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标签的小知识有哪些?

什么是化妆品?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5月实施:

2022年5月开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2021年第77号)将正式施行,关于进口化妆品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标签的定义和形式

什么是化妆品标签?
化妆品标签是指产品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标识,以及附有标识信息的包装容器、包装盒和说明书。
“化妆品标签”的形式:
● 印或粘贴在化妆品的销售包装上;● 印在与销售包装外面相连的小册子或纸带或卡片上;

● 印在销售包装内放置的说明书上。

“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销售品标签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或批准文号;国家有强制规定的安全警告用语。

赠品、非卖品标签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原产国或地区;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质期;国家有强制规定的安全警告用语。

二、化妆品标识注意要点

购买进口化妆品时,除了要看清标签,也要多加注意瓶身上的各种小标识。
使用期限标识:
小罐头图标里标示“6M”“12M”等字样,意思就是产品开封后6个月或12个月用完最佳,使用超过该期限,即视为过期使用。

尽快使用标识:

若化妆品上印有沙漏样标识+日期,说明这款产品需尽快在以上日期范围内使用完。
条形码标识:

化妆品标识条形码有很多种,涉及数字位数也不同。上图为较为常见的“EAN-13码”,即现在国际性的条码系统。其中前三位是国家代码,中间4位是商品代码,后5位是产品代码,最后1位是用来校验商品条形码前12位数字的正确性。
未经过动物测试标识:

代表的是此产品未经动物测试,而且产品中没有添加动物成分或副产品。例如:蜂蜜等。
素食标识:

代表本产品不含有任何动物成分(包括蜂蜡、蜂蜜);普通素食主义的条件则稍有宽泛,产品中不含任何动物成分,但可能有蜂蜜、蜂蜡。
有机产品标识:

这些都是国外有机产品标识。有机化妆品即为未受污染不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杀虫剂的植物之外,产品中不得含有人工香料、色素及石油化学产品等对皮肤不利的成分,表面活性剂和防腐剂的使用也有严格限制。

三、海关对化妆品进口的简政放权

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海关总署也陆续出台了多条措施:

免于提交批件凭证等:

202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2020年第99号),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其中对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调整如下:
“十、进口化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声明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免于提交批件凭证。对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取消提供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的监管要求,要求提供产品安全性承诺。

取消对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监管要求。”

取消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2021年12月,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为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煤炭进口需要什么资料?申报时注意什么?

煤炭

进口通关指南

煤炭,是一种固体可燃有机岩,是千百万年来植物的枝叶和根茎,在地面上堆积而成的一层极厚的黑色的腐植质,由于地壳的变动不断地埋入地下,长期与空气隔绝,并在高温高压下,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物理化学变化等因素,形成的黑色可燃化石。煤炭是人类的生产生活必不可缺的能量来源之一,煤炭的供应关系到我国的工业乃至整个社会方方面面的发展与稳定,煤炭的供应安全问题也是我国能源安全中最重要的一环。

今天,小编就带领大家一同来了解一下煤炭进口的那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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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都有哪些种类?

我国煤炭进口主要涉及《税则》税目2701和2702项下的商品,按照其挥发物含量、热值及透光率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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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煤炭该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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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装箱单、发票、合同;

2.海运提单;

3.进口煤炭情况说明;

4.进口煤炭标识;

5.自动进口许可证;

6.定价方式说明;

7.申报要素;

8.其他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相关要求,进口企业在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时需要规范申报以下要素:

1.品名;

2.挥发物含量(以干燥、无矿物质计或以干燥、无灰基计);

3.热值(以潮湿、无矿物质计以及收到基);

4.灰分;

5.含硫量;

6.含水量;

7.定价方式(公式定价、现货价等);

8.需要、无需二次结算;

9.签约日期;

10.计价日期;

11.有滞期费请注明;

12.特定的申报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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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应该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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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黑板,重点来啦!

