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与再生钢铁进口清关相关知识

一、相关政策梳理

1.2017年7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2020年底我国原则上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严格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2.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2018年第68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废钢铁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3.202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其中第115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4条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和相关用语的规定,“废钢”属于“固体废物”,是被明确禁止从境外输入境内的。如果将“废钢”进口到国内,属于违法行为。

5.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6.《再生钢铁原料》标准规定: “回收料”是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钢铁制品或钢铁碎料,即相当于未加工的“废钢铁”。 “再生钢铁原料”是“回收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可以作为铁素资源直接入炉使用的炉料产品。再生钢铁原料经过分类及加工处理后,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7.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二、再生钢铁原料废钢铁的区别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与GB/T 4223-2017《废钢铁》国家标准的主要区别见表1。表1 《再生钢铁原料》与《废钢铁》的主要区别

GB/T 4223-2017《废钢铁》在“废钢铁”的分类和来源方面进行了概括,种类包括渣钢、钢屑等类别,但在加工方式、表观特征、牌号、夹杂物、危险废物、特征属性等方面没有做详细规定和说明。

GB/T 39733-2020《再生钢铁原料》针对优质的再生铁素资源,在术语和定义、加工方式、表观特征、分类、牌号、夹杂物、危险废物、取样检验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和具体的要求。

“废钢铁”仅适用于国内废钢铁资源的回收及使用,不适用于作为原料进口。 “再生钢铁原料”作为炉料产品,是在当前生产技术条件下,经过分类回收及加工处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环保技术要求,为满足我国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而提供的钢铁炉料产品。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进口管理

1.《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可自由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2.“废钢铁”属于固体废物,为限制进口类。企业应坚持行业自律,严把原料质量关,确保采购的货物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于进口不符合标准的货物,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实施退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作为《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的牵头研制单位,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指导下,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标准宣贯,促进标准实施,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为助力我国钢铁产业安全保障和更好地绿色发展提供支撑。

四.国内外废钢标准对照

中国每年废钢需求在8000万吨左右,并不断增加,进口废钢正常水平下占总用量的5-6%,但价格变化对国内市场有一定影响力。进口主要来源于美国、日本,美国主要提供HMS#1号废钢、破碎料、优质废钢。日本主要提供HS号废钢、H1号废钢、H2号废钢、H1:H2(50:50)混合废钢。进口废钢的主要竞争对手:土耳其、韩国。

国内外废钢标准对照

中国市场:重废=6mm,中废=4mm

美国市场:HMS1=6mmHMS2=4mm

欧洲市场:E1=6mmE2=4mm

日本市场:重熔HS1=6mm重熔HS2=4mm

五.废钢铁的概念区分

废铁的碳含量一般大于2.0%。优质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070%和0.40%。

普通废钢、合金废铁的硫含量(质量分数)和磷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不大于0.12%和1.00%。高炉添加料的含铁量应不小于65.0%。

废钢的碳含量一般小于2.0%,硫含量均不大于0.050%。非合金废钢中残余元素应符合以下要求:镍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铬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铜的质量分数不大于0.30%。除锰、硅以外,其他残余元素含量总和(质量分数)不大于0.60%。

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解决开票难的问题

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已多次与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协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返还比例由30%调整到70%。近期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向发改委建言,将废钢铁资源纳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目录,减免所得税。

废旧商品交易进项税发票问题从2016年6月开始,国家税务总局下文对部分省市废旧商品异地开票问题例行检查,到现在也没有准确的结论意见。在此期间协会和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一起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在安徽、湖北、辽宁、河北等地召开多次座谈会,也多次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诉求,但效果不够明显。最近经过调研,有些省份和局部地区采取了很多办法,开票难的问题初步得到缓解。但进项票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企业税收风险依然存在,开票难已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交易。

最近经过调研,有些省份和局部地区采取了很多办法,开票难的问题初步得到缓解。但进项票问题始终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企业税收风险依然存在,开票难已经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交易。

