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 (下)

四步教你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怎么看

一、看项目是否齐全!!

食品名称

配料表(原料与辅料)

净含量(规格)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

保质期(豁免食品除外)

贮存条件

原产国/原产地

营养标签(豁免食品除外)

二、看关键点是否清晰明了!!

01 食品名称

反应食品真实属性。

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可以标明制作方法。

02 配料表

引导词“配料”或“配料表”(食醋、酒、酱油等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添加量不超过2%的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03 净含量

与食品名称同一版面展示。

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三要素齐全,准确。

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04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信息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至少标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地址、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中的一项。

0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年/月/日”顺序标示,如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实际标示顺序。

“见包装某部位”需写明具体部位

06 贮存条件

建议标示引导词“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

根据食品实际保存条件进行标示,如“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07 原产国/原产地区

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08 营养标签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表有表头,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NRV百分比。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看其他强制标注内容是否标示清楚!!

 

01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经过辐照处理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02 转基因食品:

按照货物实际进行申报。

其相关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看推荐标示内容!!

1.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使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2.致敏物质:

含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制品,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名称,或者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进口肉类产品通关指南

近些年,国人餐桌上多了很多进口肉类美食,如牛肉、火腿、羊排等,这些美食深受消费者喜爱。据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共进口肉类产品938万吨。

不过这些美食“肉肉”是如何漂洋过海来到我们餐桌上的?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进口“肉肉”的通关之旅。

第一关
身份核验    “黑户”勿入1、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已获得准入可以对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及其肉类品种、出口企业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更新并在官网公开,具体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2、获得进口肉类准入后,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网上办理平台:

https://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_loginAb=1&service=https%3A%2F%2Fcifer.singlewindow.cn%2Fciferweb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肉类收货人无需单独备案,只要按照食品进口商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即可的。

3、肉类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第二关
包装核验    “衣衫不整”勿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三关
健康体检“不合格”勿入

 

1.申请报检: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特别提醒: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指定口岸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单证审核: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3.现场查验: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现场查验:(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4.抽检:海关每年制定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体检合格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体检不合格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口“肉肉”小贴士非法入境的“黑户”肉类产品存在哪些风险?

由于非法入境肉类来源的国家和地区、动物来源、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情况均不清楚,且无法确认,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卫生和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

1.可能携带动物疫病病原,引起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危害,如果是人畜共患病,还将威胁人的健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超出我国限量标准, 甚至可能含有我国禁用的 “瘦肉精”等药物;

3.屠宰、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存在污染、 腐烂等安全卫生问题。

消费者如何分辨肉类产品进口途径

是否合法呢?

排除法:

1.消费者可以登录海关总署查询《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从非准入名单上进口的肉类产品均为非法入境;

2.正规进口肉类产品外包装须以中文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 / 省 / 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信息;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信息。若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出现明显缺漏,则为非法入境产品。

简单粗暴又靠谱法:

合法入境的进口肉类产品一定会有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在购买时向商家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与所购买的产品信息进行比对。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

为方便相关单位进口,现将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的进境程序解读如下:

一、进境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第十二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01

进境特许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批准。

禁止进境物包括: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一.申请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书面申请(包括进境检疫物的目的、数量、引进方式,申请单位防疫条件,进境检疫物的运输、使用、无害化处理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的防疫措施等);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相关防疫条件须经所在地海关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海关”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特许检疫审批申请。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r
  2. 受理申请后,海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引进的上述植物检疫物应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密封包装。

部分科研、展览用特殊植物检疫物无需办理检疫审批,如干制失活的植物、昆虫标本;不带土壤的矿石、岩石;实验室检测用小批量植物园栽培介质、肥料等。

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对部分进境植物检疫物进行审批,如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

02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以外的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审批。如进口拟南芥的,向农业部门申请检疫审批。

二、进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01

进口申报需随附的单证: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上述单证已实现联网核查,报关时无需提供纸质单证。
  2.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黑腹果蝇等实验用模式果蝇、秀丽隐杆线虫等模式线虫和拟南芥免于提供输出国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单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02

口岸放行

进境植物检疫物到达口岸时,口岸海关核对货证并实施口岸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进境后

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后续检疫监管。进口单位应强化生物安全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配合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如下:

一文读懂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备案

进境饲料一般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指定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一)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

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

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四)规章制度;

(五)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六)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动植物检疫→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四)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未用过的机器也会是旧机电产品吗?

