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解读:进口巴基斯坦植物源性药材,企业怎么准备?

自公告发布起,符合注册、证书与包装标识等要求的巴基斯坦植物源性中药材(29种)允许进口;到港实施证单核查+有害生物检疫,不合格按退回/销毁/除害处理,情节严重可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格。

一、政策要点速览

允许范围:来自巴基斯坦、在巴方审核并由中方批准注册的生产/加工/包装企业出品的植物源性中药材(睡莲花等共29种),可按本公告进口。附件含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证书要求:每批须随附ISPM 12格式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并在附加声明中确认“符合双边检疫议定书要求,且不带中方关注检疫性有害生物”

加工包装:出运前应去土、去杂并干燥;包装材料干净、未使用过,木质包装按ISPM 15执行;箱体/托盘以中/英文标注追溯信息,并标识“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装运工具/集装箱须卫生良好并加施封识。

口岸检疫与处置:到港核查植物检疫证书、包装、货证相符并实施检疫;若发现未注册企业、无效证书、有害生物、土壤/植物残体等,按不准进境/退回/销毁/除害处理。

二、进口资质与准入

进口单位应为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MAH)、中药生产企业或具有“中药材/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

首次 vs 非首次

首次进口:须先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再向口岸药监部门备案;首次的判定以“国家/地区、申请人、药材基原°”任一不同为准。

非首次进口:按目录管理直接备案;若不在目录但“申请人/基原/国家(地区)”均未变更仍按非首次管理。

指定口岸

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口岸或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入境(具体名录以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进口口岸名单”为准)。

是否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动物源性以及部分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前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建议在签约前向属地海关确认是否在审批目录内并通过“单一窗口/动植检审批系统”线上办理。

与〔2025〕192号的衔接

对巴基斯坦来源的植物源性中药材,除满足药监端资质/口岸/首次-非首次管理外,还必须来自已注册并获中方批准的企业、证书与附加声明合规、包装与封识合规。

三、出运前怎么准备

注册清单:确认企业在中方公布的注册名单内(贸易开始前由巴方报送、中方审核后公布)。

病虫害管理:落实监测、综合防控、采后处理等并留存记录;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处置并暂停该企业输华直至整改。

加工包装与标识:去土去杂、干燥;包装干净未使用,木质按ISPM15:箱/托盘以中/英文标注品名、国家、产地(省/市/地区)、种植基地、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并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书文本:按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附加声明(固定英文文本);证书样本变更应提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封识与运输:装运前检查卫生条件,加施封识并确保到港封识完好。

四、到港怎么查

证单核查:口岸核对证书是否符合ISPM 12+附加声明、包装是否符合第五条(二)、货证是否相符。

检疫实施:结合公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组织检疫与必要实验室检测。

不合格处理:未注册企业、不随附有效证书、检出有害生物/土壤/植物残体等,按不准进境/退回/销毁/除害处理;其他违法情形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企业落地清单

资质:我方是否属于三类合格进口主体之一,并选用允许药品/药材进口口岸?

首次/非首次:这票是否首次进口?若是,已取得批件并在口岸药监备案;若非首次,按目录备案。

注册核验:供方企业是否在中方批准的注册名单中(含名称、地址、注册号)。

证书文本:ISPM 12证书标注注册信息,附加声明使用公告规定英文文本;出货前先行预审扫描件。

加工包装:去土/去杂/干燥完成;新包装+ISPM 15(如用木质):箱/托盘追溯标识完整。

封识与运输:装运工具/集装箱卫生良好并加施封识;封识信息留档备查。

有害生物管理:企业完成监测一防控一采后处理记录;如遇中方关注对象,先处置后出口。

是否需“检疫许可”:若归入审批目录(动物源性或部分植物源性),务必入约前在线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