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海关新法汇编,快来查看哦!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1号 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具体名单详见公告附件)。自2021年12月8日起实施。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2号 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协调制度》编码56.03的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3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就上述法规中关于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申请及企业信息查询、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涉及产品类别及商品编号查询、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办事指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进口申报、注册编号标注及包装标签标识、注册有效期和费用等相关事宜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4号 关于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的公告

为满足社会公众的海关统计数据使用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2022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公布时间表》(详见公告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5号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现就经核准出口商管理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6号 关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现将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7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7号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柬埔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 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0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9号 关于防止蒙古国西部5省口蹄疫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日,蒙古国发生羊O型口蹄疫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蒙古国西部的戈壁阿尔泰省(Govi-Altai)、乌布苏省(Uvs)、扎布汗省(Zavkhan)、库苏古尔省(Khuvsgul)、巴彦洪格尔省(Bayankhongor)5个省份(以下统称蒙古国西部5省)输入偶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

1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0号 关于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松材线虫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其引起的森林病害极具危险性,对我国林业生产和生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了严格管控措施。为防止松材线虫传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经风险评估,现发布进口松材线虫发生国家松木植物检疫要求。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1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1号 关于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的公告

2021年12月15日,国务院批准关闭广东佛山、肇庆铁路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两个口岸关闭。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

1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2号 关于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的公告

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06年第64号公告。相关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办理。自2021年12月22日起实施。

1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3号 关于报关单位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海关总署就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4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4号 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有关要求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海关总署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的部分相关要求继续有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5号 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总署就上述安排中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6号 关于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过境货物海关监管手续,海关总署决定推行过境运输申报无纸化。海关运用信息化技术,对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无需收取纸质单证资料。海关需要验核相关纸质单证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公告有关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申报过境运输申报单电子数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7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7号 关于进口老挝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柑橘类水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挝柑橘进口。自2021年12月27日起实施。

18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8号 关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申报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申报和海关高效监管,进一步提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申报和统计准确性,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根据《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税委会〔2021〕18号文印发),海关总署就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疫情防控物资进出口申报事项中增列相关商品编号和成交计量单位申报要求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9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19号 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所附《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海关总署将《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公告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0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0号 关于扩大洋浦保税港区政策制度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深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海关总署决定将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和统计办法等制度扩大适用到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9号(关于洋浦保税港区统计办法的公告)等公告适用海口综合保税区和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21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1号 关于2022年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2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公告第505号 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林草局制定了《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收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23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 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为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器内燃引擎、飞机用起落架、无人机、B型超声波诊断仪等产品的维修业务。自2021年12月30日起实施。

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

24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 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施出口管制,依照《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33号)管理。从事高氯酸钾出口的经营者,须经商务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高氯酸钾出口。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2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22号 关于2022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类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且自2022年起不再对第一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第二类4个税号农产品2021年度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2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Comments for this post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