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 (下)

四步教你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该怎么看

一、看项目是否齐全!!

食品名称

配料表(原料与辅料)

净含量(规格)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

保质期(豁免食品除外)

贮存条件

原产国/原产地

营养标签(豁免食品除外)

二、看关键点是否清晰明了!!

01 食品名称

反应食品真实属性。

使用标准中规定的名称。

可以标明制作方法。

02 配料表

引导词“配料”或“配料表”(食醋、酒、酱油等可以使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按照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添加量不超过2%的可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03 净含量

与食品名称同一版面展示。

净含量、数字、法定计量单位三要素齐全,准确。

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符合标准要求。

04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信息

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至少标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政地址、网络联系方式、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邮政编码或邮箱号)中的一项。

05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按“年/月/日”顺序标示,如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实际标示顺序。

“见包装某部位”需写明具体部位

06 贮存条件

建议标示引导词“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

根据食品实际保存条件进行标示,如“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

07 原产国/原产地区

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08 营养标签

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营养成分表有表头,强制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NRV百分比。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

——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的食品;

——现制现售的食品;

——包装的饮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三、看其他强制标注内容是否标示清楚!!

 

01 辐照食品: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

经过辐照处理的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02 转基因食品:

按照货物实际进行申报。

其相关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看推荐标示内容!!

1.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使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2.致敏物质:

含有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制品,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名称,或者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那些事儿 (上)

近年,来自全球各地的美食种类日益增多,热销国内市场。消费者接触的很多都是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上的标签作为产品信息展示的载体,在指导消费者选购进口食品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今天,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那些事儿。

什么是预包装食品?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什么是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海关总署相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第249号令)

第三十条: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第七十条: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总署2019年第70号公告,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提出要求。一是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海关依照相关要求进行检验,作为进口食品检验项目之一。

二是由以前的海关负责改为现在的进口商负责审核中文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口。

小贴士
建议进口商在预包装食品进口前主动向出口商索要产品原文标签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提前完成中文标签设计制作,尽量在产品入境前完成合格中文标签的施加,有助提高通关效率。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需符合哪些国家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

6.相应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肉类产品通关指南

近些年,国人餐桌上多了很多进口肉类美食,如牛肉、火腿、羊排等,这些美食深受消费者喜爱。据海关统计,2021年我国共进口肉类产品938万吨。

不过这些美食“肉肉”是如何漂洋过海来到我们餐桌上的?今天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进口“肉肉”的通关之旅。

第一关
身份核验    “黑户”勿入1、我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制度。对已获得准入可以对我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国家和地区及其肉类品种、出口企业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更新并在官网公开,具体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http://jckspj.customs.gov.cn/spj/zwgk75/2706880/jckrljgzyxx33/2812399/index.html

2、获得进口肉类准入后,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向海关总署申请注册;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网上办理平台:

https://app.singlewindow.cn/cas/login?_loginAb=1&service=https%3A%2F%2Fcifer.singlewindow.cn%2Fciferwebserver%2Fj_spring_cas_security_check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文件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进口肉类收货人无需单独备案,只要按照食品进口商备案要求进行备案即可的。

3、肉类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网上办理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第二关
包装核验    “衣衫不整”勿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1、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三关
健康体检“不合格”勿入

 

1.申请报检: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特别提醒: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指定口岸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2.单证审核: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3.现场查验: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可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现场查验:(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4.抽检:海关每年制定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体检合格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体检不合格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进口“肉肉”小贴士非法入境的“黑户”肉类产品存在哪些风险?

由于非法入境肉类来源的国家和地区、动物来源、屠宰、加工、储存、运输等情况均不清楚,且无法确认,因此存在很大的安全卫生和传播疫情疫病的风险。

1.可能携带动物疫病病原,引起动物疫病传播的风险,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危害,如果是人畜共患病,还将威胁人的健康;

2.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微生物、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可能超出我国限量标准, 甚至可能含有我国禁用的 “瘦肉精”等药物;

3.屠宰、加工、储存和运输过程的产品质量安全难以保障, 存在污染、 腐烂等安全卫生问题。

消费者如何分辨肉类产品进口途径

是否合法呢?

排除法:

1.消费者可以登录海关总署查询《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从非准入名单上进口的肉类产品均为非法入境;

2.正规进口肉类产品外包装须以中文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 / 省 / 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信息;内外包装须注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等信息。若无中文标签或标签信息出现明显缺漏,则为非法入境产品。

简单粗暴又靠谱法:

合法入境的进口肉类产品一定会有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在购买时向商家索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与所购买的产品信息进行比对。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

为方便相关单位进口,现将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的进境程序解读如下:

一、进境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第十二条规定,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01

进境特许检疫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批准。

禁止进境物包括: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一.申请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应准备以下材料:

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书面申请(包括进境检疫物的目的、数量、引进方式,申请单位防疫条件,进境检疫物的运输、使用、无害化处理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的防疫措施等);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材料。

★申请单位相关防疫条件须经所在地海关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1. 申请单位通过“互联网+海关”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特许检疫审批申请。
    https://customs.chinaport.gov.cn/deskserver/sw/deskIndex?menu_id=car
  2. 受理申请后,海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三.其他事项

