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就懂的酒类进出口指南

酒类进出口贸易指南

一、酒类进出口基本情况

随着中外交流日益频繁,进口酒的种类和数量也不断扩大。2019年,我国酒类进口量15.9亿升,进口额345亿人民币,进口酒类以葡萄酒、蒸馏酒、啤酒为主,其中葡萄酒为最重要的进口贸易类别。我国进口酒类产品主要来自133个国家或地区,其中贸易额列前3位的分别为:法国、澳大利亚、智利。

二、@贸易商 进口酒需要关注的方面

进口酒类需要取得哪些资质呢?
需取得进出口收发货人和进口食品进口商两项备案。

进口酒申报规范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以葡萄酒为例,有葡萄酒年份、产区等11项要素,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进口酒类的主要品种

进口前期资质

01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所在地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核发《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

(三)如果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时通过“多证合一”方式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登记,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可完成企业备案,无需再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网址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互联网+海关

http://online.customs.gov.cn/

02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

所需材料:

(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备案申请;

(二)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公布境内进口商名单,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企业(企业可以修改申请信息后重新提交)。

信息变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海关提交变更申请。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

办理时限: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酒类进口如何申报

01

申报网址

  1.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https://www.singlewindow.cn

2.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02

进口报关资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凭证

二、进口酒类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进口商名称及备案号、上一批次的进口和销售记录

三、原产地证书(证明)(美国输华葡萄酒和日本输华酒类原产地证书应由官方提供)

四、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随附的合格证明材料(如卫生证明)

五、指定的相关进口食品企业自主检测报告

六、进口食品安全承诺文件

七、适用标准声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酒类,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委)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八、其他应当随附的证书或文件。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应按无纸化相关要求执行。

03

合格评定(进口酒类)

一、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行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
二、实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
三、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目前已实现电子化,企业可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电子信息并自助下载。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划重点丨进口酒类规范申报要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海关总署2010年17号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7号

(关于规范进口葡萄酒有关事项)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应严格按照《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填报,并应当根据实际进口葡萄酒的酒标,在“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相应内容。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进口时除提交目前海关规定要求的单证和资料外,还应向海关提交葡萄酒酒标彩色照片或彩色打印件以及原厂商发票
11项申报要素(以葡萄酒为例)
01

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品名需同时填报中文和外文名称,葡萄酒的品名一般都为“xxxx酒庄干红/甜白”等,前面为酒庄名字,后面的为葡萄酒的类别,干型或甜型,红葡萄酒或白葡萄酒等。

02

加工方法
指商品加工过程中具体采用的办法。例如22041000的葡萄酒填写的是“鲜葡萄酿造”;税目2207商品填写“未改性”或“改性”。

03

酒精浓度
是指按容量计酒精的百分含量,用“%vol”表示,根据酒标填报。

04

级别
指酒的档次的区分。

欧洲葡萄酒存在法定分级与行业协会分级,例如法国有AOC、IGP、VDF,意大利有DOCG、DOC、IGT、VDT。

如果没有级别的划分则填写“无级别"。

05

年份
指用来酿造葡萄酒的葡萄的收获年份,而不是酒的瓶装年份。在酒标上,一般都会写有这瓶酒的年份。也有很多葡萄酒是没有年份注明的,比如香槟、雪莉酒等,是通过混酿调配得来的。如未标明年份,申报为“无”。

06

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
指酒标上标示的葡萄酒的产区,需同时报中文及外文名称。在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产区通常是伴随着等级一起写的。

07

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指生产或者储存酒的酒庄名称,需同时报中文及外文名称。

08

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
指酿制葡萄酒的具体葡萄品种名称,需同时报中文及外文名称。澳、美等生产国规定,一瓶酒中含某种葡萄75%以上,才能在瓶上标示该品种名称;德、法等国家则规定,酒标上如果出现某种葡萄品种名称时,表示该酒至少有85%是使用该种葡萄所酿造的。

