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伊朗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柑橘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伊朗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柑橘(以下简称“柑橘”),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甜柠檬Citrus limetta。

三、允许的产地

伊朗柑橘产地。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柑橘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MJA”)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MJA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须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MJ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1.橙黄粉虱Bemisia giffardi

2.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3.无花果蜡蚧Ceroplastes rusci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梨形圆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柑橘绿绵蜡蚧Pulvinaria aurantii

8.绿绵蜡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亚洲柑橘黄龙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柑橘溃疡病菌Xanthomonas 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柑橘果园应在MJA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以及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

2.输华果园的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MJA专业技术人员监管和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MJ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由MJA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4.针对石榴螟,输华柑橘应产自石榴螟的非疫生产点(果园),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0号标准(ISPM10)原则建立,并由MJA和GACC共同认可批准。非疫生产点的组建和维护措施至少包括:

(1)有害生物监测。从开花期至采收期结束,每3公顷设置1个性诱剂诱捕器进行监测(不足3公顷的果园也需设置1个诱捕器),每2周至少检查1次诱捕结果。

(2)剖果检查。每2周至少取样剖果调查1次,样果可选树上可疑果或落地果,剖果数量为每公顷不少于30个果。

如在监测或剖果检查中发现该有害生物,则相关果园的柑橘本出口季不得输华。

5.针对地中海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诱捕器设置的密度为每平方公里至少2个(不足1平方公里的果园也需设置2个诱捕器),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一旦监测到地中海实蝇,需立即进行有效防治。

6.针对螨类、蚧壳虫和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等,在生长季节进行检查,从开花期至收获期,每2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需采用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具体的监测计划和综合管理措施须由MJA批准,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二)包装厂管理。

1.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MJA或其授权官员的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卫生状态,并避免被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使用防虫网等)。

2.在包装过程中,柑橘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打蜡、挑拣、分级,剔除有缺陷的果实,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柑橘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输华柑橘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

2.每个包装箱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柑橘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并保存检查记录供MJA审核。

5.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检疫处理要求。

1.所有输华柑橘需采取冷处理除害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柠檬:3°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橙、桔: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MJA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出口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MJA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柑橘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个果实,同时至少对2%样品中的60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但不得少于600个果实。

2.一旦发现石榴螟,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对华出口柑橘。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柑橘,由MJA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伊朗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柑橘,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MJA应在贸易开展前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备案核查。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柑橘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MJA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柑橘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水果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果园或包装厂的,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2.如果认定冷处理无效,该批柑橘将在进境口岸进行冷处理(如确认为冷藏集装箱的,冷处理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否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石榴螟,则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柑橘输华,甚至视情况可以暂停伊朗柑橘进口。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报,暂停相应包装厂的柑橘输华。

5.如发现中方关注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柑橘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并及时向MJA通报。

6.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柑橘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针对上述出现的任何情形,MJA应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发生。

八、符合性审查

在本项目开始的第一年,在MJ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伊朗输华柑橘种植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中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GACC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对本议定书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伊朗进行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经双方同意,对本检疫要求进行修订。

进口冷冻牛肚清关小知识

牛肚即牛胃。牛为反刍动物,共有四个胃,前三个胃为食道变异,即瘤胃(草肚)、网胃(蜂巢胃、麻肚)、瓣胃(重瓣胃、百叶),最后一个才是真胃(皱胃)。

我国主要是从美国、新西兰等国家进口牛肚。

本文一起来看看冷冻牛肚的进口清关流程,以及所需的单证资料。

清关流程
企业在进口前:需要先做产品和国家准入审核(审核进口商品是否允许进口)