01

特定申报要素

除了共有的申报要素外,还需要特定的申报要素。例如:2701项下的炼焦煤,需要申报“角质层最大厚度”和“粘结指数”。这两项都是判断炼焦煤的专有归类要素。还需要申报“品种”。煤种可在合同、发票、提单上查找,其主要涉及品牌有Peak Downs、Goonyella、Hail Creek、Lake Vermont、Middlemount Coking、Oaky Creek、Poitrel Semi Hard、Saraji、German Creek、Carborough Downs等。

2701项下的其他煤以及2702项下的褐煤需要申报“透光率”,这是判断这两种煤的重要归类和价格依据。

02

申报时注意挥发物含量

需要注意的是,挥发物含量的基准很多,2701项下的无烟煤、炼焦煤、其他烟煤、其他煤必须申报“以干燥、无矿物质计”的挥发物含量,而2702项下的褐煤必须申报“以干燥、无灰基计”的挥发物含量。

03

请提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

煤炭属于国家监测货物,进口企业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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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进口煤炭是如何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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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的查验关员根据相关工作规范和长期工作经验,总结出了“望、闻、问、切”工作法,为进口煤炭把脉。

01

望就是外观查验,感官煤炭的颜色、品态、重量、硬度等。优质煤炭色泽纯正,黑得发亮,质地均匀,质量轻,硬度高。若颜色多样,发污、发黄、发红,暗淡无光,质量较重,可能是品质不高,甚至存在着固废的嫌疑。查验关员通过现场查看货物夹杂状态等感官检验判断是否符合《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SN/T 1549-2011)规定。

02

闻就是近距离感受煤炭的气味。矿产品大都是由天然矿脉开采而来,闻起来有一种历经风吹雨打融合了大自然的气味。若气味刺鼻,那么很有可能是有毒有害元素超标,风险较大。

03

问就是向收货人询问货物的来源、开采、生产以及加工工艺等情况,了解煤炭的前世今生。全球的矿产资源分布很不平衡,相对较为集中,了解其来源大致能知道其品质。

04

切就是结合上述情况,综合研判,并借助辐射检测仪等相关设备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进行“切脉”,最终得出其品质和环保等是否符合国家要求的科学准确的诊断结论。重点“诊断”以下项目:

放射性检测

根据《进口矿产品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1537-2005)查验进口煤炭是否符合《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2011)要求。

有毒有害元素限量

海关须根据《进口煤炭检验规程》(SN/T4430-2016)的要求对有毒有害元素限量进行环保项目检测,限值须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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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远距离运输(运距*超过600公里)的商品煤除了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褐煤,发热量(Qnet,ar)≥16.5MJ/kg,灰分(Ad)≤20%,硫分(St,d)≤1%;

(二)其他煤种,发热量(Qnet,ar)≥18MJ/kg,灰分(Ad)≤30%,硫分(St,d)≤2%。

*运距是指境外商品煤从货物进境口岸到消费地距离。

同时应当注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Ad)≥16%,硫分(St,d)≥1%的散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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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蓝宝石的归类和申报有哪些要注意的?

红宝石、蓝宝石是世界上公认的两大珍贵彩色宝石品种,红宝石的英文名称为“Ruby”,象征着热情似火和爱情的美好。蓝宝石的英文名称为“Sapphire”,象征着忠诚和德高望重。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红、蓝宝石的消费热度也日益高涨。那么进口红、蓝宝石需要注意些什么?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品小知识

(一)刚玉宝石
了解红宝石和蓝宝石之前,我们需要弄懂一个名称——刚玉
刚玉,名称源于印度,系矿物学名称,硬度仅次于金刚石,我们所熟知的红宝石、蓝宝石都是宝石级的刚玉。刚玉宝石的颜色十分丰富,几乎包括了可见光光谱中的红、橙、黄、绿、青、蓝、紫的所有颜色。这是因为刚玉属于他色矿物,纯净时无色,当含有微量元素时可致色,不同的微量元素导致不同的颜色,其中铬元素主要导致红色,而铁、钛元素的联合作用导致蓝色。
根据国家标准GB/T16553-2017《珠宝玉石鉴定》,刚玉宝石按颜色分为红宝石和蓝宝石两种。红宝石,即红色的刚玉宝石,包括了红色、橙红色、紫红色、褐红色;蓝宝石,指的是除去红宝石以外的所有刚玉宝石,包括蓝色、蓝绿色、绿色、黄色、橙色、粉色、紫色、灰色、黑色、无色等多种颜色。所以蓝宝石不一定是蓝色噢!
(二)合成蓝宝石