09

包装规格
指单个商品的数量或者重量,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

零售包装酒,注明:单位包装容量x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瓶x6瓶/箱

散装非零售包装酒,注明:x升/桶或x升/集装箱罐

10

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的请注明
指葡萄酒进口时的包装状态。

原液进口,是指将国外散装葡萄酒装在大桶或袋中,进口运输到国内灌装地后,再进行灌装分瓶。

原瓶进口,是指一瓶酒,从葡萄的种植、采摘、榨汁、发酵、窖藏、酒液装瓶及内外包装均在国外产区全部完成后,再报关进入中国进行销售。

11

原液进口的请注明灌装地点,原瓶进口的请申报商标情况
原液进口的,须注明灌装地点,是保税区内加工或分装,还是保税区外加工或分装。

原瓶进口的,须申报商标情况,有商标权进口的注明所属品牌的中文及英文商标,入区时无品牌不含商标权进口后贴商标的则注明“小标进口”。

关于进口酒类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70号《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酒类属于进口食品,因而酒类预包装食品标签执行此项规定。

敲黑板!请进口商关注:

进口前审核

进口商应当负责审核其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是否合规。

进口时抽检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事后监管

海关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消费者举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涉嫌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核实,一经确认,依法进行处置。

适用范围

标签检验监管新规仅针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入境展示、样品、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使领馆自用、旅客携带以及通过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等形式入境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前期资质

进口酒说完了,该说出口酒怎么做啦。

0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所需材料:同进口前期资质提供材料一致

0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三、《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申请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在申请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备案流程

备案申请分两步

第一步:

入口一: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入口二: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地址:http://qgs.customs.gov.cn:10080/efpe

第二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上传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扫描件,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也可持申请材料至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窗口申办。

隶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为长期。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一般情况下当场给予办理。

备案注意事项

一、备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二、备案注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生产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三、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互联网+海关”—“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03白酒主要出口目的地税率

中国香港
2019年,出口到中国香港地区的白酒金额为14亿元人民币,占比白酒总出口金额比重的30.7%,排名第一。香港是免税港,对进出口商品不征收任何关税。

消费税只针对四种不同类型的应纳税的商品征收。四种应纳税的商品种类即酒类、烟制品、烃油、甲醇。酒类消费税,根据酒精度的不同,分为三个等级的税率而征收的费用。烟草制品、烃油、甲醇制品则按每单位数量的特定税率征收相应的费用。

中国澳门

2019年,出口到中国澳门地区的白酒金额为3.06亿元人民币,占比白酒总出口金额比重的6.7%。澳门是免税港,对进出口商品不征收任何关税。

但针对非生活必需品,如烟酒制品须征收消费税。对酒精强度以容积计算高于或等于 30% (20°) 之饮料,除米酒外(酒精强度高于容积30%之所有酒精饮料,而不论经发酵物质或其来源为何),征收进口价值之从价税 (到岸价/澳门币):10%,特定税(澳门币/公升):20.00。

其他出口目的地

澳大利亚:根据中国与澳大利亚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不征收关税。

除关税外,进口商品需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服务税)和海关服务费。消费税是在海关完税价格、适用关税、运费、保险费、葡萄酒平衡税(特定产品征收)总和的基础上,征收税率为10%的税费。

韩国:根据韩国-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征收进口关税,以高粱酒为例,关税税率为到岸价格(CIF)的21%。此外,还须征收CIF价和关税总和(CIFD)72 %的酒精税、酒税 (LIQUOR_TAX)30%的教育税、CIF价+关税+适用税费总和(CIFD + LIQUOR_TAX + EDUCATION_TAX)10 % 的增值税。

酒类出口如何申报

01申报网址

  1.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https://www.singlewindow.cn
  2. 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02出口报关、申请检验检疫流程

一、出口前申请检验检疫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组货地的隶属海关申请。申请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二、现场检验检疫

1.现场查验

所属海关根据系统“检验要求”,对不需要查验和送检的货物,直接实施综合评定;需查验的,实施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感官性状、产品包装、数重量及运输工具、集装箱或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等。

