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数据:我国2021一季度进出口同比增长29.2%,贸易顺差扩大690.6%
据博裕进口报关公司了解到,2021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8.47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29.2%。其中,出口4.61万亿元,增长38.7%;进口3.86万亿元,增长19.3%;贸易顺差7592.9亿元,扩大690.6%。 Read More
据博裕进口报关公司了解到,2021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8.47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29.2%。其中,出口4.61万亿元,增长38.7%;进口3.86万亿元,增长19.3%;贸易顺差7592.9亿元,扩大690.6%。 Read More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相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通知,出台了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相关企业进口自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等免征关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新设备涉及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实施分期纳税。
中国已经完成RCEP协定核准工作目标是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1年3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谈到:中国积极推动RCEP生效,我们已经完成了RCEP协定的核准工作。
RCEP协定目前阶段实施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
(一)商务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梳理了RCEP协定中涉及到的701条约束性义务,包括关税减让、海关程序简化、原产地规则技术准备、产品标准、服务贸易开放措施、投资负面清单承诺、知识产权全面保护承诺以及行政措施和程序合规等一系列领域的义务。目前,对这701条义务中的613条已经准备好,余下约13%的义务完全有信心在RCEP协定生效时能够实施。
(二)3月10日,RCEP成员国召开了临时联合委员会会议,会议就推动关税承诺表转换、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以及原产地规则实施指引问题进行了磋商,并且明确了时间表,在今年年内完成对上述实施问题的磋商。
(三)中方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中方内部关税承诺表转换工作,海关总署也已经开始起草RCEP原产地实施管理办法,而且海关总署也将按照6个月的要求,完成国内实施各项技术准备,配合对外磋商工作同步开展,以确保协定生效时能够实施。
RCEP的签署为企业带来的发展机遇:
(一)货物贸易方面,RCEP生效之后90%的商品贸易最终会实现零关税,这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内外资企业都会带来巨大的机遇。
(二)投资领域方面,RCEP在投资领域市场开放是负面清单的方式,中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在RCEP里作出的开放承诺水平是相当高的,这就给中国的企业走出去,到RCEP的其他14个成员国投资带来了机会,同样也给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到中国来投资提供了很多的机遇。
(三)营商环境的提升会给企业带来很好的机遇。RCEP生效之后,十五个成员方之间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方面规则的制定互联互通互认,营造一个高水平、稳定的营商环境,这样的环境使得企业经营的成本、交易的成本会大大减少,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机会。
最新外贸政策与时政要闻解析
◎“不出境买全球”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2021年3月18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商财发〔2021〕39号),明确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扩大至所有自贸试验区、跨境电商综试区、综合保税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在城市(及区域),今后相关城市(区域)经所在地海关确认符合监管要求后,可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此次扩大试点范围,更好的满足了人们的消费需求,实现“不出境买全球”的美好生活愿景,同时推动跨境电商进口更好地发展。但是在合规中求发展,此次公告同时着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试点城市(区域)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规定,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关务延申:何谓“网购保税进口”?海关为何要严加监管及时查处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网购保税+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
“网购保税进口(保税备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2018年11月,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中就明确规定: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也就是经营线下体验店的跨境电商平台必须严格区分网购保税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的完税商品,网购保税商品将禁止在线下体验店直接提货。
◎4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大部署,保障《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落地实施,加强对化妆品注册备案工作管理,自2021年4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并开放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2021年5月1日起,开放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和特殊化妆品注册管理模块。
使用详情请查看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用户手册-用户注册及企业信息资料管理》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单元并精简变更程序的通知国认监〔2021〕2号
内容概要:为了进一步营造高效便利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日前认监委对各认证机构下发通知,要求压减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数量,精简变更程序,降低认证时间和成本,具体体现在整合认证单元,合并认证证书和精简变更程序,优化服务质量。
一、整合认证单元,合并认证证书
各机构应对所涉及产品领域的单元划分进行全面梳理,修改完善认证实施细则,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认证单元。
本着认证委托人(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则,对CCC证书进行合并。原则上,一个认证机构对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仅发一张认证证书,对具有多种CCC认证目录内产品功能和用途的同一产品仅发一张认证证书,相同制造商、不同生产厂生产的相同产品的认证证书可以合并为一张。
二、精简变更程序,优化服务质量
各机构应对现有变更程序进行精简优化,对不影响产品安全的变更无需申报。
对影响产品安全的变更作出更加合理优化的程序安排,简化变更要求(例如:利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企业自我声明等措施),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变更服务。
税费与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给予贝宁共和国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3号
按照我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有关承诺,根据我国与贝宁共和国换文情况,自2021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贝宁共和国的97%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97%税目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税委会公告〔2020〕11号)特惠税率栏中标示为“受惠国LD”的8097个税目、“受惠国1LD1”的184个税目,共计8281个税目。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降低后的征收标准见附件。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近期,国务院批准发布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对比分析2020年版和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的进口关税下调主要通过增设进口暂定税率或降低进口暂定税率来实现。经对《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进行分析,降税商品情况如下:
一、增设暂定税率商品
2021年共计约80多个税号新增了暂定税率,主要涉及航空业、医疗行业、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设备、资源型产品等。
例如:航空业
在税则号列8412.3900项下为“飞机发动机用气压作动器”增设暂定税率1%,降税13个点。
医疗行业
在税则号列2933.4900项下为“抗癌药原料(马来酸哔咯替尼)增设暂定税率0%,降税6个点。
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设备