根据国标GB/T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合成宝石指的是完全或部分由人工制造且自然界有已知对应物的晶质体、非晶质体或集合体,其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和晶体结构与所对应的天然珠宝玉石基本相同,例如红宝石、蓝宝石、钻石、祖母绿等。

随着科技的进步,合成宝石的方法早就被研发并广泛应用。合成红、蓝宝石的方法较多,包括焰熔法、提拉法、水热法、助溶剂法等等,合成的红、蓝宝石品质优良,在外部特征及所含包裹体等方面都与天然宝石晶体相似。合成蓝宝石除了用于宝石,更是大量用于军事和工业中,如滤光片、超导体基板、电绝缘体、蓝宝石镜面、表盘等,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二、商品归类小知识

商品A:天然红宝石原料
商品属性:商品为红色、天然、颗粒状,经简单锯开;矿物名称为刚玉,主要成分为氧化铝;用于磨制戒面,制作首饰等。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第71章中附录列有归入税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红、蓝宝石在附录列表中;税目7103.10包括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制、未磨光的宝石(钻石除外)或半宝石原料。因此天然红宝石原料应归入税号7103.100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或半宝石”。
商品B:天然蓝宝石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蓝色、天然、刻面型宝石,未镶嵌;矿物名称为刚玉,主要成分为氧化铝;用于镶嵌戒指、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3.91-7103.99包括已磨光或已钻孔、已雕刻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因此,天然蓝宝石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100“经其他加工的蓝宝石”。

商品C:合成蓝宝石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蓝色、合成、刻面型宝石,未镶嵌;合成刚玉宝石,主要成分为氧化铝;用于镶嵌戒指、项链等配饰。

税目71.04包括合成或再造的宝石及半宝石,商品C为合成蓝宝石,并且经过磨光、雕刻成戒面,用于制作首饰,非用于工业上,应归入税号7104.9990“非工业用的经其他加工的合成宝石”。

商品D:工业用合成蓝宝石片
商品属性:商品为无色、透明、圆形片状;合成刚玉宝石,主要成分为氧化铝,经锯切、磨光等加工,用于腕表镜面的制造等。

税目71.04包括合成或再造的宝石及半宝石,商品D为合成蓝宝石片,并且经过锯切、磨光等加工,用于腕表镜面的制造等方面,应归入税号7104.9911“工业用的经其他加工的蓝宝石”。

三、规范申报要注意
根据不同的产品,海关规范申报有不同的申报要求,特别注意的是,刚玉宝石类商品在申报中需明确申报来源是天然还是合成,具体加工方式和相关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释义》(2022年),具体要求如下:

2022年进口食品新规有哪些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下面我们来看看明确了哪些要点吧!

一、扩大进口食品企业注册范围

海关总署第248号令明确规定了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必须经海关总署注册、注册实施分类管理,海关总署会统一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新版管理规定扩大了注册范围,由原来实施注册的4大类(肉类、水产品、乳品(包括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品)、燕窝)扩大到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都需要注册。
扩大所有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制度在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优化注册程序,管控食品质量,明确各方责任。

二、对食品企业注册实施分类管理

新版管理规定根据食品类别,分为两种注册方式:

1.十八类食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由所在国家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2.十八类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交材料。

三、明确在华注册编号管理

海关总署会给予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企业在华注册编号,那么什么是在华注册编号呢?