2.抽样检验

根据系统“检验要求”,隶属海关对抽中查验送检的货物,在现场查验时抽取样品,并送实验室检测。

3.综合评定

所属海关对申请出口食品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根据异常情况、风险预警、出口备案、企业核查等信息,结合抽样检验、风险监测、现场查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a)经评定合格的,形成电子底账数据,向企业反馈电子底账单号,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b)经评定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口。

4.签发证书

所属海关工作人员负责拟制证稿,经审核后出具证书。

5.报关

企业凭电子底账及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等必要的凭证报关。

四、温馨提示:出口酒企需要关注

01关注出口国技术法规

例如美国主要通过标签措施对酒类饮料进行安全监管。出口酒类企业应时常关注进口国酒类产品信息,可以到中国技术贸易措施网等网站获取。当进口国标签信息有所更新时,应按对方国要求,及时调整产品标签信息,以免入境时被扣留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

与酒类有关的国外技术法规主要是:

酒精饮料标签、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包装接触材料等。

02加强白酒理化成分安全性研究

加强白酒中理化成分种类、安全性的研究,例如加强对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指标,甲醇、塑化剂等质量安全指标的研究,有针对性预防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03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和预防机制

理制度方面,可以通过申请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合格认证监督审核等来提高企业管理质量。

预防机制方面,可以通过建立白酒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来全程控制白酒质量。

04重视酒类出口运输

国际贸易货代通常会关注酒类尤其是白酒等高度酒的MSDS。一般情况下,白酒都是通过海运出口,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材料安全数据表)就成为船公司用来判断是否该货物适合海运和采用何种适当的方式,以确保运输安全的技术性说明书。所以,小编再次温馨提示,酒类出口企业也不能忽视MSDS的重要性,详细信息可在出口前具体咨询货运代理企业。

一文读懂进口酒类标签的小知识

进口酒类标签知多少

德国的啤酒、法国的白兰地、意大利的葡萄酒……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进口酒类进入消费者的视野,出现在老百姓的餐桌上。
市场上的进口酒类琳琅满目、五花八门,我们在挑选进口酒类的时候,如何避免买到假酒或者山寨货呢?如何根据酒瓶上的中文标签买到一款合乎心意的佳酿呢?接下来就由我们为您一一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正规的进口酒类如果要在市面上合法销售,除了在瓶身正面贴有进口国文字的正标外,同时还需要在酒瓶背面贴上正规的中文背标。
市面上常见的进口酒类包装上有着各式各样的标语,这些标语究竟是什么含义?中文标签上藏着哪些小秘密?在购买的过程中,中文标签又可以给我们消费者带来怎样的信息呢?读完这篇,再也不用担心看不懂进口酒类标签的秘密了。
常见酒类标签的小知识

1.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比如“11%vol”,表示在100毫升的酒中,酒精(乙醇)的含量是11毫升;

3.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P”为单位。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1、进口酒类必须标示的项目:

1.品名
2.原料与辅料
3.原产国或地区
4.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5.贮藏方法
6.酒精度
7.净含量
8.进口商或代理商信息
9.警示语
葡萄酒包装上常见的DOCG等字母的含义

1.DOCG:优质法定产区葡萄酒、保证法定产区葡萄酒(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 e Garantita)

2.DOC:法定产区葡萄酒(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

3.DO:原产地名称保护(法定产区)(Denominación de Origen)

4.VDQS:优质地区葡萄酒(Vin Délimité de Qualité Supérieure)

5.IGP:地理标志保护(葡萄酒)(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Protégée)

6.AOP:原产地保护(葡萄酒)(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

7.AOC:原产地命名(葡萄酒)(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ée)

2、非强制性标示内容:

1.产区

2.葡萄品种

3.类型

4.保质期

(酒精度 ≤10%vol则必须标示)

5.原麦汁浓度

(啤酒必须标示)

6.原果汁含量

(除葡萄酒外的果酒必须标示)

