实守信激励原则。进一步增加了降低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抽查比例、优先办理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优先向其他国家推荐食品等出口企业注册等便利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复核期间由三年调整为五年。同时,明确信用培育机制。

●建立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企业修复标准及程序,鼓励失信企业通过合法渠道提升信用水平。

聚焦二

原产地管理

 

1.经核准出口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指经海关认定的企业自主开具原产地声明,享受优惠贸易协定项下优惠待遇的制度。《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以及我国部分双边贸易协定均规定了该制度。为使更多诚信守法且具有货物原产资格管理能力的出口企业更为便利地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海关总署发布规章,规范我国经核准出口商管理。

新规主要内容:

●首次明确了经核准出口商的定义及条件。

●规范经核准出口商申请、审核程序。

●强化事后监管,保障经核准出口商认定制度稳步推进。明确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的前提是:海关已完成与其他缔约方的信息交换,且企业已提交相关货物的信息;将经核准出口商认定有效期限明确为3年;明确经核准出口商注销、撤销的情形及法律责任等。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2021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满足生效条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为完成该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有关内容的国内法转换,推动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制定相应海关规章。

新规主要内容:

●规定《协定》项下货物原产资格及原产国(地区)的认定规则。

●明确《协定》项下原产地证明的实体性要求。

●规范我国进口货物申请适用《协定》项下税率的申报要求和程序。

●明确我国签证机构及经核准出口商签发或开具原产地证明的具体要求。

聚焦三

进出口食品

安全

 

1.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为遵循,修订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建立更为科学、严格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新规主要变化:

●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明确海关食品安全监管基本原则;建立境外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审查制度,细化食品进口商自主审核义务;在授权范围内补充违反备案变更规定、拒不配合核查、擅自提离海关指定或认可的场所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总结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疫情疫病应对。明确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作为进出口食品监管依据;细化控制措施。

●固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成果及执法经验。重点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流程与主要制度予以固化,新增出口申报前监管规定,进一步提升通关时效。

●优化布局。整合吸纳了进出口肉类产品、水产品、乳品以及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5部单项食品规章中的共性内容。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2021年4月12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为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海关总署修订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变化:

●将注册范围扩展至全类别食品的生产企业。

●引入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对18类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采用“官方推荐注册”模式,对其他企业采用程序较简化的“企业自主申请”模式。

●进一步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保证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符合要求;规定已注册企业自行发现不符合注册要求时,应主动暂停向中国出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补充细化注册变更、延续、注销及撤销的适用情形。同时,强化境外官方主管机构责任。

聚焦四

税收安全

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021年9月18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和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需要,海关总署及时修订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新规主要内容:

●固化改革成果。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将《化验管理办法》中与海关商品归类直接相关的化验、检验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并进行明确。

●补充执法依据。随着商品种类增多、复杂程度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商品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较为关注的归类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

●明确责任边界。明确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条款,与相关监管文件进行衔接。

聚焦五

依法行政

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

2021年6月11日,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0号),自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

新规简介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基础性法律作出重大调整,特别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对海关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海关总署对相关规章进行了修订。

新规主要变化:

●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处罚适用规则,新增对“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等情形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公布;增加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快速从重处罚条款等。新增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等条款。结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海关业务实践,对《行政处罚法》部分新增规定予以细化,确保相关制度落地。

●固化海关行政执法经验成果。完善案件地域管辖规定,新增案件办理期限条款,将“简单案件程序”修改为“快速办理”。强化法制审核要求;强化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完善送达条款。

●进一步完善规章体例结构,新增“听证程序”等。

聚焦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2022年1月1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规简介

海关总署深入推进综合保税区更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结合海关监管实践及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制定海关规章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新规主要内容:

●进一步优化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结构。优化拓展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业务范围,支持保税维修、融资租赁、跨境电商、再制造等新业态、新模式入区发展。

●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与区外国内市场循环。增加选择性征收关税规定;明确区内企业可以利用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设备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增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点相关规定。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加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相关规定;明确综合保税区内货物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优化出区检测维修管理规定,将检测维修期限延长至“不超过合同期限”;增加“便捷进出区管理”规定。