所谓难在哪儿?来自民间的废钢铁以后,你在税务局开发票的时候,它不作为进项凭证,除非税务局发进项凭证,作为列支成本可以抵扣,否则的话不给弄,你自己弄白条,将来存在税务风险。

2020年9月,全联冶金商会、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和联办财经研究院就“确保钢铁原料安全、完善废钢财税政策”召开三次研讨会,并两次奔赴企业现场调研,力争所得税问题和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地实施。

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对我国废钢铁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

(1)可以规范和提升国内国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充分利用好国内国际高品质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挖掘国际和国内再生钢铁原料对铁矿石部分替代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铁矿石的使用和价格的上涨。

(2)调节国际国内市场的有效供给,增加钢铁企业的有效选项,服务我国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

(3)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将有力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实施,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生态文明建设。

(4)将有力促进钢铁行业长、短流程结构性调整,提升产业基础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目前全球每年废钢贸易量约1亿吨左右,其中欧盟内贸约2000万吨,除欧盟外,主要废钢出口国为美国和日本,美国每年出口量约1500万吨,日本每年出口量约800万吨,自2010年开始我国80%左右废钢进口量来自日本。2019年,周边国家主要进口国和地区包括韩国、印度、印尼、中国台湾、泰国、越南、白俄罗斯等合计进口量约2500万吨。

我国历史最大的量是2009年,一共近1369万吨,但是目前进口废钢可能受到三方面限制:

一是由于目前政策刚放开,多数钢铁企业并未落实货源渠道,开发渠道需要。

二是国外疫情变化可能会给出口国渠道及物流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到什么程度很难讲。

三是由于中国开放的进口,导致国外的废钢市场价格已经大大超出了国内的废钢价格。

据调研,2020年12月份国际废钢市场大幅上涨,目前国际市场的废钢价格与国内价格已出现了倒挂,截至12月24日东南亚废钢折合人民币是3438.25元/吨,中国还是3100多,所以将来进口放开了,到底能进来多少,也很难说。

八.再生钢铁原料(废钢)进口由来

从2019年7月1日起,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联合下文,将废钢铁、铜废碎料、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的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调入《限制进口类可替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到2020 年末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停止进口废钢引起了许多钢铁企业和业内人士强烈反响,他们认为,在大量进口铁矿石的情况下,停止进口最好的战略资源–废钢铁,是不应该的,与减少碳排放、减少工业固废和发展短流程电炉炼钢都是相悖的。

北京两会期间六名冶金企业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都在提案中发表自己的看法。宝武集团、沙钢集团、华菱钢铁集团主要领导对此事十分关注,多次来京向国家部委反映情况。

2020年3月份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组织,联合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市场总局、海关总署四部委,由冶金信息标准化研究院和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共同起草再生钢铁原料标准,多次召开研讨会和视频会议,并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大半年的研讨、调研和实验等大量工作,最终制定了再生钢铁原料的国家标准。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推荐性国家标准。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标准明确:通过不同的加工方式,按物理规格和化学成分将再生钢铁原料分为7个类别,重型、中型、小型、破碎型、包块型、合金钢、铸铁;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九、海关税则的解释

进口巴西大豆蛋白清关和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大豆蛋白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大豆蛋白,是指以巴西境内种植的大豆为原料,分离油脂产生的低温大豆粕,在去除其中非蛋白成分后获得的产品,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5%(以干基计)。

三、企业注册

输华大豆蛋白应来自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以下简称巴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巴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四、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大豆蛋白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 四纹豆象 Callosobruchus maculatus

2. 巴西豆象 Zabrotes subfasciatus

3. 红火蚁 Solenopsis invicta

五、产品生产和出口要求

(一)生产、存储及运输。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巴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的定期监管,确保输华大豆蛋白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大豆蛋白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大豆蛋白可以散装或包装运输。如包装运输,使用的包装应首次使用,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大豆蛋白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巴西大豆蛋白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大豆蛋白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二)离境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1.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大豆蛋白允许向中国出口。

2. 每批输华大豆蛋白应随附由巴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 protein from the Federative Republic of Brazil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出口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在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3. 每批输华大豆蛋白应根据加工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测,并随附巴方出具的国际卫生证书。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书核查。

