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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部门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的情况指引

时间:2016-06-13 16:57 作者: 进口报关代理 来源: (www.booyu-import.com)点击:

参考文件:海关总署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情况一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

  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情况二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

  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


 

 
情况三

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情况四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 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情况五

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情况六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情况七

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

  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第六十四条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退税申请书》;

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已经赔偿货款的证明文件。

注意事项

  博裕进口报关提醒您:纳税义务人请提供齐全、符合规定的材料。如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海关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海关以收到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作为受理之日。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税手续或者不予退税的决定。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准予退税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纳税义务人因“进出口货物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等原因申请退税的,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原进口或者出口货物品质不良、规格不符或者残损、短少的检验证明书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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