在华注册编号,是指海关总署给予已获注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编号。在华注册编号是由4位大写英文字母+14位数字组成的编号,其规则为:“C”+3位英文国家代码+4位数字产品类别代码+6位数字年月日期+4位数字顺序号。

在华注册编号与产品类别相关联,同一家境外企业生产不同类别产品的,其不同的产品类别将被给予不同的在华注册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及所在国家(地区)注册编号,以总署官方网站和注册系统公布的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为准。

四、增加进口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新版管理规定要求已获注册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编号。
内、外包装标注注册编号,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印制、加贴、喷涂等多种方式,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进口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其中文标签必须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另行加贴。

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包含产品名称、配料、净含量和规格、日期、产地、贮存条件、进口商或经销商、生产企业等信息。2022年1月1日前生产的输华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要求适用于原规定要求。
总的来说,新规对我国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了新的规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好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监管部门形成从进口前食品准入,进口时食品检验检疫,到进口后后续监管的全链条监管体系,进一步保障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商品检验】进口原油检验监管要求有哪些

原油是未经加工处理的石油。它是一种黑褐色并带有绿色荧光,具有特殊气味的粘稠性油状液体,是烷烃、环烷烃、 芳香烃和烯烃等多种液态烃的混合物。

原油通过一定的炼制加工流程可以生产汽柴油等各种原油产品,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是当前主要的能源来源,是工业社会不可或缺的“血液”。2020年,我国共进口原油5.42亿吨,是世界上最大的原油进口国,那么,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有什么要求呢?

一、海关对进口原油的管理要求

原油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未经海关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油不准销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规范进口原油检验工作,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提高进口原油质量和促进原油贸易发展,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口岸检验的方式。

二、进口原油应当符合的质量要求

进口原油按照GB 36170-2018《原油》标准里要求的项目进行检测,分别为水含量、交接温度下蒸气压、机械杂质含量、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盐含量、密度、硫含量和酸值8项;此外,海关还要求对镍、钒、残炭等环保项目进行监测。

水含量(质量分数)
石蜡基或石蜡-中间基≤0.5%中间基或中间-石蜡基或中间-环烷基≤1%

环烷基或环烷-中间基≤2%

交接温度下蒸气压
交接温度下蒸气压(针对敞口贮存和运输的原油)≤66.7kPa。
机械杂质含量
机械杂质含量(质量分数)≤0.05%。
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
204℃前馏分有机氯含量(质量分数)≤10μg/g。

三、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的其他要求

原油同时也是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产品,属于易燃液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编号1267。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有关规定,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等,还应提供《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和中文安全数据单样本。

另外,进口原油依法需由海关实施重量鉴定。根据《关于调整进口大宗商品重量鉴定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159号)规定,海关对进口大宗商品逐批实施重量鉴定调整为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依职权实施。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并出具重量证书。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重量证书的,海关不再实施重量鉴定。

进口原油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重量,海关对申报情况实施抽查验证。

四、进口原油检验的便利化措施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110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调整,将先行由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批批抽样检验,合格评定后放行调整为“先放后检”。

实施“先放后检”方式后,将原油卸货、转运与实验室检测从原有的串联模式调整为并联模式,进口原油经现场检查合格即可卸船、提离口岸监管作业场所,减少油船在港时间2—3天,解决了进口原油无法及时卸货、转运带来的长时间占用港口罐容、加重船舶压港等问题,大幅提高进口原油的海关通关效率和港口的接卸能力。

五、进口原油检验流程

进口原油由卸货口岸海关检验。

进口原油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口原油到货之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原油应当在口岸主管海关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卸货。

海关对进口原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及相关品质、数重量实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原油不准销售、使用。

对进口原油中发现的安全、卫生、环保、品质等问题,海关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实施退运。

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常见知识问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以下是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常见知识问答,一起来了解吧!