(1)进口国家,产品名称查询是否准入

(2)提供生产、加工和冷冻储藏工厂名称或者注册号,国内查询工厂是否在华注册,工厂产品是否注册。

01
【国外订货】

美国、新西兰等国家

02
【供应商发货】

货物准备好之后,由供应商向船公司订舱,用冷冻集装箱发海运到香港码头。

03
【接货】

如果是发到港口码头,在货到港前,凭提单正本、卫生证、产地证等资料提前申请换单手续,货到港后即可约柜提货。

04
【验货】

货物到达香港之后,我司派专人现场开柜验货。

05
【进口报关】

验货完成,重新换柜,安排香港至中国大陆的进口运输和报关手续。

06
【交货】

货物完成进口清关手续之后,运抵冷库,通知客人到场验货、清点、付款、交割。

07
【配送】

货物交付后,可在当地安排冷藏车发运至全国各地。

报关资料
【1】收货人备案

【2】肉类的标签

【3】装箱单、贸易合同以及发票

【4】原产地证、卫生证(国外提供)

【5】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国内做检疫出)

国内外所需单证:

【国外】

原产地证

卫生证

标签

备案厂号

箱单、发票、合同、提单

【国内】

提供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

报关报检十位代码

进口商备案号

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文搞懂月饼进口报关那些事儿!

月饼,又称月团、丰收饼、团圆饼等,不仅有着丰富的文化底蕴,还是享誉全球的中国美食之一。中秋佳节将至,来自香港、澳门等地区的月饼,陆续登陆各大商超货架,等待消费者选购。本文梳理了月饼进口相关规定以及进口月饼选购提示,方便进口企业与消费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站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进口月饼境外生产企业需要向海关总署注册。

01

企业注册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所在国家(地区)、生产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申请注册食品种类、 生产类型、生产能力等信息。

02

注册申请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英文提交。相关国家(地区)与中国就注册方式和申请材料另有约定的,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03

企业可通过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门户网站—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申请境外注册。

第二站

进出口商备案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备案。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板块后,再点击相应按钮填写信息。同时,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完整的纸质申请资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已获得备案的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站

进口申报

进口月饼收货人或代理委托报关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温馨提醒: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香港、澳门产含肉、蛋月饼输内地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80号公告)要求,香港、澳门产月饼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由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的企业生产;
  2. 使用的肉(牛肉除外)、蛋原料来自内地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3. 经过中心温度大于85℃、不少于30分钟的热处理工艺;

 

随附香港特别行政区食物环境卫生署、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政总署出具的《动物制食品卫生证书》,证书中应注明产品种类、产品原产地、出口产品目的地、健康证明等信息。

 

 

第四站

通关监管

海关会根据布控指令等监督管理的要求对进口月饼实施单证审核、实货检查、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取样送检等检验措施,结合各项检验结果开展合格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会责令销毁或退运处理。其他项目不合格且符合技术整改条件的,技术处理完成后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或不合格风险排除的,方可允许销售、使用。

另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商要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月饼选购提示

01#是否有中文标签

02#关注营养标签

关于进口赞比亚豆粕植物检疫要求

关于进口赞比亚豆粕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本公告中的豆粕(Soybean meal)是指在赞比亚境内种植的大豆,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副产品。

对境外加工企业有哪些要求?

输华豆粕应来自赞比亚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赞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赞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在中方网站上公布并动态更新。

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有哪些?

 输华赞比亚豆粕不得携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1. 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2.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3. 大豆生茎点霉 Phoma glycinicola

4. 硬毛刺苞果 Acanthospermum hispidum

5. 菟丝子属 Cuscuta spp.

6. 南方三棘果 Emex australis

7. 宽叶酢浆草 Oxalis latifolia

8. 欧洲千里光 Senecio vulgaris

9. 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10. 独脚金 Striga asiatica

生产、存储及运输有哪些要求?

1. 加工企业应建立良好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赞方应对加工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确保输华豆粕在原料和成品存储、加工和运输时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2. 加工企业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卫生控制,避免豆粕被土壤、动物尸体、动物粪便及羽毛等污染,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3. 输华豆粕使用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有毒有害物质。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4. 装载输华豆粕的集装箱或者船舶的舱内(如散装船运)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识,注明加工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赞比亚豆粕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和英文字样。输华豆粕的产品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

离境前检疫及证书有何要求?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豆粕允许向中国出口。

每批输华豆粕应随附由赞方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要求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rotocol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soybean meal from Zambia to China,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赞比亚豆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出口前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

进境检验检疫有哪些环节?