7.生产商信息

8.其他描述语

中文背标的作用

酒类的世界可谓纷繁复杂。以葡萄酒为例,全球的葡萄酒酒款数不胜数,主要的酿酒葡萄品种也有数百种,各大葡萄酒产国、产区的法律法规不尽相同,葡萄酒的风格、价格等差别甚大。

中文背标既是进口食品的相关法规要求,同时对于中国消费者寻找合适自己的酒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如果只有外文酒标的话,很多人恐怕会一筹莫展。

还有一个网友普遍关心的问题,那就是如果买到的进口酒品没贴中文背标,是不是就代表着买到了假酒呢?

其实也不尽然。例如国内酒展上的葡萄酒由于不属于贸易货物范畴就不用贴中文背标,我们从大使馆、免税店、国外代购所得的葡萄酒也可能没有中文背标。但除此外,没有背标的葡萄酒就更可能是水货甚至假货了……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 有时候葡萄酒只有一个中文背标,有时是将中文背标覆盖在外文背标上,其实,这些贴背标的方式都是符合规定的。区别在于有的中文酒标是在国外酒庄灌装时直接贴上,而有些则是在葡萄酒进入国内后加贴的,于是便出现了“两个背标”的情况,完全无需担心哦。

进出口危险品申报小知识来了

危险品在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以及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危险品有利于海关针对性实施监管作业,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下面小编就来聊聊进出口危险品申报那些事。

01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明确了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并对申报材料、检验要求及检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检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向属地海关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PS:《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不受《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限制的148个条目,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都应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检验监管。

02进出口危险品规范申报

如何获取危险属性信息

危险品包括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又称桔皮书)明确的物质和物品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又称紫皮书)定义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查看货物包装上粘贴危险警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的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可以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 NO.、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

获取准确的危险属性信息需凭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分类鉴别报告》。

如何正确申报危险品

由于海关税则中的HS编码及商品名称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名称尚未一一对应,部分普通化学品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扩展了3位检验检疫编码,用以区分同一HS编码不同属性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PS: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企业申报的品名不是《危险化学品目录》内的商品,也不属于危险货物,且不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不实施检验。

危险品不实申报典型案例
01进口空运快件中查获危险化学品
2020年5月,某机场海关在进口快件中现场查验发现,一批偏硅酸钠(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18条目,联合国编号3253,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按照普通货物包装,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且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要求不符,机场海关及时移交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02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旅游用品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消毒液,口岸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经与产地海关确认,未查询到该批货物在产地的报检信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要求不符,口岸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03出口危险货物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选矿剂,口岸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经抽样送有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显示该批货物主要物象为碳酸钠和氰化钠,属于第6.1项毒性物质,系海洋污染物,一旦泄露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口岸海关紧急联系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处置,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企业将货物提离码头运回工厂存放。

关于中药材进口,你了解多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医药在抗击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药材进口迎来大发展的新机遇。下面小编带您了解海关如何监管保障中药材进口。

定义

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

检疫准入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境中药材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以及进境检疫等。

目前,我国已准入和有传统贸易记录近90个国家、地区上百种中药材。

企业可在“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http://43.248.49.223/)查询具体检疫准入国家(地区)及品种的信息。

注册登记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企业可在海关总署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中查询进境中药材注册登记企业名单。

检疫审批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境中药材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应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物源性中药材需要申请检疫审批。

目前,我国已准入动物源性中药材很少,仅有乌梢蛇(ZAOCYS)、鹿茸(CERVI CORNU PANTOTRICHUM)、鹿角(GECKO)、干海马(HIPPOCAMPUS)、地龙(PHERETIMA)5种。准入国家有澳大利亚、缅甸、泰国、印度尼西亚、新西兰。

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需要检疫审批。

植物源性中药材中新申请准入的品种,按双方议定书要求执行,需要境外注册就注册。如近两年准入的希腊、阿富汗输华西红花就需要境外注册。

企业可登录“互联网+海关”页面,依次点击“动植物检疫-进出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中国海关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进入相关页面申请许可证。