一、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二、为什么进口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以及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7.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9.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35c㎡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四、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该标明哪些要素?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要素: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进口商、代理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注生产者);

4.保质期;

5.贮存条件;

6.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7.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标注为原产地);

8.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还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五、除了通用中文标签标注要求,有没有其他应特别注意的规定?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已获得注册的企业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时,应当在食品的内、外包装上标注在华注册编号或者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的注册编号(注:该要求适用于2022年1月1日起生产的输华食品)。

六、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上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吗?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七、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应如何标注标签?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海关12360一周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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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代价抵偿的原进口货物自行处置,如何计税?

THE MEANING OF LIFE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规定,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且不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被更换的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应当按照接受无代价抵偿货物申报进出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和有关规定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估价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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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THE MEANING OF LIFE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5号令)规定, 应进口成员方的请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情况进行核查:
(一)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实地核实出口货物的生产设备、加工工序、原材料及零部件的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出口货物说明书、包装、商标、唛头和原产地标记。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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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保税区内企业自境外进口货物,海关将在哪里实施检疫?

THE MEANING OF LIFE

答:根据《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规定,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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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负责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

THE MEANING OF LIFE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第252号令)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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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申报,海关作何处置?

THE MEANING OF LIFE

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企业,海关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需注意的是,企业守法情况是海关调整企业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海关会根据企业的实际信用等级,适用不同的管理措施,确保企业“诚信守法得便利、失信违法受惩戒”。

2022年最新攻略规范申报:新增了几项申报要素

规范申报是海关税收征管、“自报自缴”和实现“两步申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同时也是广大企业出现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今年恰逢《协调制度》转版,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较以往有较大的调整。本期就带大家看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调整,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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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部分2022年新增的申报要素,千万别漏报了

(一)部分农产品新增有关转基因的要素

转基因商品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也是影响价格的一个因素。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1005、1205、1209、2306、5201、5203项下的玉米、油菜籽、棉花等商品新增要素:“转(非转)基因请注明”。

(二)部分药品新增有关批准注册情况的要素

为配合我国抗癌药及罕见病药的增值税相关政策,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3002、3004等项下药品新增要素:“1.是否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请注明;2.如获得批准注册,请申报有效注册证号”。请企业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情况如实填报。

(三)部分饮料、酒品新增有关食品品质的要素

随着市场发展和需求的不断变化,影响饮料(包括酒)品质的因素较多,包括生产日期、陈年年份、酒桶使用(指经过波本桶、雪莉桶等橡木桶陈年)等。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品目2201项下水、2202项下无酒精饮料新增要素:生产日期;对子目2208.3项下威士忌酒新增要素:陈年年份、酒桶使用。

(四)对部分进口商品新增商品条码要素

为便利企业申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对部分进口婴幼儿食品、面食、饼干、啤酒、洋酒、化妆品等商品新增要素:“GTIN码”。如申报的商品无商品条码,则填报“无G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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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繁就简,下面这些要素就不需要再报啦

(一)删除价格要素“定价方式”和“是否二次结算”

根据《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的相关规定,报关单增加“价格说明”栏目,选项包括“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为避免二次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上述要素不再要求在规格型号栏填报。

(二)删除部分纺织品的规格要素

为进一步简化要素申报,提高申报要素与商品归类的契合度,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对纺织品大类的部分品目删除了例如“幅宽”、“是否编织”、“是否开襟”等要素,具体调整明细详见《规范申报目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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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部分申报要素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调整中、外文品牌申报要求

品牌要素是上一年度企业规范申报差错的重灾区,为便捷企业申报,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原要素“品牌(中文及外文名称)”调整为“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常用语言申报品牌,终于不用担心出现漏报的情况啦。

(二)调整集成电路的用途要素

为适应半导体行业的分类标准,2022版《规范申报目录》将子目8542.3项下的集成电路原要素“用途”调整为“应用场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报为消费电子、计算机系统、手机终端、通信、汽车、医疗健康、其他工业、通用款等,终于不需要出现担心因无法获知具体用途而难以准确申报的尴尬场面啦。