为税则号列8460.4010的“珩磨机床”增设暂定税率6%,降税6个点。
资源型产品
为税则号列7601.1090的“其他未锻轧非合金铝”增设暂定税率0%,降税5个点。
二、降低暂定税率商品
2021年共计约130多个税号降低了暂定税率,主要涉及特殊食品、木制品、纸制品等。
例如:
特殊食品
税则号列1901.1010项下的“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乳基)、母乳营养补充剂(乳基)特殊婴幼儿配方食品”2021年暂定税率0%,降税5个点。
木制品
税则号列4416.0010“包括桶板的辐射松制大桶、琵琶桶、盆和其他木制箍桶及其零件”2021年暂定税率5%,降税4个点。
纸制品
税则号列4819.3000“底宽40厘米以上的纸袋”2021年暂定税率3%,降税2个点。
三、主要降税商品
综合看来,降税主要针对几方面:
(一)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
——特殊患儿所需食品
——人工心脏瓣膜
——助听器
(二)满足国内生产需要的新基建或高新技术产业所需部分设备、零部件、原材料;
——燃料电池循环泵
——铝碳化硅基板
——砷烷
(三)促进航空领域国际技术合作
——航空器用显示器
——飞机用离心式氮气系统压缩机
——飞机发动机用燃料泵
(四)改善空气质量
——排气过滤净化装置
——废气再循环阀
(五)国内有需求的资源型产品
——木材和纸制品
——非合金镍
——未锻轧铌
2021年降税幅度、广度较大的的是航空业相关产品。
划重点:有哪些商品发生了超过5个点的降税?
声明:本文图片仅为示意,不代表税则号列对应的实际商品。
2020年,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形势和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我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外贸进出口明显好于预期。外贸再创历史新高。
据海关统计,2020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32.16万亿元人民币,比2019年增长1.9%。其中,出口17.93万亿元,增长4%;进口14.23万亿元,下降0.7%;贸易顺差3.7万亿元,增加27.4%。
2020年全年我国外贸进出口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特点:
一、进出口规模创历史新高
我国外贸进出口从2020年6月份起连续7个月实现正增长,全年进出口、出口总值双双创历史新高,国际市场份额也创历史最好纪录,成为全球唯一实现货物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进一步巩固。
根据WTO和各国已公布的数据,2020年前10个月,我国进出口、出口、进口国际市场份额分别达12.8%、14.2%、11.5%,均创历史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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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贸主体活力持续增强
2020年,有进出口实绩企业53.1万家,增加6.2%。其中,
民营企业:进出口14.98万亿元,增长11.1%,占我国外贸总值的46.6%,比2019年提升3.9个百分点,第一大外贸主体地位更加巩固,成为稳外贸的重要力量。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2.44万亿元,占38.7%。
国有企业:进出口4.61万亿元,占14.3%。
三、贸易伙伴更趋多元
2020年,我国前五大贸易伙伴依次为东盟、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
中国对东盟:进出口4.74万亿元,增长7%
中国对欧盟:进出口4.5万亿元,增长5.3%
中美:进出口4.06万亿元,增长8.8%
中日:进出口2.2万亿元,增长1.2%
中韩:进出口1.97万亿元,增长0.7%
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9.37万亿元,增长1%。
四、贸易方式更加优化
2020年,
一般贸易进出口19.25万亿元:增长3.4%,占我国外贸总值的59.9%,比2019年提升0.9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0.65万亿元,增长6.9%;进口8.6万亿元,下降0.7%。
加工贸易进出口7.64万亿元:下降3.9%,占23.8%。
五、传统优势产品出口继续保持增长
2020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10.66万亿元,增长6%,占出口总值的59.4%,同比提升1.1个百分点。
其中,
笔记本电脑出口增长:20.4%
家用电器出口增长:24.2%
医疗仪器及器械出口增长:41.5%
同期,
纺织服装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3.58万亿元,增长6.2%,其中包括口罩在内的纺织品出口:1.07万亿元,增长30.4%。
六、是防疫物资出口有力支持全球抗疫斗争
尽己所能向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和出口防疫物资。2020年3月至年底,全国海关共验放出口主要疫情防控物资价值4385亿元,充分展示了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为全球抗疫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出口笔记本电脑等“宅经济”产品2.51万亿元,增长8.5%,满足疫情期间各国人民居家生活和工作需要。
机电产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货值占比较大,根据海关总署发布数据,2020年1-11月我国进口机电产品5.93亿,占同期进口总额的45.9%,同时机电产品具有应用范围广、品种多的特点,我国多部委从安全卫生环保等角度出台了机电产品具体的安全管理规定,包括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能效标识、有毒有害物质限量、高耗能产品、水效标识等,以上规定均赋予了上海二手机械进口报关海关部门在进口环节的入境验证监管职责。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
1、商品范围
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制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动态调整,简称3C目录),目前涵盖17大类103种产品。
扫描左侧二维码查看《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为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进口贸易、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可扫描右侧二维码查看。
2、入境验证要求
3C目录内产品
需在进口前通过认证并获得认证。
3C目录外产品
入境商品H.S.编码对应的检验检疫监管类别含“L”,但不在3C目录界定范围的,企业进口时需提供自我声明。
3C免办产品
3C目录范围内产品,符合以下条件,可凭3C免办证明通关。
a、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b、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c、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d、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e、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f、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g、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h、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无需3C产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b.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c.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d.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二、医疗器械
1、商品范围
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者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2、入境验证要求
进口的医疗器械应是已在我国药监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需提供备案证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需提供注册证。
三、特种设备
1、商品范围
主要包括:
a.承压类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阀、气瓶阀门)等;
b.机电类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
2、入境验证要求
需实施特种设备入境验证的进口商品,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材料。
四、能源效率标识产品
1、商品范围
2020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新增空气净化器等8种商品,截至目前,共15批45大类产品,包括家用电冰箱、打印机、平板电视、投影机、微型计算机等。
2、入境验证要求
《目录》内产品
进口商应当对列入《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效标识,并在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
免予能效标识备案产品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b.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c.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d.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e.为科研、测试需所需的产品;
f.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g.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h.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免予实施能效标识入境验证