1.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大豆蛋白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进境。

七、不符合情况处理

(一)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或国际卫生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发现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4项要求,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进口意大利牛肉清关和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意大利牛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中国从意大利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范围

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和冰鲜剔骨骨骼肌肉,即:牛经宰杀、放血后除去皮(毛)、内脏、头、尾及四肢(腕及关节以下)后的骨骼肌肉。绞肉、肉糜、碎肉、下角料、机械分割肉及其它副产品不允许输华。

三、生产企业注册

向中国出口牛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储存企业)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的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经海关总署注册。获得注册的意大利牛肉生产企业名单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公布。

四、有关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来源要求。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意大利,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于无任何疯牛病风险的农场,且不是疯牛病可疑或确诊病例及其后代,也不是来自于已知的疯牛病病例出生前后12个月内、在同一个农场出生的同群牛和饲料同群牛。

3.来自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双方关注动物疫病的临床病例、也未因发生特定动物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

4.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未使用过中国和意大利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5.屠宰前至少14天内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

6.屠宰时小于30月龄。

(二)屠宰加工要求。

1.屠宰活牛按照中国和意大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宰前宰后检验,结果合格。

2.屠宰活牛是健康的,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胴体和脏器无病理变化,且胴体上的主要淋巴结和腺体已摘除。

3.屠宰前或屠宰过程中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式,或脊髓刺死法。

4.扁桃体、回肠末端等高风险物质按照欧盟和意大利法规以避免污染的安全卫生的方式去除。

(三)安全卫生要求。

1.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环境污染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不超过中国、欧盟和意大利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2.产品没有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符合中国、欧盟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的要求。

3.产品是卫生、安全的,适合人类食用。

五、包装要求

(一)牛肉必须使用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二)牛肉应有单独的内包装,内包装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名、产地国、产品的规格、产地(具体到省/市)、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目的地(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外包装上应加施意大利官方的肉类检验标识。

(三)预包装肉类产品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冰鲜真空或非真空包装牛肉(不论有无气调包装),应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包装卫生标准,出口商应确认保质期并在包装上明确标识。冰鲜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20天,冰鲜非真空包装牛肉保质期不超过14天。

六、证书要求

每一批/集装箱进口意大利牛肉应至少随附1份意大利主管部门出具的官方兽医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和意大利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以及双边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七、储存运输要求

在存放牛肉的冷冻产品库或冰鲜产品库中,应设有存放输华牛肉的专用区域并明显标识。储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冷冻牛肉的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冰鲜牛肉的中心温度介于0℃至4℃之间。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施加意大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铅封,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乳制品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有哪些?

随着国内消费者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进口乳品出现在消费者的购物清单中。那么人们对进口乳制品的了解有多少呢?下面就由小编带领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乳品主要有哪些呢?

乳品主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及乳清蛋白粉、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生产原料基粉、酪蛋白及其他乳与乳制品(如乳矿物盐和乳蛋白等)。

我国进口乳制品的国家又添新成员啦!!!

出于食品安全以及检疫的要求,境外乳品来到中国需经过层层把关。只有完全符合准入要求、企业注册要求、进出口商要求、检疫许可证要求的乳品才可以向中国出口哦。

2022年3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23号公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蒙古国海关总局关于蒙古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蒙古国乳品进口。

蒙古国都有哪些种类的乳品可以输华?

蒙古国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蒙古国、以经过适当热处理的奶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乳及乳制品,包括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等。

生产设施要求都有哪些?