进口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敏感商品,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风险较高。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风险隐患,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采取装运前检验等一系列严密检验监管措施。本文将通过对一宗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案例的梳理评析,加深企业对旧机电产品认定标准、法检商品范围、海关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企业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系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系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原因为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造成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

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

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问题与评析

未用过的机器为何也会是旧机电产品?

评析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当根据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旧机电产品是否都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评析

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

为落实《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原质检总局还专门制发《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以下简称“145号公告”),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

因此,列入 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评析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评析

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虽未列入《目录》之内,但已列入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办法》和145 号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需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需装运前检验。

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因此,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案例普法启示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

“31°C室温下放1小时不化”、“雪糕烧不化”、“企业回应食品添加剂导致”……在这个夏天,某品牌雪糕频频登上热搜榜,同时引发了众多网友对食品添加剂的担忧。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羧甲基纤维素钠、瓜尔胶、刺槐豆胶……这些都是什么东西啊?一支雪糕里居然含有10多种添加剂,到底是吃雪糕还是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安全不安全,能不能吃,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险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某热点雪糕易引起网友质疑的成分主要是“复配乳化增稠剂”,位列配料表倒数第二位,主要成分显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海藻酸钠、刺槐豆胶、卡拉胶、瓜尔胶等。企业回应为产品本身固形物达到40%左右,产品仅使用极少量的乳化增稠剂,平均每支78克某品牌椰椰雪糕中卡拉胶添加量约为0.032克,符合国家标准。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是什么?这里所说的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又是从何而来呢?

乳化增稠剂&卡拉胶

乳化增稠剂

乳化剂、增稠剂和稳定剂都有利于增加冰淇淋的抗融性。乳化剂能提高原料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这样在凝冻的时候才不会形成不均匀的冰碴,它还能抓住原料中的脂肪小颗粒,锁住微小的气泡,最终形成柔软细腻的口感。增稠剂可让原料显得更粘稠,常用的包括黄原胶、卡拉胶、瓜尔胶等,它的作用是在凝冻的过程中改变水的结晶形态,也能使融化的冰淇淋仍然黏附在表面,而不是滴得到处都是。

卡拉胶

卡拉胶是一种亲水性胶体,又称为麒麟菜胶、石花菜胶、鹿角菜胶、角叉菜胶,因为卡拉胶是从麒麟菜、石花菜、鹿角菜等红藻类海草中提炼出来的亲水性胶体,它的化学结构是由半乳糖及脱水半乳糖所组成的多糖类硫酸酯结合形态的不同,可分为K型、I型、L型。广泛用于制造果冻、冰淇淋、糕点、软糖、罐头、肉制品、八宝粥、银耳燕窝、羹类食品、凉拌食品等等。

相关标准

食品添加剂是否对人体有危害,需要根据食品添加剂是否正规合法、添加剂添加量等因素来判断。

那我们在实际生活中接触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有什么规定?海关是如何监管的呢?

进口&问答

Q1

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Q2

标签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Q3

进口和销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Q4

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 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出口&重点

出口法检食品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a.获得生产许可;

b.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c.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许可。

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监管依据

a.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b.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c.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重点关注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还应符合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管理的相关要求。

重要提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2022年1月2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金(银)箔金(银)粉类物质(以下简称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一文弄懂椰子椰青进口流程

椰青也称青椰子,比起黄椰子,它的结果周期更短,椰子水清甜且解热生津。椰青以现摘果最为新鲜,果肉口感也最具奶香,果肉一般有薄有厚,比起老椰子(毛椰子)更适合用于制作椰子冻、椰子鸡汤。原产南美,中国各地及欧洲等地广为栽培。椰子营养价值高,含有多种营养物质 ,且有保健功效。

好吃的椰青是怎么走进我们国家的呢?