(一)证书核查。
1. 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以及对境外生产、存储、运输、离境前检疫和随附证书等相关要求,对进境豆粕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准予进境。

不符合情况如何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不符合前文第三条第4项中包装、标识、标签相关要求的,作补正、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其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关于进口埃及鲜食石榴植物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官方网站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2号(关于进口埃及鲜食石榴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埃及新鲜石榴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与土地开垦部关于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新鲜石榴,学名Punica granatum L.,英文名Pomegranate(以下简称“石榴”)。
  三、允许的产地
  埃及石榴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石榴的果园、包装厂、冷藏库及冷处理设施均应在阿拉伯埃及共和国农业和土地开垦部中央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CAPQ”)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GACC”)和CAPQ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CAPQ向GACC提供,获得批准的企业名单可在GACC网站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石榴灰蝶Deudorix (Virachola) livia
  3.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4.葡萄花翅小卷蛾Lobesia botrana
  5.粉虱Siphoninus phillyreae
  6.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
  7.石榴蚜Aphis punica
  8.地毯草黄单胞菌石榴致病变种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punicae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包括维持果园卫生条件、清理落果、季末剪枝等,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治理,包括有害生物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必须清除落果或在落果上及时喷杀菌剂和杀虫剂,收获时不得将落果混入商品果中。
  3.CAPQ须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果园监测。针对特定有害生物,应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CAPQ应开展实蝇监测、预防和控制,并应GACC要求提供相关程序和结果。
  针对石榴灰蝶、石榴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从石榴发芽期至收获期,定期对输华果园进行检查和诱捕器监测,每2周检查一次;诱捕器以性诱剂或糖醋液为诱剂,果园内每0.5公顷应设置1个诱捕器。针对粉虱和石榴蚜等有害生物,从石榴发芽期至收获期,每2周一次进行果园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应及时采取生物或化学防治措施。
  4.一旦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CAPQ应立即通知GACC,并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学防治在内的综合措施进行治理。如在石榴果实上发现相关检疫性有害生物,必须在CAPQ监管下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石榴果实上不再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否则该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5.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须通过CAPQ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6.输华果园必须保留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GACC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所有化学药剂有效成分名称、使用浓度及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石榴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CAPQ监管下进行。
  2.包装前,石榴须经过清洁、挑选和分拣,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等有害生物以及烂果、畸形果、枝叶、根等植物残体和土壤。
  3.包装过程中,须由经过CAPQ培训的技术人员对输华石榴进行清理和检查,去除石榴宿存萼片,重点检查是否有蛀果害虫为害症状,并对可疑样品进行剖果检查。一旦检出石榴灰蝶、石榴螟和葡萄花翅小卷蛾等蛀果类有害生物,本批货物不能向华出口。如果连续3批次检出,相关果园本出口季不得向中国出口。
  4.包装好的石榴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包装箱如有通气孔,应使用防虫纱网覆盖以防害虫进入(最大孔径1.6 mm),或者将包装箱放于托盘上,将整个托盘用防虫纱网覆盖。
  2.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地、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每个托盘和包装箱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第15号(ISPM15)要求。
  4.装箱时必须检查装有输华石榴的集装箱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该项活动必须有记录供CAPQ检查。
  (四)检疫处理要求。
  输华石榴须实施冷处理,技术要求为果实中心温度1.67°C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或果实中心温度2.22°C或以下,持续18天以上。
  冷处理可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见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疫。
  1.在贸易开展的前两年内,CAPQ官员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石榴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采取暂停果园、包装厂措施,直至CAPQ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GACC。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CAPQ应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号码,并填写以下附加声明:“This consignment of pomegranates complies with the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omegranates from Egypt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石榴符合埃及新鲜石榴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合作谅解备忘录,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编号等。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冷处理的温度、处理时间、集装箱号码及封识编号等。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石榴达到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石榴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第六条第(六)款规定。
  3.检查包装及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4.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进境时需提供由CAPQ签署的冷处理结果报告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进境时需提供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石榴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石榴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果园或包装厂的石榴,则该批货物不得进境。
  2.对于实施冷处理的货物,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则该批货物将采取到岸冷处理(如为冷藏集装箱,可在集装箱内进行冷处理)、退回或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要求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石榴向中国出口,直至视情况暂停整个项目。CAPQ应立即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GACC将对CAPQ所采取改进措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已采取的暂停措施。
  4.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GACC将立即向CAPQ通报,CAPQ应开展调查,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八、回顾性审查
  根据埃及石榴疫情发生动态及有害生物截获情况,GACC会持续作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与CAPQ协商,以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及相关检疫措施。如有必要,GACC可派专家赴埃及开展回顾性审查。