1.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包括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2.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的);
3.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4.暂时进口复出口产品。
五、水效标识
1、商品范围
2020年9月29日,国家发展委、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目前产品包括坐便器、智能坐便器、洗碗机。
2、入境验证要求
水效标识产品进口前应向我国相关我国相关部门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并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水效标识,其中坐便器、智能坐便器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洗碗机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六、电器电子产品有毒有害物质限制
1、商品范围
电器电子产品: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2019年3月15日第一批达标目录产品: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讯手持机、电话单机。
、
2、入境验证要求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应对有毒有害物质、环保使用期限进行标注。
经国务院批准,《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支持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实体经济创新发展、优化升级。《方案》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说明如下: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进口暂定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874项,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一是支持进口替代,提高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为支持装备制造业提高自主化水平,提高或取消喷气织机、光通信用的玻璃毛细管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为支持国内基础产业加快发展,提高或取消蓝宝石衬底、轮胎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对正丙醇等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商品取消了进口暂定税率。
二是降低国内亟需的高新技术设备及零部件、国内紧缺资源品以及部分优质原料等商品的进口关税。如降低航空零部件的关税,税率从3%-20%下降至1%,其中对飞机发动机用传动轴税率从6%降至1%,据企业反映每年预计降低企业进口成本170万元,有助于提升我国航空产业技术发展水平和促进国际技术合作。如降低了特殊患儿所需食品、部分抗癌药和罕见病药品原料、人工心脏瓣膜、生产新冠肺炎疫苗药瓶所需的玻璃管、无水乳糖以及乳业加工设备及零件的关税,将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改善人民生活品质。
三是加大生态环保支持力度,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取消6项金属废碎料进口暂税,缩小2项商品的暂税适用范围,取消再造烟草的进口暂定税率。同时,降低柴油发动机排气过滤及净化装置、废气再循环阀及用于生产聚酰胺的发酵液等部分环境产品关税,继续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2.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六步降税,其中119项商品降低至零。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降低棉花配额外进口暂定税率,按主流进口棉花均价计算,滑准税税率由13.7%降至10.7%左右。
(三)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贸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1年我国将对16个协定、27个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的双边贸易协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其中,原产于蒙古的部分进口商品自2021年1月1日起适用亚太贸易协定税率,遵循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海关总署公告〔2018〕69号)。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同时,我国与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四)特惠税率。
2021年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其他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7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适用出口税率或出口暂定税率,征收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
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便利贸易管理和统计,同时规范执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一、是增列大西洋鲑鱼、甘蔗糖或甜菜糖的糖浆、黑茶、基因测序仪等商品税目;
二、是拆分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锈钢平板轧材、发光二极管的灯管和灯泡税目;
三、是修订稀奶油、芜菁、番木瓜、滤光镜等货品名称、类注和章注;
四、是调整银鲳、落叶松、花旗松、滑板等税目位置。
调整后,2021年税则共包括8位税目8580个。其中,新增58个,删除27个,修改税目名称44个。
进口关税迎来新一轮调整,送出惠民生和促经济的政策“礼包”。
在12月23号下午3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将有所变化。支持一些抗癌药、医疗器材、婴儿奶粉的价格下降,与新基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的部分进口设备以及零部件将有更充足保障。
本次关税调整是近年来力度较大的一次调整,不仅涉及税率调整,也涉及以往几年触及不多的税目调整,因此颇具看点。为适应产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便利贸易管理和统计,同时规范执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1年调整后的税目总数达到8580个,比2020年增加了31个。 Read More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7号(关于发布《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
海关总署
2020年12月11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以及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对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装运前检验机构不得从事和参与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
第六条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由货物境内目的地直属海关,或者委托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不予指定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选择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应当于启运前,在其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等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二)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三)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评定:
1.属特种设备的,检查是否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型式试验报告;
2.属食品接触机械的,评估产品安全卫生状况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3.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评估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要求;
4.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5.核查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准入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
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素。
(四)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五)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分别设置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岗位,且保持相互独立,同时确定任职的专业背景条件,持续开展业务培训和教育,确保检验员、审核员、授权签字人熟练掌握与旧机电产品有关的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制定适合本机构情况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程序或者作业指导书,规范现场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一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真实、完整、可追溯地记录其实施的装运前检验活动过程,并妥善贮存、保管检验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