检疫准入
海关总署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制定进境水果的具体检疫要求,并公布允许进境的水果种类及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名单。

注册登记
海关总署对境外进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并在总署网站上对外公布。进境水果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果园/包装厂。

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水果应自具备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资质的口岸入境。指定监管场地条件及管理规范应当符合总署相关文件要求。

检疫审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境水果贸易合同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水果类,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单证审核
在水果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

现场检验检疫
海关依照相关工作程序和标准对进境水果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结果判定与出证
根据检验检疫结果,海关对进境水果分别作放行、除害、退运或销毁处理。

一、单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产地证书、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提单、发票等。

二、现场检验检疫:
1.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2.按要求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3.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病征、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的,应送实验室检疫鉴定;
4.核查货证是否相符。

三、结果评定与出证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放行;(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三)不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货证不符的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1.不得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其他水果;

2.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不带有中国禁止进境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

4.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不得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

5.输出国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协定或议定书的,还须符合协定或议定书的有关要求;

6.需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书。

进境水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将视情况暂停该种水果进口或暂停从相关水果产区、果园、包装厂进口:
1进境水果果园、加工厂地区或周边地区暴发严重植物疫情的;
2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3经检验检疫发现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
4不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双边协定或相关国际标准的;
5经检验检疫发现中方关注的进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进口椰青注意事项:
1. 水果应来自指定的产地、果园和包装厂(需要在国家准入和品类准入名单之内)。2. 水果包装箱上应标注或有标识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3. 水果品类应与许可证许可的内容相符,数量不得超过许可的数量,不得夹带未经审批的水果种类。

4. 水果中的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

5. 办理输出国/地区植物检疫证书。

注意:用集装箱装运的,应在证书上体现集装箱号;证书上的收货人和已办理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上的收货人和签订贸易合同者应三者一致;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如果双边协议有要求在证书上体现特殊声明的,应声明。

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菲律宾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菲律宾新鲜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有什么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2年5月30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养殖水产品进口。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吧~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和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物种、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加工企业和独立冷库)和养殖场,应获柬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方和柬方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规的要求。

向中国出口养殖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由柬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生产企业申请在华注册的产品种类应在“二、进口产品范围”内。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在柬埔寨本国水域养殖。

(二)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方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如在饲料中添加),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经主管当局检验,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

(三)所有输华养殖水产品经主管当局检疫检验,是卫生的,未发现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理指征,未发现中国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所列的水生动物疫病。

(四)从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应符合双方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五)在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企业应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制定发布的有关新冠肺炎与食品安全指南开展疫情防控,定期对员工开展相关疫病检测,制定必要的水产品安全防控措施,并确保在原料、加工、包装、储存、运输等全过程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执行,以防止被污染。

五、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柬埔寨养殖水产品,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柬埔寨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养殖水产品应至少随附一份正本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柬埔寨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本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柬方应在兽医(卫生)证书上完整填写养殖、加工、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中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包括养殖场、加工厂和独立冷库的名称和注册编号等,不得遗漏上述任何环节涉及的生产企业信息。

证书用中文和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证书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柬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提供中方备案。如证书样本的内容和格式、官方签发机构印章和签字官员笔迹有变更,柬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外包装应是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满足防止外界因素污染的要求。

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养殖)、生产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水产品,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存储、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同时,应保证冷链控制运行正常。

九、其他要求

(一)中国海关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入境检验检疫。

(二)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退回、销毁或作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三)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柬埔寨境内发生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使输华养殖水产品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2.柬埔寨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

3.柬埔寨出口中国养殖水产品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4.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养殖水产品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柬埔寨应当立即停止相应养殖场、生产企业、区域甚至全国所有的养殖水产品输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并向中方通报。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方可恢复产品输华。

附:柬埔寨输华养殖水产品信息表

中英文品名:

低眼无齿 (Striped catfish)

拉丁学名:

Pangasianodon hypophthalmus

纲:

辐鳍鱼纲(Actinopteri)

目:

鮎形目(Siluriformes)

科:

巨鯰科(Pangasiidae)

属:

无齿鯰屬(Pangasianodon

生产方式:

养殖

生活水域:

淡水

进口意大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从意大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和冰鲜剔骨骨骼肌肉,即: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

绞肉、肉糜、碎肉、下角料、机械分割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获得注册的意大利牛肉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意大利,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于无任何疯牛病风险的农场,且不是疯牛病可疑或确诊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来自于已知的疯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个月内、在同一个农场出生的同群牛和饲料同群牛。