进口冰淇淋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越来越多国外品牌的冰淇淋进入国内市场,丰富了人们的选择。那么,冰淇淋进口有哪些流程和注意事项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冰淇淋属于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是指以饮用水、食糖、乳、乳制品、果蔬制品、豆类、食用油脂等其中的几种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经配料、巴氏杀菌或灭菌、凝冻或冷冻等工艺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食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甜味冰、食用冰等。

02进口冰淇淋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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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进口及选购小知识

母乳是婴幼儿最理想的食品,然而在各种原因导致的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婴幼儿辅助食品将成为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必需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一般包括乳基配方食品、豆基配方食品、谷类辅助食品、罐装辅助食品等,为婴幼儿科学喂养、健康喂养提供了更加多样化选择,受到了人们的喜爱。

我国庞大的婴幼儿人口基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外婴幼儿辅助食品供应商,形形色色的婴幼儿辅助食品纷纷涌入我国,不但拓展了我国外贸的广度,也大大丰富了广大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提升了民众的幸福指数和婴幼儿的福利。然而众多的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给人“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消费者选购也产生了幸福的烦恼。现将有关进口婴幼儿辅助食品海关检验和日常选购的小知识做简要介绍,为广大消费者擦亮慧眼,助力婴幼儿健康成长。

一、婴幼儿辅助食品分类

乳基配方食品 

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豆基配方食品   

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维生素、矿物质和(或)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谷类辅助食品   

以一种或多种谷物(如:小麦、大米、大麦、燕麦、黑麦、玉米等)为主要原料,且谷物占干物质组成的25%以上,添加适量的营养强化剂和(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辅助食品。

罐装辅助食品   

食品原料经处理、灌装、密封、杀菌或无菌灌装后达到商业无菌、可在常温下保存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该类婴幼儿辅助食品区别于上述三类食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内容物可为泥(糊)状、颗粒状或液态,且内容物可以包含畜禽肉类(应去掉骨、鳞、刺等)或水果、蔬菜等植物原料(必要时去除粗纤维)。

二、进口检验要点

01配方注册

进口的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在我国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产品配方注册手续,并获得其颁发的产品配方注册号。

02官方证书

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随附国外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海关总署确认样本的卫生证书。

03原料控制

含畜禽肉类原料的罐装辅助食品不得来自海关总署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网址:http://dzs.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557/index.html)中。

04准入管理

生产上述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均须在海关总署办理注册手续并在总署网站予以公布。

05标签检验

直接向消费者出售的上述预包装食品均需要加贴中文标签。需要指出的是,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我国境内加贴。中文标签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06期限管理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准进口。

07检测报告

婴幼儿乳基配方食品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我国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的,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08检测出证

海关对进口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检测合格后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作为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法定凭证。检测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三、产品选购小贴士

