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这些海关新规与你密切相关!

近期,海关都有哪些新政策、新规定?快来了解一下吧!

1、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海关监管区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免税商店以及其他有海关监管业务的场所和地点,并对海关监管区和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管理作出原则性和统筹性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7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公布2017年原产地行政裁定(Ⅰ)

博裕进口报关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5号),海关受理了恒天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提交的“安佳脱脂奶粉”的原产地行政裁定申请。海关总署裁定该产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新西兰原产资格。

3、发布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修订(第一、二期)

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编制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并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近期,世界海关组织对上述2017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注释》进行了部分修订。海关总署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已发布的修订内容,同步调整了我国2017年版《税则注释》的相关内容。

4、明确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行政许可有关事项予以公告,具体涉及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

5、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

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整体工作安排,海关总署决定调整有关业务模式。一是取消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二是在启用公路舱单的基础上,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扩大至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三是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运输”的进出口转关货物,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可实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四是废止部分相关的海关总署公告。

6、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环保部、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对现行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未经分拣的废纸、废纺织原料、钒渣等4类24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整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7、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新增对朝鲜禁运部分产品清单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全面禁止自朝鲜进口煤、铁、铁矿石、铅、铅矿石、水海产品。在对于公告执行之日前已运抵我国口岸的上述货物,可予以放行。上述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国根据可信情报证实非朝鲜原产经由罗津港转口的煤,但出口国需实现通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1718号决议设立的委员会,进口企业须持相关通报材料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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