蒙古国输华乳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中国和蒙古国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要求,应经蒙古国官方批准或注册,并获得中方注册。

蒙古国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一)采集生乳前至少1个月,养殖场无口蹄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二)采集生乳时,养殖场未发现炭疽临床症状。

(三)养殖场无牛结核病、副结核、牛瘟、裂谷热、小反刍兽疫、羊天花、传染性牛胸膜肺炎。

(四)养殖场受蒙古国技术监督总局监管。

(五)养殖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疾病按OIE法典和蒙古国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重点商品规范申报要点(乳制品篇)

一、主要商品类别及申报要素

(一)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

1.品名

2.制作或保存方法(浓缩及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3.外观(粉状、粒状等)

4.脂肪含量(按重量计)

5.成分含量

6.包装规格(如25千克/包)

7.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二)乳清

1.品名

2.制作或保存方法(浓缩、加糖及其他甜物质)

3.成分含量

4.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三)调制乳粉

1.品名

2.成分含量

3.用途

4.包装规格

5.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

二、常见申报错误

1.制作或保存方法(浓缩及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要素释义:指商品具体的制作方法或保存方法,根据各税目的要求不同有所区别。

“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或“浓缩及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应作为一个完整要素申报。不应只申报“未浓缩未加糖”或“浓缩及加糖”,而遗漏“是否添加其他甜物质”。

2.脂肪含量&乳脂含量

要素释义:

脂肪含量:指商品中按重量计脂肪的含量。

乳脂含量:指商品中按重量计乳脂的含量。

实际申报中,须按重量计算。例如,可申报为“脂肪含量3.6%”或“乳脂含量10%”,不可遗漏“%”。

3.包装规格

要素释义: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

例如:可填报为:“1升/盒”“25千克/包”等。不应申报为“24盒/箱”“12瓶”等。部分企业仅申报“盒装”“袋装”等,也是错误的申报方式。

4.品牌

要素释义: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

品牌需申报中文及外文品牌,对于只有单一中文(或外文)品牌的,应如实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同时加注无外文(或中文)品牌,不应简单申报为“无”或“无品牌”。

例如,可申报为“德运 DEVONDALE”“甘蒂牧场 MUH”等。常见进口乳制品均有中外文品牌名称,通常不会出现“无中文及外文品牌”的情况。

5.成分含量

要素释义:指商品中所含物质的种类及按重量计各物质种类的百分比含量,包括商品的成分和含量。

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全且含量相加为100%。另外“成分含量”不同于“营养成分”,不应将二者混淆。

例如,可以申报为“生牛乳95.43%,白砂糖4.57%”。

三、规范申报完整示例

>> 0402.1000 成人奶粉

浓缩及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粉状|脂肪含量0.9%|脱脂乳粉100%|900g/罐|IFONTERRA 无中文品牌

>> 1901.9000 儿童营养奶粉

全脂奶粉30.96%,脱脂奶粉26.51%,乳糖12.18%,植物精炼油9.89%,乳清粉8.5%,浓缩乳清蛋白粉5.81%,低聚果糖2.5%,低聚半乳糖2%,矿物质1.6382%|600克/罐|康太特 Betalife

小知识

问:输华乳制品卫生证书样本在哪里查看呢?

答:签证证书是中国海关与境外官方主管部门对具体货物符合对方检疫要求并相互采信的证明文件,采取了纸张、水印、格式、印章等防伪措施,证书样本不向社会公开。如需了解具体产品的证书内容要求,可向所在地海关咨询。

进口马来西亚冷冻榴莲清关知识

榴莲被誉为“水果之王”,气味浓郁霸道,果肉味美,营养丰富,极具经济价值。
来自马来西亚的猫山王等榴莲品种,更是因其口感细腻甘甜,在市场上极受消费者追捧。

不过,目前我国允许马来西亚进口的只有冷冻榴莲。

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如何从马来西亚进口冷冻榴莲。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来西亚农业与农基产业部关于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冷冻榴莲,学名Durio zibethinus,英文名Frozen Durian,是指:在-18°C或以下储藏和运输之前,
1.经过-30°C或以下冷冻30分钟的榴莲果肉和果泥(不带果壳);

2.在-80°C至-110°C之间冷冻不少于1小时的榴莲整果(带果壳)。

三、允许的产地

马来西亚榴莲产区

四、批准的包装厂

输华冷冻榴莲的加工厂须经马来西亚农业和农基产业部(以下简称MOA)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批准注册,该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查询水果产品准入名单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点击“总署概况”进入“动植物检疫司”页面后,在“企业信息”栏目中可查看。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棕榈疫霉Phytophthora palmivora

2.串珠煤炱菌Capnodium Moniliforme

3.刺盘孢属Colletotrichum sp.