目标确认

消费者在选购婴幼儿辅助食品时应当首先初步判别婴幼儿喂养的营养需求,然后选购相应类别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如婴幼儿的年龄分段情况、婴幼儿的口味偏好、乳基与豆基配方食品的差异、有无对乳基或豆基产品过敏等。

类别判断

上述四种婴幼儿辅助食品在我国均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产品也应当符合我国的该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消费者在选购到特定的婴幼儿辅助食品后,应当根据产品品名及配方将产品进行归类,然后对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海关监管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予以认定。验证方式包括登录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网站或验看经销商留存的合格证明。

外观检查

外观是消费者接触和选购婴幼儿辅助食品时的第一印象和重要参考。外观检查主要包括两项:

检查包装的密闭性和完好性,这是考量产品是否安全卫生的主要指标。

检查中文标签,这是消费者了解和认识婴幼儿辅助食品的主要途径。

检查中文标签应当重点关注其牢固度和清晰度,以及中文标签中的特殊敏感字眼,如“转基因、氢化油脂、辐照、香精香料、谷蛋白、果糖”等,这些字眼有可能导致食品不合格。如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含有谷蛋白,不得使用果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需注意甄别。

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进口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4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菠萝(以下简称“菠萝”),学名Ananas comosus (L.) Merr.,英文名Pineapple。

三、允许的产地

印度尼西亚全境。

四、批准的果园和包装厂

输华菠萝果园和包装厂均应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农业部农业检疫局(简称“IAQA”)注册,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GACC”)和IAQA共同批准。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注册名单应在每年出口季节前,由IAQ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网站公布注册名单。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新菠萝灰粉蚧Dysmicoccus neobrevipes

2.木瓜秀粉蚧Paracoccus marginatus

3.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4.杰克贝尔氏粉蚧Pseudococcus jackbeardsleyi

5.拟长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6.暗色粉蚧Pseudococcus viburni

7.菠萝褐灰蝶Thecla basilides

8.菠萝长叶螨Dolichotetranychus floridanus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园管理。

1.输华菠萝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以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并执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IPM),如病虫害监测、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输华果园须在IAQA监管和指导下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监测和综合防治。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经过IAQA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记录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治信息,并保留至少两年,应要求向GACC提供。记录应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有效成分、施药日期和剂量等信息。

4.针对蝶类、蚧壳虫和螨类,输华果园须从开花期至收获期开展目视监测,每两周至少一次,重点检查茎、枝叶和果实等部位。针对菠萝褐灰蝶,还需采用诱捕监测。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相应症状,应立即采取包括化学或生物方法在内的防治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发生或维持有害生物低度流行水平。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菠萝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IAQA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

2.菠萝的加工包装过程须在注册包装厂进行,应经过人工挑拣、筛选、刷洗或高压水枪冲洗等工序,以确保果冠和果实不带昆虫、螨、蜗牛、烂果、草籽、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3.包装好的菠萝如需储存,应当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4.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菠萝可追溯至注册果园,应记录加工包装日期、菠萝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菠萝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封识号码等信息。如加工过程中使用化学药剂的,应记录化学药剂的使用日期、名称、有效成分、剂量等信息。记录应保留至少两年。

(三)包装运输要求。

1.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用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出口国家、产区、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输华菠萝应使用干净卫生的密闭集装箱运输,并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保持完好无损。

4.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相关要求。

(四)出口前检疫。

1.在菠萝输华开始的前两年,IAQA应对每批货物按照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并对其中3%的样品果实进行针对蛀果昆虫的剖果检查,每批货物剖果数量不得少于10个。如前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IAQA可将抽样检查比例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IAQA应立即对相关果园、包装厂采取暂停措施,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应当保存相关记录,应要求向GACC提供。