进出口商备案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海关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互联网+海关”“企业管理”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进出口商的备案。同时,进口商还需向工商注册地海关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

用途申报

中药材进境时,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

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参见“《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进出口食品的规定执行。

入境中药材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中药材进境前或进境时,凭下列材料向入境口岸或到达的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  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 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 纳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进口中药材,进口企业需提前申请《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海关通过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联网核查方式验核相关证书电子数据;特殊情况下海关验核纸质证书并进行纸面签注。

进口口岸海关按照系统指令对进口药材实施现场查验,根据货证一致性、包装及铺垫材料、药材有无腐败变质、是否携带有害生物、有无携带禁止进境物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进行检疫处理,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特别注意事项

除此之外,进口中药材也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其监管职责对进口药材实施检验并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

 

首次进口乳制品新规你了解多少

海关总署2021年7月5日发布公告,即日起,进口商对进口乳品需随附的检验报告可以通过告知承诺书,而不用向海关提交检测报告,即可办理有关事项,这将大幅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但进口商应清楚,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自身必须做好检测报告符合性审核工作。这项工作的难点是首次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符合性的审核。进口商该如何把好关呢?

为此,进口商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01 正确理解首次进口的概念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某批进口乳品上述7个信息与之前进口的不是完全一致,那该批乳品就属于首次进口了。这7个信息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境外出口商”这个信息要求。

7个信息: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02 正确理解“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什么意思呢?

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仅包括产品本身的国家标准,而且包括标准引用的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例如:乳粉的国家标准为GB19644,该标准中4.4款规定:污染物应符合GB2762的规定,4.5款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4.7.2款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因此,首次进口乳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GB19644、GB2762、GB2761、GB2760、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6B2762的规定。
4.5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2761的规定。
4.6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规定。
4.7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4.7.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7.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和GB14880的规定。

03 确保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现行有效的

为充分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会进行不定期的修订。如国家卫健委于2021年2月22日对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了修改、制定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2023年2月22日实施)代替GB10767-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适用于6—12月龄较大婴儿食用的配方食品的内容。因此,进口商应确保依据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现行有效的。

进口商可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https://sppt.cfsa.net.cn:8086/db)查询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

04 确保检测项目覆盖相应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而且检测结果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以乳粉为例,首次进口随附的检测报告不仅包括GB19644中理化指标、微生物项目,GB2762中有关污染物项目及GB2761中有关真菌毒素项目的检测结果,而且还应包括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检测结果。

所有检测结果不得超出标准中规定的限量或限值。

 

核酸检测仪器进口要怎么归类?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我们分秒必争阻断传播链,开展核酸检测是非常有效的手段。“排队,张口,啊……”,棉签在咽喉或鼻腔擦几下,一次核酸采样就完成了。采样完成后,咽拭子还要经过一系列前处理和仪器检测,才能得出结果。

咽拭子的前处理和检测会用许多的仪器设备,比如移液工作站、核酸自动提取仪、基因测序仪…… 这些仪器技术先进且功能变化较多,在进口时应该如何准确归类呢,让我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手持式移液枪

移液枪是实验室中用来移取少量或微量液体的设备,它内置一个精度很高的泵,可以通过手动或者电动的方式,准确地吸取几微升到几毫升范围的液体。

采样管进到实验室,实验人员要在生物安全柜内逐个吸样加样,这时就要用到移液枪。

归类建议:

手持式移液枪内置的泵具有计量装置,应归入税号8413.190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指应用对象或应用领域。例如填报“用于精准地移取液体”。

是否装有或可装计量装置:按移液枪构造申报。例如填报“装有计量装置”。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例如填报“Eppendorf”。

型号:指该类型产品的编号代码。例如填报“Research plus”。

二、移液工作站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等于一个按设定程序自动运作的升级版的移液枪,它带有加样的机械臂,在感应器的帮助下,可以孜孜不倦地准确移取试剂。