4.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

5.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应在MOA的指导下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并采取有害生物综合控制措施(IPM),以降低或避免有害生物的发生。

2.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构建网状结构防止榴莲掉落地面。在采收及采后处理过程中,避免榴莲与土壤和植物碎屑接触,防止榴莲损坏或擦伤。

3.输华冷冻榴莲的供果果园要针对木菠萝软腐病菌Rhizopus artocarpi和木硬孔菌Rigidoporus lignosus进行定期监测。

4.  MOA应对输华冷冻榴莲果园农用化学品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实施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中国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冷冻榴莲加工厂应实施良好操作规范(GMP)。
2.加工厂应保持干净,并且有良好卫生条件。

3.  MOA应对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确保果肉和浆料中不使用添加剂。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榴莲须人工挑选,剔除病果和烂果,去除榴莲表面的昆虫、螨类、枝、叶和土壤。成熟榴莲经过分级与分类,去除病虫果和杂质后,用加压水流或压缩气流清洁,必要时用杀菌剂进行处理。
2.输华冷冻榴莲应单独包装和储藏,避免有害生物再感染。冷冻榴莲应使用新的、干净卫生的材料包装,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和安全卫生标准。

3.输华冷冻榴莲的每个包装箱和零售包装盒上应使用中文和英文标明货物名称、生产地点和产品加工状态、原产地、加工厂和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包装日期、保质期和净重等信息,每个发运货物的托盘上用中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4.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标签式样,以便确认。

5.输华冷冻榴莲在装箱前须检查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

6.若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5)。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

1.MOA应在出口前对输华冷冻榴莲实施检疫,确保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MOA官员应按2%的比例对每批输往中国的冷冻榴莲进行抽样检验检疫,包括对冷冻榴莲全果实施外观检查。如发现或检测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超过最大残留限量(MRL)等情况,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冷冻榴莲,由MO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货物符合《马来西亚冷冻榴莲出口中国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的要求”(“The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Frozen Durian from Malaysia to China”)。
如出口的是果肉或浆料,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的同时还需出具卫生证书。

在项目启动前,MOA应向GACC提供卫生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上述第六条“出口前要求”第(五)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上述第六条“出口前要求”第(三)项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当冷冻榴莲到达入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加工厂的,该批冷冻榴莲不得进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与该批货物果园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3.如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通知MOA,暂停相关加工厂的冷冻榴莲输华,直至采取改进措施并获得GACC认可。

4.如果上述不合格情况连续出现,中方将对每批货物扣留检测,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甚至暂停马来西亚冷冻榴莲输华,直至有关要求得到满足。

八、符合性审查

在项目启动前,GACC将派检疫官员赴马来西亚榴莲种植区对果园和冷冻榴莲加工厂进行审查。GACC将对符合本议定书要求的加工厂予以批准。

九、回顾性审查

在贸易过程中,根据马来西亚冷冻榴莲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GACC将持续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及时与MOA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酒类进口清关申报小知识你了解哪些?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高度重视企业规范申报工作。科学、据实、标准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申报,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考核标准。2022年版《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要素设置以科学性、合理性为原则,兼顾了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监管的需要,下面小编和大家一起学习一下2022年版《目录》中进口酒类重点税号的申报要求。

一、进口酒类重点商品规范申报

22030000.00麦芽酿造的啤酒

(涉及规范申报要素共8项)

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2.是否麦芽酿造;

3.酒精浓度;

4.麦芽浓度;

5.包装规格;

6.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7.生产日期;

8.GTIN码。

新鲜葡萄酿造的酒

22042100.00

新鲜葡萄酿造的酒,装入2升以下容器的

(涉及规范申报要素共10项)

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2.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牌);

3.酒精浓度;

4.级别;

5.年份(没有年份的申报无年份);

6.产区(最小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

7.酒庄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8.葡萄品种(中文及外文名称);