(五)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菠萝,IAQA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Pineapple Fruits from Indonesia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印度尼西亚鲜食菠萝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在项目启动前,IAQA应向GACC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菠萝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菠萝是否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菠萝应从GACC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菠萝不准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印度尼西亚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土壤,则对该批菠萝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3.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则对该批菠萝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上述不符合要求情况,GACC将立即向IAQA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的菠萝进口。IAQA应查明不符合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根据IAQA整改结果,GACC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八、符合性审查

贸易开始前,在IAQA的协助下,GACC将派专家对印度尼西亚输华菠萝产区进行实地考察或远程视频检查,确保其符合本检疫要求规定的相关要求。

九、回顾性审查

根据印度尼西亚菠萝有害生物发生动态及进境口岸截获情况,GACC将作进一步的有害生物风险评估,并与IAQA协商,以调整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检疫措施。如有必要,GACC可对本检疫要求执行情况进行回顾性审查,包括派专家赴印度尼西亚进行实地评估。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有哪些?

生活中有很多危险化学品,大部分消毒用品,如酒精、碘酒、84消毒液、乙醚,某些香料、香水、油漆、油墨、涂料、树脂、胶黏剂等,危化品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及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相对于一般货物,进口危险化学品在进口申报通关有哪些环节和规定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货物是指容易引起燃烧、爆炸、腐蚀、中毒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采用特殊防护设施与措施的货物。
危险货物包装是指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过450升、净重不大于400公斤的包装容器,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装)等,另外还包括压力容器、喷雾罐和小型气体容器,便携式罐体和多元气体容器等。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原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时须向海关申报。

三、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

4.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简称“GHS制度”)

5.《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简称“TDG法规”)

6.《危险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GB3000系列标准)

四、进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流程1.向海关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详情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附件37)、《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2.委托代理报关企业或自行向海关报关。

3.按照GHS要求编制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

4.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6.预约并接受海关现场查验。

五、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要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应当按照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等规定实施检验,主要包括口岸检查、转场检查、目的地检验等查验方式。检验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其中,安全要求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的规定。

特殊物品包装及标签有多特殊?

一、
什么是“特殊物品”
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放线菌、立克次氏体、螺旋体、衣原体、支原体等医学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以及寄生虫、环保微生物菌剂;人体组织:包括人体细胞、细胞系、胚胎、器官、组织、骨髓、分泌物、排泄物等;

生物制品:包括用于人类医学、生命科学相关领域的疫苗、抗毒素、诊断用试剂、细胞因子、酶及其制剂以及毒素、抗原、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变态反应原、核酸、免疫调节剂、微生态制剂等生物活性制剂;

血液及其制品:包括人类全血、血浆成分、特殊血液成分,以及各种人类血浆蛋白制品。

二、
包装要求的“特殊性”
(1)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使用经营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包装或运输公司应保证特殊物品的包装和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出入境特殊物品的产品包装必须防水、防漏并贴上指示内容物的适当标签,高风险特殊物品内层包装的外侧需包裹足量的吸附性材料,以便内层包装打破或渗漏时,能够吸收溢出的所有液体。

注意:

运输包装分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文件Doc9284《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分类包装要求,将相关病原和标准分为A、B两类,对应的联合国编号分别为UN2814(动物病毒为UN2900)和UN3373。对于A类感染性物质,若表中未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则包括涉及该病毒的所有材料;对于注明“仅限于病毒培养物”的A类感染性物质,则病毒培养物按UN2814包装,其他标本按UN3373要求进行包装。凡标明B类的病毒和相关样本均按UN3373的要求包装和空运。通过其他交通工具运输的可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包装。

三、
标签要求的“特殊性”
(1)特殊物品的外包装标签应有中文或英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存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具有符合相关要求的生物危险品标识。(2)入境用于销售的特殊物品的包装标签上应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

(3) 国外商品化且入境用于科研的特殊物品的包装上应有中文或英文标明的名称、规格,并注明“仅限科研使用”。

(4) 国外非商品化以及因产品包装表面积太小而无法加贴标签的,应随附包含以上信息的产品材料,但至少应包含产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