在核酸检测实验室里,在加样的同时,另一组检测人员要进行后续扩增检测所用到的试剂的配置工作,有多少份样品就要配多少份试剂,用自动化移液工作站,可以省时省力地自动配置大量的试剂。

归类建议:

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的功能不同,归类也有差别:

仅有吸液、放液、分液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999;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归入税号8479.8200;

除了吸液放液,还带有CCD模块,最终实现分析功能的,归入税号9031.4990。

规范申报建议:

例如对于可吸液放液,还带有振荡混匀功能的自动化移液工作站,申报的要素如下: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样品分装及前处理”。

功能: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例如填报“自动准确定量移取液体,并进行振荡混匀操作”。

品牌:例如填报“BECKMAN COULTER(贝克曼库尔特)”。

型号:例如填报“Biomek i5”。

小贴示:

虽然名称都是自动化移液工作站,但附带的功能不同,归类差别会很大。申报的时候一定要清楚仪器的具体功能,避免归类错误。

三、核酸自动提取仪

核酸自动提取仪是将液体中的核酸单独提取出来的设备,它以磁珠为载体,利用磁珠在不同条件下对核酸的吸附和分离的原理,再通过移动磁珠或转移液体来实现核酸的整个提取纯化过程。

核酸采样的样本加入特定的核酸提取试剂后,在核酸提取仪中去掉外层蛋白质,露出里层的标志性物质——新冠病毒核酸,再将核酸选择提取出来。

归类建议:

核酸自动提取仪应归入税号8479.8999。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核酸检测前处理”。

功能:例如填报“提取试样中的核酸成分”。

品牌:例如填报“珀金埃尔默”。

型号:例如填报“Chemagic 360”。

四、PCR仪(基因扩增仪)

 

 

PCR(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技术,中文译为聚合酶链式反应,是一种在体外模拟体内天然DNA(脱氧核糖核酸)的复制过程,从而扩增核酸的技术。PCR仪就是应用了这一技术进行扩增核酸的设备。

在PCR仪内放入提取出来的核酸,再加上DNA聚合酶等试剂,设定好温度升降程序,就可以对新冠病毒某段DNA区段进行扩增,将本来很微量的DNA片段数量扩大几亿倍,以便后续检测。

归类建议: 

普通PCR仪的原理是通过温度变化对样品进行处理,并不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8419.899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用途:例如填报“用于基因扩增”。

品牌:例如填报“Bio-Rad(伯乐)”。

型号:例如填报“T100”。

五、实时荧光定量PCR仪

普通的PCR仪并不带分析功能,处理得到的样品还要使用其他仪器进行检测。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在普通PCR仪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荧光信号采集系统和计算机分析处理系统,在PCR的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利用荧光信号积累实时监测整个扩增的进程。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中使用的大多是带有分析功能的PCR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如果监测到新冠病毒的核酸片段有明显的增加,就可以判断这一管样品为阳性,快速得到结果。

归类建议:

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的荧光检测系统主要包括激发光源和检测器,是通过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分析,应归入税号9027.509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原理:指商品具有的普遍、基本的规律,通常又称工作原理。例如填报“在PCR 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基团,通过收集荧光信号实时监测整个 PCR进程并进行定量分析”。

功能:例如填报“核酸定量分析和基因型鉴定”。

检测对象:检测设备可以检测对象的种类和类型。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 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StepOnePlus”。

六、基因测序仪

基因测序仪综合了多种仪器的功能,将提取的核酸通过PCR扩增,产物通过电泳分离或制备成芯片,在激光检测器窗口中对荧光标记物进行检测,分析软件自动分析出碱基对的顺序。

对于复核确诊的阳性样本,还会用基因测序仪做病毒基因测序,来确定病毒基因型别到底是德尔塔还是奥密克戎或者是其他变体,还可以对病毒传播进行溯源。

归类建议:

由于基因测序仪最终是利用光学原理进行检测,应归入税号9027.5010。

规范申报建议:

该税号项下商品在进出口时,要申报以下要素:

原理:例如填报“在PCR 反应体系中加入荧光标记物,在激光检测器窗口进行检测,分析基因序列”。

功能:例如填报“测定基因序列”。

检测对象:例如填报“DNA,RNA”。

品牌:例如填报“Applied Biosystems”。

型号:例如填报“3500XL”。

 

【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口水产品最全的知识点来了!