引进的上述植物检疫物应使用不易破损的材料密封包装。

部分科研、展览用特殊植物检疫物无需办理检疫审批,如干制失活的植物、昆虫标本;不带土壤的矿石、岩石;实验室检测用小批量植物园栽培介质、肥料等。

直属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授权对部分进境植物检疫物进行审批,如实验用模式果蝇、模式线虫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

02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以外的植物繁殖材料,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审批。如进口拟南芥的,向农业部门申请检疫审批。

二、进境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五条规定,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01

进口申报需随附的单证:

  1.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和《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上述单证已实现联网核查,报关时无需提供纸质单证。
  2.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口黑腹果蝇等实验用模式果蝇、秀丽隐杆线虫等模式线虫和拟南芥免于提供输出国官方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依法应当取得的其他单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02

口岸放行

进境植物检疫物到达口岸时,口岸海关核对货证并实施口岸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进境后

海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后续检疫监管。进口单位应强化生物安全风险意识,严格按照国家生物安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要求,履行主体责任,积极主动配合海关实施后续监管。

科研用特殊植物检疫物进境流程如下:

一文读懂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备案

进境饲料一般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海关对饲料进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动物源性饲料原料的指定企业备案指南,有需要的企业来了解一下吧。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二、受理条件

(一)企业选址及环境要求

1.1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选址应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企业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1.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存放加工生产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

1.3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1.4厂区路面应硬化,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2.1加工存放区入口处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

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

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2.2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2.3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2.4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2.5 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2.6配备与加工存放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2.7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2.8须有对进境动物源性饲料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2.9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2.10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2.11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2.12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3.1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2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3.3建立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3.4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3.5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3.6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3.7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4.1进境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4.2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等。

4.3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4.4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4.5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4.6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进境Ⅰ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四)规章制度;

(五)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六)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四、办理流程

(一)企业通过系统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或隶属海关申请备案。

方式一: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动植物检疫→进境Ⅰ级风险饲料原料存放、生产、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三)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四)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可参考上述流程办理。

 

未用过的机器也会是旧机电产品吗?

进口旧机电产品

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敏感商品,在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面风险较高。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管理,防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风险隐患,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采取装运前检验等一系列严密检验监管措施。本文将通过对一宗旧机电产品申报不实案例的梳理评析,加深企业对旧机电产品认定标准、法检商品范围、海关监管要求的理解,引导企业规范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A公司向B海关申报进口一批阀门/溢流阀,商品编码为84814000,未申报为旧机电产品。B海关经查验发现,该批货物材质颜色显旧,怀疑系旧机电产品。A公司辩称,该货物系未使用过的全新产品,材质颜色显旧原因为库存时间较长、表面铝制材质氧化造成磨损,并无实际使用的痕迹。

B海关通过调阅单证资料,发现该批货物生产日期为2000年,质量保证期为15年,属于旧机电产品,但不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B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A公司予以处罚。

A公司认为,即便属于旧机电产品,但该商品编码并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也没有其他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问题与评析

未用过的机器为何也会是旧机电产品?

评析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旧机电产品与通常俗称的旧货或者使用过的产品不能简单等同。虽然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或者部件明显损坏的机电产品,也属于旧机电产品。

本案中,涉案货物产品说明书标注的出厂日期为2000年,标注的质量保证期为15年,进口时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符合《办法》对旧机电产品的定义,应当根据旧机电产品的规定进行申报、检验和监管。

旧机电产品是否都属于法定检验商品?

评析

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两类商品依法纳入法定检验:一类是列入海关(原质检总局)公布的应当实施检验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另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的。《商检法实施条例》还专门规定,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

为落实《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需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提前进行装运前检验;进口后,由口岸海关实施口岸查验,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目的地检验。原质检总局还专门制发《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原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以下简称“145号公告”),对相关具体检验监管措施予以明确。

因此,列入 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商品,均需实施法定检验。

海关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有何检验监管要求?

评析

区分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情形,海关采取差异化检验监管模式。

1.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附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2.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中《管理措施表2》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但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并以到货检验结果为准。

3.其他未列入145号公告附件《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可以进口,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后,海关对其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

4.针对“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及“国内转移复进口”等4种特殊情况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海关仅实施监督管理,不实施检验。

5.列入原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海关在进口口岸对其逐批实施现场检验。

需要提醒的是,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还需按《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要求取得进口许可证。

海关能否对A公司进行处罚?

评析

本案中,经调查核实,涉案货物属于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商品编码84814000虽未列入《目录》之内,但已列入145 号公告《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依照《商检法实施条例》《办法》和145 号公告规定属于法定检验商品的范畴,需实施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无需装运前检验。

A公司将法定检验商品等同于《目录》商品,于法无据。A公司对依法应当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未履行如实报检义务,违反了《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因此,B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于法有据。

案例普法启示

《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因此法检商品,不单纯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还包括危险化学品、旧机电产品、强制性认证商品等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实施检验的其他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