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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裕进口】报关一周热点问题(2)

时间:2014-09-02 09:10 作者: 进口报关代理 来源: (www.booyu-import.com)点击:
博裕进口报关一周热点问题
1、您好,我司是一家注册在东莞市的企业,想办理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要去哪里、带哪些材料进行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一下材料(另有规定除外):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原件应当同时向进口报关交验。
 
2、您好,我们单位的《报关单位注册年度信息报告》今年忘记向海关提交了,怎么办?
 
答:根据东莞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公告2014年地31号第四条:报关单位自2015年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因此,今年不用向海关报送。
 
3、我司审报的一批进口报关货物,因归类有疑义需要进行化验,但是送验一周还没有出结果,化验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特许情况外,海关化验中心和委托化验机构应该自收到送验样品之日起15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化验鉴定书》,并送达送验海关。”若超过15日未出鉴定书,则化验室可能选择分包检测,分包属于第十四天所诉“特许情况”,需要较长检测时间。根据 上述规定,如无特殊情况,您的化验结果会在送验后的15日内有结果。
 
4、海关关于新舱单可以参考哪些?
 
答:海关关于新舱单的规定有: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08年第97号、第101号、2009年第22号、2010年第70号、第77号、2013年68号等公告,对舱单传输主体和范围、电子传输报文格式、传输途径等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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