我国是水产品进口大国,俄罗斯、印度、美国、厄瓜多尔和加拿大为水产品进口主要来源国。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水产品,你了解的有多少呢?哪些国家的水产品是准入进口?水产品进口流程又是怎么样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从国外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通关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一、出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评估

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43.248.49.223/查询《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产品目录》。

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出口水产品监管重要信息》及《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

三、进出口商备案和在华注册编号

1.进出口商备案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http://ire.customs.gov.cn/)填写真实信息,并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提交纸质材料完成。

2.在华注册编号

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应当在输华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在华注册编号规则:C”+3位英文国家代码+4位数字产品类别代码+6位数字年月日期+4位数字顺序号,若标注了相关信息,必须保证申报、实货、证书的一致性。在华注册编号或国外注册编号查询网址:https://ciferquery.singlewindow.cn/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1.审批范围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其他养殖水产品以及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2.申请信息填写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进出口食品模块下选择相应的类别并填写相关信息。

3.受理时限 

海关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五、单证审核

水产品进口时,企业应提供相关贸易单证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内容和格式应经过海关总署确认。对于列入海关总署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目录的水产品,还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农业部出具的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八条要求执行。

货物标签新规定

进口食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在华注册编号或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七、监督抽检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水产品及其制品应符合GB 273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的总要求,具体要求及标准如下:

1.感官要求 

2.动物疫病 

查看《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疫病名录》及我国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3.农兽药残留限量 

GB 2763-2021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 最大残留限量》

4.食品添加剂限量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5.污染物限量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6.微生物限量 

       GB 299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7.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等

八、进口水产品合格评定

进口水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水产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水产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水产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九、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要求,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和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水产品选购小知识·

在购买进口水产品时,请到正规商家选购检验合格的产品,选购时可观其色、形、味,关注冷链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条件等标签内容。选购完后用肥皂或洗手液清洗双手,再用专业消毒产品对手部进行严格消毒;洗手前不触碰口、鼻、眼等部位。

特别提醒,海淘、代购境外国家或地区冷链食品,要关注海关食品检疫信息,做好外包装消毒。必要时,可向经销商所要货物检疫证明。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解析

食品安全课堂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在满足国内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那么如何保证进口食品质量安全呢?本期就为大家带来专题讲解——食品进口时管理解析,后续还有精彩课程持续推出,敬请关注。

进口时食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2.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3.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4.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5.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一、进口食品合格评定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第二款。

3流程介绍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其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已在进口前监管部分进行阐述。(详见第一期食品安全课堂https://mp.weixin.qq.com/s/4kq81vUpg7GGcNBwdRP_hQ)

二、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和指定监管场地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等。

3流程介绍

01适用产品

进境肉类、冰鲜水产品、粮食(大米除外)等。

02指定监管作业场所监管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海关可以对部分食品实行指定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

03进口食品指定或者认可场所监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04大宗散装进口食品监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4海关小提示

可登陆海关总署官方网站,通过“首页>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查询。

三、进口食品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查验要求主要依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3监管内容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1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02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03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04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05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06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07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管理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3监管内容

01鲜冻肉类产品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02进口水产品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03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海关总署249号令第三十条)

04特殊标识规定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口食品不合格处置监管制度

1制度概述

海关依照国际规则和中国法律对进口食品开展合格评定。

2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3流程介绍

01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

02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

03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关于进口柬埔寨鲜食龙眼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龙眼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龙眼(以下简称:“龙眼”),学名Dimocarpus longan,英文名Longan。