海关提醒:规范申报是进出口企业应尽的义务,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的一项基本管理要求,也是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基础。企业申报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的规定,满足海关归类、审价、贸易管制、监管的要求。本文只选取了一些有代表性的调整、新增要素向广大企业进行提示,在申报前对最新版《规范申报目录》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是如实、准确、合规申报最有效的方法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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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3C认证产品的入境验证

一文看懂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入境验证

目录
01CCC认证与入境验证
02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03无需办理的情形
04免于办理的情形

CCC认证与入境验证

CCC即为“中国强制性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

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2019〕13)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海关总署负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的验证工作。

海关总署238号令附件24《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抽取一定比例批次的商品进行标志核查,并按照进口许可制度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

进口货物属于强制性产品的,在通关入境时由海关实施入境验证工作。强制性认证产品经检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者抽查检测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依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CCC认证目录与界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020年第18号公告和第21号公告公布了最新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 》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

新版界定表包含17大类商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照明电器、车辆及安全附件、农机产品、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建材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气、家用燃气灶具,共计103种。

报关货物根据申报税号检验检疫类别是否有“L”,如有则可能涉及入境验证,如无则不在实施认证范围。

对于税号有“L”的报关货物,按照申报税号和品名,对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及认监委发布的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来界定是否在目录内。

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无需验证情形和需要验证情形。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形的进口货物无需入境验证。

需要入境验证的进口货物,海关对其《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实施联网核查,报关时应注明“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规定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情形。

无需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五种情形: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于进口成套设备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以下情况的无需验核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文件:

1.进口成套设备(货物属性含“22成套设备”),若组件/部件与整机一起安装或配套使用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但数量明显超过合理配套数量的,需按有关规定实施入境验证。

2.进口旧机电产品(货物属性含“21旧品”且不含“22成套设备”)属于国家特别许可准予进口或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明确批准进口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3.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以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四种特殊情况的无需实施入境验证。

(二)根据海关总署243号令附件26《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但保税出区进口和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设备,属于目录内入境验证商品的应实施验证。

免于办理的情形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原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的九种情形: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关于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入境验证便利化措施

2019年5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87号公告《关于对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试点实施“先声明后验证”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对于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11个HS编码),报关单位可凭收货人自行出具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简称自我声明),按要求办理申报手续后即可将货物提离口岸。对申报信息按照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即可。总署公告链接: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430630/index.html

2019年10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157号公告《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8个HS编码),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总署公告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655218/index.html

链接直达: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7号丨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9年12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2019年第219号公告《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在2019年第157号公告基础上,进一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和宁波扩大实施采信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范围。对涉及CC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总署公告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11858/index.html

链接直达: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9号丨关于推广实施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进口化妆品海关口岸需要什么监管证件?

随着海关总署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目前我国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精简至41种,除部分特殊情况外,已实现联网核查38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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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进口化妆品的监管证件有《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均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由海关负责口岸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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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益于“颜值经济”消费升级,伴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和化妆品进口手续的进一步优化,中国进口化妆品市场不断扩大成为全球化妆品市场关注的焦点。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相关许可证件的那些事儿吧。

定 义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等)或者口腔粘膜、牙齿,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国将化妆品分为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其中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适用范围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化妆品应当凭《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办理海关申报手续,海关对上述监管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上述监管证件相关信息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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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及材料

0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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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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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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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条件

 

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相同。

 

申请材料

化妆品备案
 

办理之后如何向海关申报

企业依流程取得相关证件后,在进出口申报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上传到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申报即可。“单一窗口”系统自动比对证件信息,如发现申报信息与证件填报要求不符,系统将提示比对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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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注意事项

1.进口化妆品申报时需在报关单“产品资质”代码栏选择证件代码“526-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在“许可证编号”栏中录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得的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号。型号、半成品、试用装等信息录入在“规格型号”项下的申报要素“其他”中。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届满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续注册后方可进口

 

3.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取消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

 

4.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但国家没有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5.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重量、数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工包装的目的地名名称、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