第三章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海关总署对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
(二)具备固定的办公地点或经营场所。
(三)通过ISO/IEC17020体系认证,认证范围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设立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作业岗位和审核岗位。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表(见附1)。
(二)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
(三)ISO/IEC17020体系认证证明材料,认证范围应涵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作业。
(四)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本。
上述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若为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第十四条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海关总署应当对外公开已备案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备案编号。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名称(中外文)。
(三)注册国别/地区。
(四)公司地址、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重新备案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海关总署依照职责,以监督检查、追踪货物安全状况等形式,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装运前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海关总署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见附2)。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机构现状及经营管理情况、装运前检验业务的实施情况、检验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及其分析、大类产品安全情况分析、收到的投诉举报和被调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条海关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工作中,应当对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实际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检查,并对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装运前检验机构存在违反本细则第二章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海关总署。
第二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时,海关总署可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海关发现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二)海关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调查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装运前检验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有关情况的。
(五)其他有必要实施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可以采用文件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
第二十二条海关总署决定采取文件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检查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提交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组对装运前检验机构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和证明文件实施审查,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实施现场检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成检查组,并将检查组人员、检查时间等事项提前告知被检查方。被检查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可以采取实地见证、样品采集、查阅或者复制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材料。检查组应当为被检查方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现场检查重点包括:
(一)按照《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现场检查记录表》(见附3)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检验活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相关技术能力等进行评估。
(二)对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投诉或其他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六条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被检查方应当在1个月内纠正。检查组应当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再次实施现场检查的,按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实施。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检查组汇总最终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提交海关总署。
第二十七条海关总署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补充提交证明材料。
监督检查报告和证明材料是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管理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进行整改: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但情节轻微,未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出资方、所有权或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向海关总署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告知海关总署更新备案信息的。
装运前检验机构限期整改期间,海关总署不予认可其检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海关总署在监督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可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该装运前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一)检验证书(含报告)中检验依据错误、检验内容缺失或检验结果无法得到有效追溯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1年。
(二)检验结果不真实,导致不合格进口旧机电产品被海关责令退运或销毁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2年。
(三)对海关监督管理工作不予配合,或采取伪报瞒报、隐藏记录等手段阻碍监督检查,导致海关无法确认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含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的;未经检验,直接出具检验证书(含报告)的;装运前检验未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的;伪造、变造、买卖检验证书(含报告),或者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可的期限不超过3年。
(四)对于恢复认可后1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现(二)(三)项情况的,海关总署在3年内不予认可其装运前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海关对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检验结果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撤销备案并对外公开相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旧机电产品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由海关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关检验证书的行为。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海关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检验结果为准。
第三十二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和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通过海关总署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展装运前检验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