三、允许的产地

柬埔寨龙眼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鲜食龙眼果园、包装厂均应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MAFF”)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AFF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前,由MAFF向GACC提供,经GACC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李比利氏灰粉蚧Dysmicoccus lepelleyi

2.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3.截获秀粉蚧Paracoccus interceptus

4.南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lilacinus

5.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6.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收获时剔除落果和烂果等,实施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应在MAFF监管下,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管理。输华果园须从开花至收获期监测,每两周至少监测一次,重点调查枝干、茎、叶和果实是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如发现任何一种有害生物,应立即采取措施,如化学或生物防治措施,控制有害生物的发生。

3.输华果园的植物检疫措施必须在具有有害生物防控和监测等植物检疫知识的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AFF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检查日期、发现的有害生物名称、使用化学药剂的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龙眼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AFF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

2.加工包装过程应在注册包装厂内进行,须经过剪枝、挑拣、分级等工序,确保输华龙眼不带有叶片、土壤、昆虫、螨类、软体动物、烂果等,枝条不超过规定长度(具体要求和测量标准见附件)。

3.包装好的龙眼如需储藏,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输华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龙眼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龙眼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如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要求。

1.输华龙眼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和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或中文标注水果名称、产地(省、市或县)、国家、果园或其注册号、包装厂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或“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若使用了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5.装载输华龙眼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干净卫生。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AFF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包装好的输华龙眼实施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则随后的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叶片、土壤,或者枝条超过规定长度,该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MAFF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龙眼,由MAFF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的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Longans from Cambod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柬埔寨鲜食龙眼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MAFF应在贸易启动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龙眼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龙眼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植物检疫。

1.柬埔寨龙眼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或包装厂,则该批龙眼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虫,或发现土壤、叶片,或者枝条超过规定长度,则对该批龙眼作有效的检疫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龙眼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情况,GACC将向MAFF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的龙眼进口。MAFF应查明原因,督促相关果园和(或)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GACC认可。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柬埔寨龙眼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MAFF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的常见问题你了解多少?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

“十问十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实施以来,不少企业对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手续还有很多疑问,为什么要办?怎样办?等等,下面小编给您讲解一下吧~

一、为什么要办理报关单位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报关单位有哪些?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非法人机构或自然人。报关企业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企业。
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允许报关单位可以同时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也就是说,一家企业可以拥有“双重身份”,既可以备案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又可以备案为报关企业开展代理报关业务。

 

三、报关单位备案应当具备哪些前提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申请备案的,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其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备案的,还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温馨提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已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其符合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也可以申请报关单位备案。

 

四、哪些单位需办理临时备案?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1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4、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上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临时备案。

 

五、有哪些方式可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

1、网上办理。

首次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的企业可,通过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http://f-w.amr.jiangxi.gov.cn/)-并提交海关备案申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网址: 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 (网址: http://online.customs.gov.cn/)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向海关提出申请。
2、窗口办理。

企业可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

 

六、报关单位备案需提交哪些资料?

报关单位备案:《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临时备案单位:《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互联网+海关”办事指南模块进行下载。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首次注册申请的,按照要求填写备案信息后可根据提示直接打印《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

 

七、报关单位备案后如何办理信息变更?

报关单位名称、市场主体类型、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报关人员等《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载明的信息发生变更的,报关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变更。报关单位因迁址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所在地海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海关申请变更。

 

八、哪些情形下,报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1、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

2、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失效3的;

4、临时备案单位丧失主体资格的;

5、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温馨提示:报关单位已在海关备案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当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报关单位备案注销前,应当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双重身份”企业可以一次性注销“双重身份”,也可以只注销其中一种身份。
特别提醒:报关单位在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时,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九、海关不再核发《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如何查询备案结果?

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1(网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2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

 

十、报关单位如何获取纸质备案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在线打印《报关单位备案证明》,也可以向所在地海关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
温馨提示:企业注销前,《报关单位备案证明》可不限次数打印,企业每次打印前往主管海关盖章后7日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