●增加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等。

1 以上海关规章施行的同时,下列海关规章废止: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动植物检疫】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95号公告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 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国家植物检验检疫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我国允许进境的柠檬名称

柠檬,学名Citrus limon,英文名Lemon

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哪些

1 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2 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3 甜菜叶蝉(Neoaliturus tenellus

1 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2 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

Pseudomonas syringae pv. Syringae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出口前有哪些要求

一 果园管理

1 乌方应对所有柠檬果园的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有效控制,保持良好果园卫生状况及开展有害生物治理。应中方要求,乌方应提供相关记录,包括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和化学药剂的成分、使用日期等信息。

2 输华柠檬需产自中乌双方共同批准的石榴螟非疫产区。乌方应遵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0号(ISPM10)原则建立非疫产区。乌方或授权人员须按照中方认可的方案进行石榴螟监测。监测时间从柠檬开花期到收获期。如果发生疫情,乌方需在48小时之内通报中方,并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直到恢复非疫产区地位。在贸易开展前,乌方应向中方提供1年的监测记录。

3 果园必须对柑橘溃疡病菌、无花果蜡蚧、甜菜叶蝉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开展监测与有害生物防控。

二 包装厂管理

1 柠檬加工、包装和运输过程,须在乌方授权人员监管下进行。

2 通过加工、包装和消毒,确保柠檬不携带有害生物,不带有烂果、畸形果、枝、叶、根和土壤。

3 为有效防止柑橘溃疡病菌、丁香假单胞菌致病变种病菌感染,在加工过程中,对柠檬需要进行预防性杀菌处理。

三 包装要求

1 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且符合有关植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

2 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以及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并用英文标注“Export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包装好的柠檬应采取适当的保鲜措施、单独存放,并防止受到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4 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四 出口前检疫

乌方授权人员应在出口前对输华柠檬实施检疫。抽样查验在果实加工过程中或对加工完成后进行。

在开始出口前2年,抽样比例为2%,如没有发现检疫问题,则随后抽样比例降低到1%。

其中,须对每批抽取样品中的30个果实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查。如检出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柠檬暂时停止出口中国,直至乌方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此类有害生物。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由乌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batch of lemon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esh Lemon from Uzbekistan to China, and are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柠檬符合乌兹别克斯坦柠檬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口乌兹别克斯坦柠檬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柠檬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中方将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对上述植物检疫要求进行回顾性审查。在与乌方协商基础上,中方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相应检疫措施。

☆ END ☆

化妆品 | 成品与半成品的进口方式有什么区别?如何报关?

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化妆品多种多样。而化妆品又分为成品和半成品。什么是化妆品半成品?化妆品半成品指除最后一道“灌装”或者“分装”工序外,已完成其他全部生产加工工序的化妆品。因为没有独立包装,或者没有加工完成等原因而不能直接柜台销售的产品,就叫半成品。

化妆品成品分为特殊类和普通类。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除此之外,均属于普通类化妆品。

那么,这两者的进口方式有何区别呢?

进口方式区别
(一)化妆品成品进口报关需要要求商家申请办理一系列的进口单证资料,此外还必须办好CFDA批文;而半成品进口则不需要办理。(二)化妆品成品进口报关和半成品的清关时间和流程都不尽相同。

成品进口流程繁杂,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众多,货物进口到港口的清关的时间也是比较长。半成品进口的流程和时间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少。

(三)化妆品成品进口和半成品进口的相同之处便是在发货之前都需要做好化妆品授权翻译公证和港口企业信息变更。

(四)化妆品进口是受到国家检验检疫局的严格把控,在单证资料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报关流程
  1、取得化妆品进口许可批文;2、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得中文标签备案;

3、发货到中国港口;

4、准备资料报检取得通关单,然后报关;

5、报关通过缴税之后在商检局领取CIQ方可上架销售。

化妆品进口,除了前期资质审查和备案之外,在运输方面的包装保护等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以上流程需要找一家专业有经验的进口报关公司,通关效率会更高,货品的安全也比较有保障。博隽供应链,全国多家分公司,10年专注国际进口服务。如您有货物需要进出口,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