9.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每项单位数、升/桶或升/集装箱 罐);

10.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22083000.00威士忌酒

1.品名(中文及外文名称);

2.原料;

3.酒精浓度;

4.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牌);

5.包装规格(包装规格×每项单位数、升/桶或升/集装箱 罐);

6.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

7.产区(最小产区中文及外文名称);

8.陈年年份;

9.酒桶使用;

10.GTIN码。

二、易错要素

进口酒类重要税号

规范申报易错要素

1.是否麦芽酿造:2203项下商品应填报“麦芽酿造”;

2.酒精浓度:指商品按容量计的酒精浓度,用“%vol”表示;

3.包装规格:指商品的个体包装方式和规格,如“750ml/瓶×12瓶/箱”“1000升/桶”或“2000升/集装箱灌”;

4GTIN码(2022年新增要素):即商品条码,应据实申报商品最小零售包装上的GTIN码,由8、12、13、14位数字组成,且应符合全球通用标准(ISO15459或GB12904),如商品无GTIN码,则填报为“无GTIN”;

5进口方式:葡萄酒的进口方式包括用皮酿容器进口葡萄酒原液和已灌装在瓶中后进口原瓶葡萄酒两种方式。

一是进口葡萄酒原液进行再加工的,由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和出综合保税区后再加工两种在加工方式,即进口原液的,应填报“原液区内加工”或“原液区外加工”;二是原瓶进口的,有已经确定商标品牌和进口时未确定商标(小标进口且无固定商标品牌),需要在国内重新赋予商标品牌两种情况,即进口原瓶的,应填报“原瓶有品牌”或“国内贴品牌”;

6.年份:酿制葡萄酒的葡萄收获年份,非葡萄酒的装瓶年份;

7.葡萄品种:酿制葡萄酒的主要葡萄品种中外文名称,如为多种葡萄品种混酿,填报两个主要葡萄品种并注明混酿。

8

陈年年份(2022年新增要素)

威士忌酒液需陈年贮藏后装瓶,酒标上会标注装瓶前的陈年时间,该年份不是生产年份(例如,申报酒标显示“12”的芝华士苏格兰威士忌,应填报“12年”);如酒标上未标注陈年时间,可填写“未标注”

9

酒桶使用(2022年新增要素

威士忌酒液贮藏会使用桶,酒标正标或背标上回标注使用了什么样的木桶陈年(波本桶、雪莉桶等),或几种木桶陈年(例如,申报麦卡伦蓝钻威士忌,其使用了西班牙和美国橡木雪莉桶贮藏,应填报“双雪莉桶”);如酒标正标或背标上均未体现的,可填写“未标注”

 

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甜柠檬Citrus limetta。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柑橘产地。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MJ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JA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J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橙黄粉虱Bemisia giffard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梨形圆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柑橘绿绵蜡蚧Pulvinaria aurantii

8.绿绵蜡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在MJA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以及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

2.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MJA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J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MJA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石榴螟,输华柑橘应产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0号标准(ISPM10)原则建立,并由MJA和GACC共同认可批准。非疫生产点的组建和维护措施至少包括:

(1)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采收期结束,每3公顷设置1个性诱剂诱捕器进行监测(不足3公顷的果园也需设置1个诱捕器),每2周至少检查1次诱捕结果。

(2)剖果检查。每2周至少取样剖果调查1次,样果可选树上可疑果或落地果,剖果数量为每公顷不少于30个果。

如在监测或剖果检查中发现该有害生物,则相关果园的柑橘本出口季不得输华。

5.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螨类、蚧壳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MJA批准,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JA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卫生状态,并避免被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柑橘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打蜡、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柑橘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检查记录供MJA审核。

5.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柑橘需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柠檬: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橙、桔: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MJA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JA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一旦发现石榴螟,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对华出口柑橘。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MJ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柑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MJA应在贸易开展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MJA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柑橘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石榴螟,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柑橘输华,甚至视情况可以暂停伊朗柑橘进口。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柑橘输华。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MJA通报。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针对上述出现的任何情形,MJA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MJ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柑橘种植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