3.来自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双方关注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也未因发生特定动物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4.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未使用过中国和意大利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5.屠宰前至少14天内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6.屠宰时小于30月龄。

(二)屠宰加工要求

1.屠宰活牛按照中国和意大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结果合格。

2.屠宰活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摘除。

3.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式,或脊髓刺死法。

4.扁桃体、回肠末端等高风险物质按照欧盟和意大利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三)安全卫生要求。

1.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超过中国、欧盟和意大利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2.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欧盟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3.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1.牛肉必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2.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外包装上应加施意大利官方的肉类检验标识。

3.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六、证书要求

每一批/集装箱进口意大利牛肉应至少随附一份意大利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七、储存运输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冷冻产品库或冰鲜产品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储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冰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意大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进口再生铜原料申报以及检验要点

政策解读进回再生金属原料的申报及检验要点早知道

再生铜原料篇

为了保证再生金属的顺利进口,又有效拦截固体废物于国门之外,海关总署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关于发布<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规程>等86项行业标准并废止3项行业标准的公告》(2022年第25号公告)),进口再生金属原料(再生铜、再生黄铜、再生铸造铝合金)检验规程正式发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再生铜原料的种类

类别

铜线、铜加工材、铜米、破碎铜、镀白紫铜。
名称及代号

光亮线(RCU-1A)、1号铜线(RCu-1B)、2号铜线(RCUu-1C)、1号铜(RCu-2A)、2号铜材(RCu 2B)、3号铜(RCu-2C)、1号铜米(RCu-3A)、2号铜米(RCu-3B)、3号铜米(RCU-3C)、破碎铜(RCu-4)、镀白紫铜(RCu-5)。

总体要求

检验地点

海关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再生铜原料实施检验,海关不接受进口再生铜原料转关申请,对由境外运往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口再生铜原料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入区。
安全防护

现场检验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个人辐射计量仪等防护装备,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开展工作。遇到辐射性超标、爆炸性物质、危险废物等威胁人员安全、卫生、健康等情形,应立即暂停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设施设备

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场地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取样、检测、破碎、筛选、称重等设施设备。
现场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移动查验执法工作终端、音视频执法记录仪和手持式放射性检测设备、便携式光谱检测设备。

装运要求

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按名称或代号分别存放。不同名称或代号的散装再生铜原料不应混装。统一包装内不应混装不同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

指令要求

大宗散装货物实施落地检验。集装箱货物按设定比例实施开箱检验、掏箱检验。检验人员按照布控指令要求实施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

现场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

放射性污染物检验以通道式等固定放射性监测设备和人工巡测相结合方式实施。
经检验,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判定为放射性污染物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终止现场检验,做好隔离防护:
1不得混有放射性物质;
原料(含包装物)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所在地正

2常天然本地底值+0.25μGy/h;
原料表面a、B放射性污染水平中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

3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a不超过0.04Bq/cm2,B不超过0.4Bg/cm2。

表观特征

检验对原料的表观特征实施感官检验,按照下表中相应类别、名称或代号的再生铜原料的表观特征要求实施。

容器、国冢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检验

对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实施感官检验。不得混有以上物品。

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检验

对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及金属铜量实施感官检验,必要时可采用设备辅助,以及实施抽样检验。

固体废物现场排查

1.对原料的固体废物现场排查采用感官检验的方式实施。
2.现场排查发现明显不合格特征,疑似固体废物的,应按《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要求委托鉴别机构实施固体废物属性鉴别。

结果处置

放行

按照布控指令实施的检验项目均合格的,判定该批原料合格,予以放行。

技术整改

未随附质量证明书的,以及提供的质量证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允许进行技术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放行,整改不合格的责令实施退运。

退运

放射性污染物、表观特征、爆炸性物品、密闭容器、压力容器、国家法规规定的危险物质、夹杂物含量、金属总量、金属铜量、水分含量、铜含量、金属回收率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则按照相关规定处置或实施退运处置。

其他

经鉴别机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为固体废物的,依法按固体废物有关规定处置。

海关提示

企业进口再生铜原料应提前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关于规范再生黄铜原料、再生铜原料和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43号)规定,符合再生铜原料国家标准的,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禁止进口。以再生铜原料名义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置,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